SonyFan wrote:標題很聳動,但卻是事...(恕刪) 交通工具是用來代步…除了gogoro還有很多選擇…也可以開車、搭計程車、搭公車、用走路的方式。所以,這樣說來gogoro並不是壟斷市場…只有買得起、買不起這種區別…
hiru0029 wrote:帥董說2019就要...(恕刪) 不用看一定破功,牛皮吹太大了。一開給鐵定臭屁的這看就一定失敗。這個喜歡老闆喜歡做秀, 每出招一下就被gogoro 公司破招, 11月6日就能見高下了, 沒錯的話不是150 就是黃牌了。
SonyFan wrote:就Gogoro機車而言,睿能能源系統是壟斷事業。 就換電系統而言 的確是壟斷但這是自然形成的壟斷有沒有法令規定其他廠商不能投入做換電?好像沒有!有沒有黑道圍標誰敢下來做換電 隔天馬上讓你變消波塊?好像也沒有!有心要做的廠商 灑下錢也能做!只是現在睿能的這道標準牆太強大誰跳下來做就要有挑戰他的準備還是你覺得"現在睿能的車賣太好,其他人都沒生意,這樣不公平,是壟斷"我也來嫌郭台銘錢太多 看要不要分我一點 提高平均薪資只會說人家"壟斷" 好像在暗示甚麼?官商勾結嗎?還是圖利特定企業?你會不會覺得 幹嘛家裡的電腦為何只能裝Microsoft Windows要不要去告一下蓋茲 你這是壟斷不爽用微軟 好像也能買macOS喔~
其實美國和歐盟也是會用國家的錢來扶植最有可能成功的企業因為這些有成功機會的企業最終會創造工作機會稅收附加價值給國家不用想酸壟斷這件事當企業在努力投入金錢時間研發布局其他企業只想作收好處, 這種垃圾企業快點消失掉對國家整體發展才是好的當年中華電信在架設硬體設施時, 其他電信企業沒人想浪費錢投資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現在被壓著打只是剛好而已
第二章 限制競爭第七條 (獨占之定義)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八條 (獨占事業之認定標準)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第九條 (獨占事業禁止行為)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第十四條 (聯合行為之定義)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獨佔事業沒有不合法問題在有明列行為時方為不合法至於"獨佔"與"市場壟斷"那是相對關係中的一項可能性而已可能之一並不等於就是壟斷就類似男人有鳥可不一定就會違反他人意願強姦對方這是兩回事可是有些人在製造"問題"時會利用無知者認知盲點模糊焦點故意忽略問題中的本質差異處直接用"結果"兩分當成"事實"指控他人用鳥強姦前提要件中要先有"鳥"也要有"違反"意願啊怎會只有鳥就能成立?這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由來先設定有罪之"目的"在找部分實則不同但類似情形套上用個人預設解釋當成事實或唯一可能就誇大要成立指控就跟你不買重大醫療險就會得癌不買車險就會撞車一樣屬於片面極端型恐嚇行銷而記者或有心人也常如此下聳動標題因為他的目的就在於"吸睛"或是預設反對目的故意誇大解釋用意重點並不在於事實真相如何只想要"預設結論"正常人可別不思考直接就將此個人結論當真了會提此點不是樓主而是之前這版有很多"有心人"因為個人目的使然就故意將某行為情況用該負面名詞套上知其然卻不知所以然用個人錯誤認知當成法律或道德不許行為有心人故意要指鹿為馬偷換概念前提不意外避談機車市場、電動機車市場、只論該單一形式"換電"市場就如該牌機車對照專屬其系統可這本就是獨佔哪有不是之處呢?如有人買某A牌手機用其專屬手機作業系統業者只搭專屬系統這不會稱之為"壟斷"只能說是"獨佔"這又沒不合法不合理也還有其他相似商品於"手機市場"上若不要"保固"與必要開通後隨你高興要換什麼系統都行相對若不要換電系統之便利與保固後也可以自己改充電因該換電獨佔又不具有"同質市場壟斷"問題兩者前提不同有人故意將"機車市場"之前提置換成相對狹隘卻正常的侷限範圍又不是如微軟作業系統不當綁定其視窗瀏覽程式排除正當競爭類似新車只能用原廠機油不能換同級耗材就不保固之類主客觀條件前提皆不同用某單一條件相同就來直接等於類比有些人認知有誤卻不自知人云亦云而這就是笨怪不得別人要利用
jasonborne wrote:當年中華電信在架設硬體設施時, 其他電信企業沒人想浪費錢投資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現在被壓著打只是剛好而已 以前的中華電信 還受政府保護獨家生意 來說壟斷還說的過去看不爽中華電 你也可以當台哥大 遠傳 台星 威寶 和信 亞太難道那些公司也只會嘴巴喊喊中華你壟斷 不公平 趕緊把生意交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