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提前告知老闆想帶員工出去創業而當天被開除.......

基本上如果只有說「老闆,我想出去創業」這段,已老闆的角度而言應該還能接受。

可惜你還說了「帶資深助裡走」,這就是等於是跟現在的老闆挑釁的意味了吧..

不過去勞工局申訴也可以啦,畢竟這是你的權益,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取!

另外建議你心態要改,當你自己當老闆的時候,如果真的還以為什麼話都可以直接講,小心隨時被別人擺一道。

因為看你跟老闆這樣的對話,其實也突顯出你做判斷的成熟度與圓融度都還可以再更好。

brock7410 wrote:
小弟是從事美髮業,...(恕刪)


這次只能算你笨了 記住說話前要想清楚才說
聽你胡扯
那如果我預告離職日是一年之後,是不是一年之內老闆叫我走都要給我資遣費另外的補償?

很多事情不是你覺得怎麼就是怎麼樣的


Julien4883 wrote:
你已經預告離職日,...(恕刪)
這樣跟請假單上寫要去面試相同
不請你走就對不起自己了
老板有把該給你的錢給你就好~
我想這部份應該是你要申訴的部份~
尤其是"非自願性"離職這事~
很多人說你說了你跟老板說有想要離開這事~
這~還得看公司的"離職手續"為何~
如果沒有制度~
我想這部份應該要先調解~



SO~
申訴的第一點~"你不是自願性離職"~因為你沒有提出離職證明~只是個人想法~
申訴的第二點~"第一點有成的話"~離職金記得跟老板要~因為是他FIRE你的~



題外話~
孩子...單純也不要單純成這個德性好嗎~
老板也會怕你競業呀...


再來個題外話~
如果老板搞個競業條款的~
他沒有補償你競業條款的錢~
那~你就可以不用屌這個競業條款~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4338&page=2

phy12345 wrote:
聽你胡扯
那如果我預...(恕刪)


phy 大說的是對的。
樓主算是自願離職,雇主只需要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預告期間內的工資即可,不需要給資遣費。

預告期間: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雇主沒有給預告期間的薪資,就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同一件事,因立場不同各自的解讀也不同。
你都跟老闆說二個月後要出走創業,可見離職的意圖明顯,老闆體恤你的雄心壯志,不該被交接期綁死而讓你馬上走,這樣不好嗎。

通常交接期只是形式上,大部分的人都是用請假的方式度過。
brock7410 wrote:
小弟是從事美髮業,...(恕刪)


男生當兵有句名言
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

換位角度思考
若你今天也是老闆了,你的員工還領著你的薪水跟你說同樣話
且還要把你的其它員工帶走,你心裡不OOXX嗎??

這會讓老闆覺你沒放他在眼裡,擺明要跟他嗆感覺
結果你還跟他說幾時才要走...老闆會覺你在吃他豆腐吃很兇吧,當然立馬要你滾蛋了養虎為患
其實樓主就是替公司著想,才會提前告知離職啊

只是要看老闆有沒有雅量接受員工帶員工自立門戶了(99%沒有)

anyway....祝創業順利
老闆不會笨到讓你們有2個月可以在店裡拉他的客戶,心都不在那了,待在那也會有異樣眼光,隨時被當小偷看,何必呢!決定了沒退路了就好好做,至於去申訴真的不建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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