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朗基 wrote:
1. 60是有點少....(恕刪)
我不反對第一點


畢竟每個人工作環境不同
錢沒有在嫌多的~
第2點我就比較持保留態度
你的不飆車是那一種?
偶爾小超過限速嗎? 喜歡上山騎車嗎?
無限速標誌的道路也有最高限速問題
山區最高也寬限到45km/h
隨便加個油門都有辦法超過
你講的是心裡爽呢? 還是講給其他人聽呢?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人身自由
這點應該有含在
引用財團法人國家研究政策基金會
民國94年12月30日的報導中一段內容如下
大法官會議第五0九號解釋
依大法官會議第五0九號解釋所闡明:「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此段解釋文說明了言論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但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法律可以在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情況下,對言論自由進行合理限制。
我絕對讚同你講的玩車不干涉他人,不違法條件下享受玩車的樂趣
但我強烈反對你玩車的態度!!
對於在台灣人心中難以改變的觀感一點幫助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