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就負責人(有一份正職)、員工(我),都是家裡人,負責人勞健保都是在正職公司投保的,我健保在區公所&繳國金,目前沒有成立投保單位。
現在應徵晚班工廠人員數名,就得要成立投保單位,我的問題是:
Q:可以只替這幾位聘來的員工保勞健保就好了嗎?(我不保)
Q:成立投保單位以後,負責人跟我都是有在這2人小公司領薪水的,負責人會需要繳到補充保費嗎?
Q:高薪低報跟補充保險費有關係嗎?
1張圖搞懂負責人的勞健保投保規定
至於你提到的補充保費,是指"領到超過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或領取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非投保單位所給付的薪資所得單筆金額達5,000元時"才需扣繳的費用.是指員工領到"非經常性薪資"的費用才需額外扣繳補充保費,負責人是投保單位,是付這些獎金費用的,不會被扣補充保費,但需代領到的員工扣繳.
高薪低報是違法的,被查到要補繳還得罰錢,而且會影響補充保費的扣繳.
Clarefeng wrote:
公司就負責人(有一份(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