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立投保單位的問題:家庭小公司應徵外人

公司就負責人(有一份正職)、員工(我),都是家裡人,負責人勞健保都是在正職公司投保的,我健保在區公所&繳國金,目前沒有成立投保單位。

現在應徵晚班工廠人員數名,就得要成立投保單位,我的問題是:

Q:可以只替這幾位聘來的員工保勞健保就好了嗎?(我不保)

Q:成立投保單位以後,負責人跟我都是有在這2人小公司領薪水的,負責人會需要繳到補充保費嗎?

Q:高薪低報跟補充保險費有關係嗎?
如果是工廠 保好保満吧
一定要成立投保單位
不然不能幫員工投保

你最好也保,不要高薪低報
工廠不保 心臟真的很大顆
工廠意外遠比辦公室多

發生職災時,沒有一個違法僱主吃的消!
全部責任都會在僱主身上

省那點保費
並不會讓你比較賺錢
高薪低報就是違法了
負責人一定要投保在事業單位
而且
勞報保額要保最高額(有證明例外)
健保保額就視盈餘而定.....(10.20萬都有可能)

其餘員工就依薪資來投保
以下這篇可以解答你的問題,
1張圖搞懂負責人的勞健保投保規定

至於你提到的補充保費,是指"領到超過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或領取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非投保單位所給付的薪資所得單筆金額達5,000元時"才需扣繳的費用.是指員工領到"非經常性薪資"的費用才需額外扣繳補充保費,負責人是投保單位,是付這些獎金費用的,不會被扣補充保費,但需代領到的員工扣繳.
高薪低報是違法的,被查到要補繳還得罰錢,而且會影響補充保費的扣繳.
Clarefeng wrote:
公司就負責人(有一份(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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