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換了一個新工作,是1間引進外勞的人力仲介公司,一進去有說如果要離職要提前一個禮拜說,但我做了五天覺得沒辦法所以第六天提出離職,當天做完最後一天就走人,但老闆娘說要辦交接,可是拖了快2個禮拜都說很忙沒空跟我交接(這中間打給他都說沒空也不給我明確日期跟時間)讓我覺得很困擾,我是不在意那6天薪水而是我有印章和證件影本在他那所以我才那麼擔心,因為聽同事說那間公司對離職員工都很不客氣,能拖你時間就儘量拖,還會用沒辦好交接拖你薪水,而薪資都要你下個月在去公司一趟領錢(公司用薪轉的)覺得根本就是浪費時間,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qek917 wrote:
請問我一開始有簽類...(恕刪)
自己多google吧
http://www.104.com.tw/jb/area/media/article/detail/id/449/cat/2
一、勞工自請離職時,雇主可否以契約訂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約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我國絕大多數上班族皆屬於此一類型)若選擇自請離職時,應注意勞動基準法(本文簡稱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日前預告。「若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基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此是較勞基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應以本條規定的基準予以取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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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3個月勞基法是不用預告天數的(同理3個月內雇主要fire你 就能馬上fire)
以勞基法為準,勞雇間定的契約如比要求的預告天數長,是無效的
但通常情理下,都會預告顧主給個2~3天辦一下離職之類,我猜你應該是那天提出要離職
然後顧主跟你說不行,結果你不鳥他,當天做完隔天就沒去上班,so顧主很不爽 現在就反過來整你
結果你才發現印件沒拿,很麻煩~~~才被顧主一直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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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12209272
3如果他不肯歸還,我能如何討回?有什麼法規有明文規定,如果不歸還我的印章,他是違法的?
如果你向公司請求歸還印章,而公司肆意藉故不歸還,則公司恐會涉嫌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之業務侵占罪。為求自身權益之保障,你自可依法提出告訴。若你有因公司不歸還印章而造成損害之情事的話,也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提告請求相當金額之民事賠償。
法院訴訟是既費時又累人,能免則免。因此建議你可先寄發存證信函給該公司,請其限期歸還,否則依法究辦。若公司於接到信函後,置若罔聞,你再考慮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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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將存證信函大致之內容提供於後
敬啟者:OOO(公司名稱)
本人於民國OO年OO月OO日,到貴公司任職,於民國OO年OO月OO日離職。任職期間,貴公司無故扣留本人印章。離職時,貴公司未將該枚印章歸還本人,幾次向貴公司請求歸還,詎料貴公司卻藉故拖延,至今未將印章歸還,影響本人權益甚鉅。本人在此鄭重聲明,限貴公司於函到七日內,歸還印章。並籲請貴公司切勿將印章,移作不法之使用,貴公司若有作不法之情事者,概與本人無關,貴公司應負起相關責任。請貴公司自重,儘速歸還印章,切勿自誤,否則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敬書者:OOO(版大)
中 華 民 國 O 年 O 月 O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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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真的有一堆資料可查
法律是只照顧懂法律的人,不懂也要多google 多多少少都有相關資料
現在的勞工局也一樣,變成勞資局了,看勞工如果不懂都不太鳥你
我建議你多google自己用點心 你會發現一堆資料可查,通常這只是小事公司也不想鬧大,就是看你啥都不懂所以搞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