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未婚妻在一家賣嬰兒用品的賣場工作.
工作性質: 正職, 排班服務業
面試時說:
1. 過試用期可以不用只排晚班
2. 過試用期薪水本薪加獎金可能40000以上
3. 104頁面直接寫薪資40000以上
4. 相關問題回答說一切照勞基法走
目前狀況:
1. 公司沒有出勤記錄, 只有排班表. 業主是否違法??這樣有沒有可能在有糾紛時讓員工舉證有困難??
2. 每天工作以晚班來說12:00~21:30中間休息40分鐘吃飯, 一天工作8小時50分鐘, 常常晚10~20分鐘下班, 加起來一天工作9個多小時, 這是否有超時工作的疑慮??或需要要求加班費(但公司沒有出勤記錄)??
3. 公司並沒有任何請假規定, 一切用口說的, 面試時雖說照勞基法走. 但是 ..
-->3a. 公司說沒有半薪病假, 一切都只能請事假.個人認為不符合勞基法, 可否檢舉??
-->3b. 事假扣薪方式, "本薪30000除以當月上班天數"當扣薪標準, 也就是說3月上班天數若為22天, 請一天假扣30000/22. 個人認為不符合勞基法, 我未婚妻是正職並不是時薪制, 可否檢舉??
4. 薪資明細內容以下全部
-->4a. 本薪: 30000
-->4b. 獎金: 不一定
-->4c. 勞保+健保: 800~900
-->沒有退休金提撥??所得稅扣除??本薪30000勞健保加起來才800~900??這個薪資明細有沒有問題??業主有逃漏稅嫌移嗎??
5. 發薪日從原本每月5號改成每月10號, 有時候還會拖, 是否可爭取法律上的權益??
6. 獎金當初誇口說業績獎金有可能8000, 所以實領有可能在40000以上, 104也這樣寫, 但從沒拿過, 獎金大概就1500. 這跟當初面試有差距, 是否可爭取法律上的權益??
7. 這個月10號到了, 結果只發了本薪, 沒有任何獎金, 打電話去老闆回答說"某個時間再給", 其實就是拖, 是否可爭取法律上的權益??
8. 過試用期仍然只能排晚班, 因為不知名的原因公司給某個員工特殊待遇, 讓她只排早班, 與當初面式不符, 是否可爭取法律上的權益??
9. 目前跟未婚妻準備5月結婚跟度蜜月, 這個公司連病假都沒有了, 會不會連婚嫁都不給?!?讓我未婚妻很煩惱, 因為我以前的公司跟現在的公司都是抱著祝福的心態, 讓員工輕輕鬆鬆的放假, 這部分該如何做才能事先保障自己權益(給薪婚假)??
建議先更正好
針對一些問題回答
1.沒有出勤紀錄 是違法的=>參考新聞http://ppt.cc/fT3f
2.多出的一個小時應可要求加班費 但絕不算超時工作
依勞基法規定 加班每週最多可40小時
3.沒有病假只有事假=>可檢舉 但務必舉證 例如看病的收據
4.事假扣薪=>如果你老婆每個月固定只領到3萬
那麼 以3萬去除以30天 每天1千元來計算 請一天事假扣1千 是沒有問題的
5.薪資明細部份=>樓主說的內容怪怪的
應該是本薪3萬 另外要扣除勞健保900 所以是實領29100元左右嗎?
這個明細沒問題
勞健保費約900是正確的
公司必須自行提撥勞退金繳到勞保局 而非員工自己付錢
至於所得稅扣除額 如果月所得超過7萬3以上 才需要每月強制扣繳所得稅
而口頭說"可能"可以領4萬這件事
看起來不管如何你的未婚妻拿這條去告勞工局 應該是不成立的
因為他並沒有說 一定可以到4萬阿
是說 建議如果做的那麼不開心 就換工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