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byhsu wrote:
被公司告知簽保密協議,我堅持不簽約就被資遣當天交接離開….這樣的資遣合法嗎?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以下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也不知道是違反了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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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勞動專法
本來件樓主是可以主張違法資遣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建議先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
只是,如果跟公司閙僵了
雙方是否適合再一起呢?
另外保密條款
如果罰則過於嚴苛
法律上其實也不見得有效
你也不必過份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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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公司裁撤一部門
依勞基法第11條第4項資遣
結果其中一個勞工也是不服資遣
歷經多次調解
目前進入訴訟中
現在勞工意識抬頭
故資遣程序要力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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