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很多人就搞不清楚 ...(恕刪)


這是你沒搞清楚 舊制老闆本來就該給退休金 僱主拒絕足額給付退休金,最重可罰45萬元

新制只是提高提撥數 把你的退休金放到戶頭 給政府賺

對老闆來說 只是早給晚給的問題 只是沒辦法像之前違法 但違法本來就是不對的

也會被罰

對員工來說 根本沒差吧 如果在同間公司退休 本來就會拿的到了 細算新制反而拿的少了


反之興航不願意給額外的50萬也是興航的權利。

只要他們資遣的流程一切合法, 工會要額外要50萬100萬的, 隨便喊, 對興航來說沒差

新聞報一些說員工貸款買車甚麼的, 這聽起來最噁, 難道說員工貸款公司就要保障他的工作權直到他還完?

gsxz wrote:
重點是:員工組工會就是要爭取權益,有聲請道路使用權,集會也准許
你管他是不是應該不應該去爭取
對..沒錯 也許他們這些人就是貪得無厭,想拿得更多
可是重點是:這是他們的權益
套一句興航的:我們一切都合法

賺大錢養家養老婆 wrote:
如果說今天公司照著...(恕刪)


同樣是勞工空姐就是比較高級

看看之前那些抗議好幾年的人情何以堪?
這年頭~~老闆最大
員工算什麼
搞就搞死小老百姓了
怎力拼大鯨魚~~~繼續看下去吧~~~~~
個人認為 台灣的勞工應該學學歐美的做法

建立強有力的工會組織 成為對資方的談判對口

如果凡事都希望政府多為勞方著想

似乎是緣木求魚

但是也希望政府多鼓勵與支持工會的運作

不要不聞不問 讓資方有機會打壓工會

讓雙方有平等對待的機會

這也是政府起碼能做的
isme wrote:
許多人看新聞是否都不看完全的,
目前復興員工爭取的是"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中的權益,
如果復興只是解雇幾個人,
那按勞基法走沒異議。
但是現在是全面解雇,
完完全全是符合大量解雇勞工的定義,
但是復興只願意用解聘勞工的"基本法"來處理,
這對員工的權益就有差了。
遵守勞基法是義務,
在台灣好像變成福利........

一年一個月加50萬是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的嗎?
恐怕不是吧?
就我的理解
兩者只有預告期長短的分別
這樣應該只差一個月的預告期工資吧?
七二法則 wrote:
剛Google了一下,勞基法是規定1個基數,請問哪邊改成0.5基數了 ...(恕刪)


規定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裡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台灣現在的問題就是,有吵有糖吃。大家有樣學樣才會變成這樣

像國道收費員。這些都是約聘的,約聘的,約聘的。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七二法則 wrote:
剛Google了一下,勞基法是規定1個基數,請問哪邊改成0.5基數了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退舊制1個基數
勞退新制0.5個基數
這年頭還用勞退舊制的公司不多吧?

資遣費計算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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