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很多人就搞不清楚 ...(恕刪)
這是你沒搞清楚 舊制老闆本來就該給退休金 僱主拒絕足額給付退休金,最重可罰45萬元
新制只是提高提撥數 把你的退休金放到戶頭 給政府賺
對老闆來說 只是早給晚給的問題 只是沒辦法像之前違法 但違法本來就是不對的
也會被罰
對員工來說 根本沒差吧 如果在同間公司退休 本來就會拿的到了 細算新制反而拿的少了
七二法則 wrote:
剛Google了一下,勞基法是規定1個基數,請問哪邊改成0.5基數了 ...(恕刪)
七二法則 wrote:
剛Google了一下,勞基法是規定1個基數,請問哪邊改成0.5基數了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