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家公司自行研發的技術是否可以應用在新公司的產品上

我算是同業,也遇過或聽過相關的故事,
其實,最重要的,
你是不是產品設計的keyman ,產品是否重要或相似,客戶是否相同,
如果是,不管你的電路怎麼去迴避,電路怎麼去翻新,
上一家公司還是一定會告的,
因為你做的產品是屬於競業相關,侵犯的是營業祕密,
舊公司可以用競業條款,防礙營業祕密之類來訴訟。
所以,唯一解決之道,就只有旋轉門,先掛在非競業公司。

如果你不是keyman,產品也無所謂,客戶群也不相關,
舊公司根本就懶得理你。
畢竟,訴訟的目的是要維護自己的利益,
付出的成本太高,收益太小,沒人會去做的。

當然,如果是公司的面子問題,就要看老闆的心情了。


若是核心人員,競業條款不是通常還包含幾年內不可從事相關行業,或競爭對手的相關職務嗎?
如果是營業機密,前公司有任何證據嗎?而且有告知員工這是營業機密,必須負擔保密責任?不然上了法院:

前公司:法官大人,我有個秘密,我沒有寫下來,沒有任何證據證實這個秘密存在,我也沒有證據說有要求被告要保守秘密,但是這位被告拿去用了...

我猜樓主的前公司根本沒有任何紀錄,最多就是寫在source code內。所以前公司得先拿到現在新公司的 source code, 這顯然是很艱難的任務,大概要法庭大戰數回,也許法院終於答應雙方交出 source code出來相比對 (sorry, 這部分我採用的是美國的故事)。

拿到雙方的 source code之後,終於大家同意雖然這兩個程式不同,風格不同,變數名稱不同 (啥?你連重寫一次都不做也太懶了) ,但是邏輯程序是相同的,那前公司要怎麼證實之前沒有人用過真的是自己想出來的?用google search? 沒有過專利的過程,就很難主張這點,可以吵非常久。

除非樓主能力非常驚人,一人興邦,不然前公司不會施行競業禁止,笨到要禁止更好,拿錢在家睡覺練功,時間到了繼續去新公司正式上班。

--- 文章都發出去了,才想到看原文重新確認,原來樓主是說電路設計而非程式設計---
如果是電路,其實也差不多,如果樓主在前公司沒有簽署過文件,沒有留下公文記錄說這是個秘密,那就繼續用吧,但為了避免麻煩起見,還是做些迴避設計比較好,能夠設計新電路的人,自然有辦法修改設計換個樣子的 :)



wwfeng wrote:
我算是同業,也遇過...(恕刪)
勞動部制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行政指導,預計近期公布實施,企業必須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及優勢技術,才能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且禁止就業期間最長二年,期間須每月提供半薪補償金,且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或獎金折抵,未約定補償條款的競業條款無效

所以說現在競業條款現在只是唬人的工具!!除非公司有給你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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