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法官大人,我有個秘密,我沒有寫下來,沒有任何證據證實這個秘密存在,我也沒有證據說有要求被告要保守秘密,但是這位被告拿去用了...
我猜樓主的前公司根本沒有任何紀錄,最多就是寫在source code內。所以前公司得先拿到現在新公司的 source code, 這顯然是很艱難的任務,大概要法庭大戰數回,也許法院終於答應雙方交出 source code出來相比對 (sorry, 這部分我採用的是美國的故事)。
拿到雙方的 source code之後,終於大家同意雖然這兩個程式不同,風格不同,變數名稱不同 (啥?你連重寫一次都不做也太懶了) ,但是邏輯程序是相同的,那前公司要怎麼證實之前沒有人用過真的是自己想出來的?用google search? 沒有過專利的過程,就很難主張這點,可以吵非常久。
除非樓主能力非常驚人,一人興邦,不然前公司不會施行競業禁止,笨到要禁止更好,拿錢在家睡覺練功,時間到了繼續去新公司正式上班。
--- 文章都發出去了,才想到看原文重新確認,原來樓主是說電路設計而非程式設計---
如果是電路,其實也差不多,如果樓主在前公司沒有簽署過文件,沒有留下公文記錄說這是個秘密,那就繼續用吧,但為了避免麻煩起見,還是做些迴避設計比較好,能夠設計新電路的人,自然有辦法修改設計換個樣子的 :)
wwfeng wrote:
我算是同業,也遇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