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80分
文章編號:71247571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
第 6 條
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
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 7 條
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學士學位後,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六年以上
,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第 11 條
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
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
,比照教師之規定。
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
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這樣你知道,差異了吧,相關助理在前在後,寫在法規明令上,你家主官可有頭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22
個人積分:70分
文章編號:7125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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