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看過數百案例這個打官司應該是必敗除非說詞要改開始的時候樓主並沒有告訴公司懷孕後來上班三個月我告訴公司懷孕沒想到她就資遣這才可能會贏怕資方有紀錄但是沒關係反正原告可以說謊也不會入罪最多就說謊被拆穿沒事的再說新的謊就好了至於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個就不用講了你會被人打臉的法院是承認試用期的非常像的判例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Ogel%2fPHg1%2fLi53y0kNEv3ieN76UpVeB9PNB4UPheOBg%3d況若被告確因原告懷孕理由而故意致其考核未過,亦不可能於104年11月25日面試原告知悉其懷孕時還給予試用機會,故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等節,應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