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神大大 wrote:
有時候我遇到一些法律問題也會請教他,像我前天就請他幫忙一件事情
我們公司和一個廠商購買了數位相機10台,每台新台幣25000元,總計貨款250000元:
如果我跟法院主張已解除契約,先位聲明求為命廠商返還價金250000元;如認解約不合法,本於買賣契約關係,備位聲明求為命廠商交付數位相機10台,第一審法院就我先位之訴部分,判決命廠商要給付我價金250000萬元,並駁回我備位之訴,僅廠商就先位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法院對於我就備位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第二審大概會有怎樣的判決?
另外我本於買賣契約,聲明求為命被告廠商給付數位相機5台,廠商則抗辯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我乃以請求給付筆記型電腦為先位聲明,並追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廠商返還價金250000元,法院審理後認兩造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僅就其中5台相機部分合意解除,乃就先位之訴部分命廠商應給付5台數位相機,並駁回我的其餘先位之訴,法院就我的備位之訴部應否裁判?
不過他說他要後天才能給我答案
不知道和他一樣厲害的你也能幫我一下嗎?畢竟你也是公司甚賴以為重的資深法務,相信這小問題難不倒你
的
GOOLE不到這個實務上的法律問題答案嗎
沒關係,我幫你
給你一點小小提示

如果覺得都是中文太簡單沒啥挑戰性不想回答,想更專業的繼續修理人家寒窗苦讀幾十年的法律專業人士的話
我可以幫你找一些海上商務契約、英美法契約的實務案例等等,讓你狠狠的打大家的臉
希望能對你未來公司遇到類似訴訟的時候有所助益
畢竟公司都靠你再撐了
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