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6xup6 wrote:我倒覺得這種公司是...(恕刪) 我也找了快一個月才完成,這真的很難找,最後能幫忙的那兩位朋友,我真的很感恩。公司要這些東西,可能是我經手的金額太龐大,一個月約2億,且工作地非總公司,而是外地的營業所,保全門禁權限也只有3位(經理、我、會計),可能怕我堅守自盜吧!
你可以要求他們給過去一年的收款證明 你也必須要求影本保留先去代書那裏設定你的房地契 無法買賣貸款http://olivia211.pixnet.net/blog/post/113922760-%E9%98%B2%E6%AD%A2%E6%88%BF%E7%94%A2%E8%A2%AB%E8%BD%89%E8%B3%A3%E6%88%96%E5%86%8D%E5%80%9F%E6%AC%BE~%E4%B8%89%E6%96%B9%E6%B3%95再來就可以給他們....
fu6xup6 wrote:小弟面試上一間公司...(恕刪) 就人事保證,對方當然希望這保證人越有資力越好,你也可以選擇不要做。民法 第 二十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第 756-1 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第 756-2 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第 756-3 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第 756-4 條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第 756-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第 756-6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第 756-7 條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一、保證之期間屆滿。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第 756-8 條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756-9 條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不是公司久,就不會坑你騙你喔。我以前就遇過一間專人假裝幫您介紹國外客戶的公司,公司也很老,用的電腦還是單色螢幕,當時就是相信對方公司老所以才放下戒心,結果還是誤上了賊船,被騙了十多萬。如果要經手上億的資金又怎麼會找新人來做?這點就滿奇怪的,工作就工作,沒信任就別做了,別為了一個月幾萬塊的薪水賠上自己可能一輩子翻不了身的風險,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