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勞基法在86年修法時,把試用期間規定刪除,但是勞動部不反對雇主在契約中約定適當的試用期間,尤其是技術性質的工作,只是試用期間最長以九十天才合理。勞動部一向都是從勞基法論點解釋,雖然對勞工有利,但是過去到現在法院的判決見解,都認為試用期間是與勞工約定之「應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合意的特別約定,因雇主為評價勞工之職務及能力是否能勝任,作為締結正是勞動契約的考量之實驗性約定,因此勞工於試用期間因能力不適任,遭事業主單位雇主停止繼續任用,被解除契約書,是無法計算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綜上,工作試用期間並不在正式的雇傭關係中,勞工無法請求資遣費之補償,對勞工非常不利,雖然勞動部在處理勞資糾紛調解案件中,皆從勞基法的論點解釋,只是在實務上,勞工很難引用勞基法的見解,說服事業主給付資遣費或打贏訴訟。不過如果在試用期間被雇主停止任用,不論是無法勝任或自己不適用工作環境,按照勞基法第2條都必須給付工資,縱然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不為給付,都是無效的約定。以上供你參考。
//因為勞退新制的資遣費大幅減少,所以被資遣時可以不計較資遣費,要計較的是勞保失業給付。這筆才是關鍵。見鬼~才做幾天而已,這樣就要企業,政府給你一筆錢??你對公司對社會都沒貢獻..是不是全部的人都給政府養就好了不要想那些奇奇怪怪的~趕快把你的本職學能搞好,找一家好公司人就是一直丟履歷,有一天會找到公司欣賞你,你也喜歡的公司不要再那裏,好像老闆對不起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