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個問題 試用期被資遣


Ricado wrote:
換個方式就不違法了...(恕刪)


哈哈,的確
漏洞很大XD

Ricado wrote:
換個方式就不違法了...(恕刪)

現在好像很多公司都用這招
勞基法是沒規定試用期了
但是有的公司還是會要求簽
但是面試的時候不講
而且合約裡面還寫萬一被公司資遣不能請求資遣費
我知道那是違法的
不過做十天他就叫所走了
這幾天就算算資遣費也沒幾塊錢
離職證明一定要開非自願離職
你才能去申請,沒有這個就都不能申請了
Pan.tc328 wrote:
//想問一個問題 試...(恕刪)


因為勞退新制的資遣費大幅減少,所以被資遣時可以不計較資遣費,要計較的是勞保失業給付。這筆才是關鍵。
問題是"資遣"實在不好聽,那是不得已~~

自己檢討原因,然後試著改善比較重要~~
雖然勞基法在86年修法時,把試用期間規定刪除,但是勞動部不反對雇主在契約中約定適當的試用期間,尤其是技術性質的工作,只是試用期間最長以九十天才合理。
勞動部一向都是從勞基法論點解釋,雖然對勞工有利,但是過去到現在法院的判決見解,都認為試用期間是與勞工約定之「應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合意的特別約定,因雇主為評價勞工之職務及能力是否能勝任,作為締結正是勞動契約的考量之實驗性約定,因此勞工於試用期間因能力不適任,遭事業主單位雇主停止繼續任用,被解除契約書,是無法計算資遣費或預告工資。
綜上,工作試用期間並不在正式的雇傭關係中,勞工無法請求資遣費之補償,對勞工非常不利,雖然勞動部在處理勞資糾紛調解案件中,皆從勞基法的論點解釋,只是在實務上,勞工很難引用勞基法的見解,說服事業主給付資遣費或打贏訴訟。
不過如果在試用期間被雇主停止任用,不論是無法勝任或自己不適用工作環境,按照勞基法第2條都必須給付工資,縱然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不為給付,都是無效的約定。
以上供你參考。
D.R
//因為勞退新制的資遣費大幅減少,所以被資遣時可以不計較資遣費,要計較的是勞保失業給付。這筆才是關鍵。

見鬼~
才做幾天而已,這樣就要企業,政府給你一筆錢??
你對公司對社會都沒貢獻..
是不是全部的人都給政府養就好了

不要想那些奇奇怪怪的~
趕快把你的本職學能搞好,找一家好公司

人就是一直丟履歷,有一天會找到公司欣賞你,你也喜歡的公司
不要再那裏,好像老闆對不起你的
問題是"資遣"實在不好聽??
不然??
"資遣"好聽~
就表示公司虧你,欠你的,所以給你一筆錢
如果你犯錯..那根本不用給你遣繕費..
敝公司是把試用期間改成約聘期間, 實質上你過了試用期才會變成正式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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