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在我就在 wrote:樓主是不是搞錯甚麼了...營利並對特定對象提供臨時性住宿服務之招待所,屬其他住宿服務業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恕刪) 這就是讓我轉不過來的地方屬其他住宿服務業的招待所,如果也需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 以旅館經營的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而公辦的所謂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就只要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管理辦法這樣公平嗎?既然這個條例本身就不是很公平,那執法人員硬是引用來對民營招待所,處以未依法申請旅館的罰則,這不就與行政執行第二條有關,且違背第3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話又說回來發展觀光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從發展觀光條例的立法目的來看,實在看不出哪個地方是與限定其他住宿服務業也須納入旅館業管理有關。
樓主第24條第1條因為一般去經營旅館是已營利為"目的"所以才會依24條第一項申請登記至於24條第3項因為如果開旅館不是已營利為目的代表一定會有其他的"目的"所以才要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由於非營利為目的的可能性太多立法院來不及制定法律所以在觀光條例裡面授權讓主關機關可以訂定相關辦法也就是授權命令讓主管機關來訂定管理辦法樓主真正要看的是事業主管機關的管理辦法而不是觀光發展條例
挑戰在我就在 wrote:24條第3項因為如果開旅館不是已營利為目的代表一定會有其他的"目的"所以才要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由於非營利為目的的可能性太多立法院來不及制定法律所以在觀光條例裡面授權讓主關機關可以訂定相關辦法也就是授權命令讓主管機關來訂定管理辦法樓主真正要看的是事業主管機關的管理辦法而不是觀光發展條例恕刪) 有意思的就是目前找不到事業主管機關頒布關於供特定對象且為營利為目的的管理辦法,而事業主管機關也還是依據觀光發展條例在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