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esman wrote:
手指虎 算管制刀械...(恕刪)
如果連非金屬製的手指虎算不算管制品都不知道的話,
我們哪還敢光明正大的帶在身上玩呢?
更何況這東西還是坐飛機過鹹水來的。
至於這裡有無什麼刀、燈前輩?
我自己個人是不喜歡別人叫我前輩啦,
因為我要找的是志同道合能一起交流一起玩的同好,
但若是有人認為自己能以前輩自居,
歡迎出來相認一下,
看是懂得比人多所以能以前輩自居,
還是玩的、收的比人多所以能以前輩自居。
網路討論區裡玩刀、玩燈的諸羅萬象,算是我加入討論區一年來的收穫吧!
有那種明明收沒幾支刀、燈,卻裝的好像自己刀、燈很多一樣,
也有那種現在在討論的這支刀、燈他也有,那支刀、燈他還是有,
請他PO個圖上來卻永遠沒圖沒真相。
也有那種明明什麼刀、燈知識都搞不清楚也不能融會貫通吸收,
卻也能靠著孤狗大神跟人家有一堆沒一堆的屁一堆!
最多的就是一些明明已經不玩、不收刀、燈很久的人,
還是常在討論區裡找舞台似的打嘴泡、喇豬賽!
諸如以上種種的一些人,往往就是一些新刀、燈友口中的前輩!
所以我認識的真正玩刀、玩燈前輩就只有那幾個而已,
不知道有沒有你口中說的那些前輩?
限量,不過是一組數字!
自己動手的限量,數字永遠是〝1〞!
lunchen wrote:
覺緣兄與施兄:
看到兩位的收藏分享,有位燈板的前輩"郭兄"也想共襄盛舉一下,因為他還沒這邊的帳號
,小弟為郭兄代勞一下,對他的收藏小弟也是佩服萬分...(恕刪)
還有一位揚名對岸的張前輩收藏更是驚人

http://www.shoudian.com/thread-78763-1-3.html
是否可以想想一個問題
廚師在餐廳裡面動刀,算是結夥犯嗎?
拿之水果刀到野外去削個蘋果可能也被抓起來。
或者在辦公室裡面拿個小刀,都算是持有
所以也應該依照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那個賣場在賣的菜刀,也會讓賣場
因意圖販賣而陳列而被處罰。
那在台灣島上怎麼到處都有菜刀,
因此引用該條例第十五條的而認為
在一些朋友在公開場所展示刀具,或者使用刀具
就算是違法的人,如何去看到賣場賣菜刀或
水果刀的事情呢?
可能是說那是菜刀水果刀,所以沒有關係,
那這樣是不是就代表了某些刀子是沒有關係的呢?
那麼種點就不在於你怎麼使用刀子,而是
那些刀子的問題。
因此請看該條例的第四條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
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
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Download.asp?pfid=0000020517
而這個是第四條刀械的圖例。
罪刑法定主義的影響,如果依照本法而認為有攜帶刀械或持有等犯罪者,所謂的刀械
就必須符合該條例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刀械形式,換句話說,沒有在該條例內之刀子
或不在公告查禁範圍內之刀具,根本就不是這條例所要管制的刀械,所以
公司的職員可以用小刀,廚師可以用廚刀或者切香腸的可以用美工刀,
吃烤肉可以用瑞士小刀都不會有任何觸犯該條例的問題。
因此只要不在查禁的範圍內的刀具,持有攜帶製造運輸販賣,都是跟大家手邊的小小刀,
牛排刀一樣的看待。可以想像因為帶了一把牛排刀就被認為有犯罪嫌疑而被抓起來嗎?
而前面所展示的刀子就都跟牛排刀在法律上評價是一樣的。
依個攜帶非管制刀具搶銀行的人,並不是因為代刀子而違法,而是搶銀行這件事情讓攜帶刀具
看起來像是預謀的,因此可能推論搶銀行是預謀的。但是單純攜帶刀具這件事情並不違法。
倒是要注意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但是這邊的所謂有殺傷力的器械又很難認定,因為也有可能所有的器械
都有殺傷力,例如原子筆。
社會秩序維護法本來就有一些問題,如果真的按照這裡面執行,就是回到
戒嚴時代的生活方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