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手電筒之火力展示(二十二支)

哇~前輩
這....敗的到嗎?
卡本系列的
那個紋路真迷人阿
lunchen wrote:
哇~前輩這....敗...(恕刪)


你去找郭大哥看看
他已經.......
這指虎的材質不錯
不像金屬的指虎
遇到臨檢比較不會有麻煩
我是覺緣體!感覺緣分的實體 ,請不要弄錯了
唉~

別人好心分享自己認定的藝術品也有正義魔人砲轟

01本來就是用來分享個人收藏或者是開箱文的

只要不會造成公眾困擾

我覺得拍些好看的照片無傷大雅阿

不過版大收集手電筒的興趣還真好玩
手指虎 算管制刀械 除了他是碳纖維不是金屬之外 被檢舉不會有問題嗎?

玩刀要看場所吧 後花園 跟 小白版 都是適當的地方去發表

太過招搖並不是好事

如果要現

照片要拍的好才夠毒

不然只是刺眼而已


這裡很多刀燈前輩 大家只是不說而已

低調駛得萬年船
maresman wrote:
手指虎 算管制刀械...(恕刪)


如果連非金屬製的手指虎算不算管制品都不知道的話,
我們哪還敢光明正大的帶在身上玩呢?
更何況這東西還是坐飛機過鹹水來的。

至於這裡有無什麼刀、燈前輩?
我自己個人是不喜歡別人叫我前輩啦,
因為我要找的是志同道合能一起交流一起玩的同好,
但若是有人認為自己能以前輩自居,
歡迎出來相認一下,
看是懂得比人多所以能以前輩自居,
還是玩的、收的比人多所以能以前輩自居。

網路討論區裡玩刀、玩燈的諸羅萬象,算是我加入討論區一年來的收穫吧!
有那種明明收沒幾支刀、燈,卻裝的好像自己刀、燈很多一樣,
也有那種現在在討論的這支刀、燈他也有,那支刀、燈他還是有,
請他PO個圖上來卻永遠沒圖沒真相。
也有那種明明什麼刀、燈知識都搞不清楚也不能融會貫通吸收,
卻也能靠著孤狗大神跟人家有一堆沒一堆的屁一堆!
最多的就是一些明明已經不玩、不收刀、燈很久的人,
還是常在討論區裡找舞台似的打嘴泡、喇豬賽!

諸如以上種種的一些人,往往就是一些新刀、燈友口中的前輩!
所以我認識的真正玩刀、玩燈前輩就只有那幾個而已,
不知道有沒有你口中說的那些前輩?


限量,不過是一組數字! 自己動手的限量,數字永遠是〝1〞!
總算把全部主要的收藏都照相清點了

我主觀的意見也摘錄至上

我是覺緣體!感覺緣分的實體 ,請不要弄錯了
lunchen wrote:
覺緣兄與施兄:
看到兩位的收藏分享,有位燈板的前輩"郭兄"也想共襄盛舉一下,因為他還沒這邊的帳號
,小弟為郭兄代勞一下,對他的收藏小弟也是佩服萬分...(恕刪)

還有一位揚名對岸的張前輩收藏更是驚人
http://www.shoudian.com/thread-78763-1-3.html
juplin wrote:
還有一位揚名對岸的張...(恕刪)


你說的是燈童張哥吧?
他很少在台灣手電論壇出現,當初也是我們一群人好說歹說他才願意去後花園註冊。
他也常在西門町出沒,並且讓大家分享一些新玩具。
有空的話大家都能聚聚認識!

限量,不過是一組數字! 自己動手的限量,數字永遠是〝1〞!
ice6426 wrote:
你說的是燈童張哥吧?...(恕刪)

是啊 ...
對岸論壇的燈友說打劫張兄只是開玩笑
其實小弟與彭哥也是稍熟,
我的 Fenix 加上 Proton 好幾支手電筒都是跟彭哥買的,
最近一年多就比較少去西門町,
以後若是有緣碰到,再請施兄或彭哥介紹好了。
引用這條例第十五條的人
是否可以想想一個問題
廚師在餐廳裡面動刀,算是結夥犯嗎?
拿之水果刀到野外去削個蘋果可能也被抓起來。
或者在辦公室裡面拿個小刀,都算是持有
所以也應該依照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那個賣場在賣的菜刀,也會讓賣場
因意圖販賣而陳列而被處罰。
那在台灣島上怎麼到處都有菜刀,
因此引用該條例第十五條的而認為
在一些朋友在公開場所展示刀具,或者使用刀具
就算是違法的人,如何去看到賣場賣菜刀或
水果刀的事情呢?

可能是說那是菜刀水果刀,所以沒有關係,
那這樣是不是就代表了某些刀子是沒有關係的呢?
那麼種點就不在於你怎麼使用刀子,而是
那些刀子的問題。
因此請看該條例的第四條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
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
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Download.asp?pfid=0000020517
而這個是第四條刀械的圖例。

罪刑法定主義的影響,如果依照本法而認為有攜帶刀械或持有等犯罪者,所謂的刀械
就必須符合該條例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刀械形式,換句話說,沒有在該條例內之刀子
或不在公告查禁範圍內之刀具,根本就不是這條例所要管制的刀械,所以
公司的職員可以用小刀,廚師可以用廚刀或者切香腸的可以用美工刀,
吃烤肉可以用瑞士小刀都不會有任何觸犯該條例的問題。
因此只要不在查禁的範圍內的刀具,持有攜帶製造運輸販賣,都是跟大家手邊的小小刀,
牛排刀一樣的看待。可以想像因為帶了一把牛排刀就被認為有犯罪嫌疑而被抓起來嗎?
而前面所展示的刀子就都跟牛排刀在法律上評價是一樣的。
依個攜帶非管制刀具搶銀行的人,並不是因為代刀子而違法,而是搶銀行這件事情讓攜帶刀具
看起來像是預謀的,因此可能推論搶銀行是預謀的。但是單純攜帶刀具這件事情並不違法。

倒是要注意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但是這邊的所謂有殺傷力的器械又很難認定,因為也有可能所有的器械
都有殺傷力,例如原子筆。
社會秩序維護法本來就有一些問題,如果真的按照這裡面執行,就是回到
戒嚴時代的生活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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