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巾 wrote:不好意思 我只是看到"未經許可攜帶刀械"就認為是不能帶以為犯之者,就是有攜帶就算...犯罪這邊不瞭解,還請賜教 請參考槍砲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槍砲、彈藥、刀械之意義)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刀跟刀械是不同的東西,引用第十五條之前是否先確認一下是否符合第四條的定義,既然是非管制的東西又怎會受罰則的處分,警察也只能「關心一下」而已。別說定義不重要,之前就有國中生因為三公分的蝴蝶刀被抓(當時蝴蝶刀、彈簧刀還是管制刀械),也有手指虎造型的鑰匙圈(5cm 大...)被找過麻煩。匕首是雙面開鋒,單鋒或假刃的不算是匕首喔。真要說法規,英國更嚴格,只要具有「快開」功能的刀具接不可攜帶,自動刀不用說了,連有拇指柱的都不行,要瑞士刀這種需要雙手打開的才行(謎之音:瑞士刀有可以快開的型號啊@@)
耕太郎 wrote:這個方法我已經試過.... 穿透力變得很強 ...(恕刪) 等了好久終於有人實驗了,朋友你真的試過了,有比原來白光穿透力強,對不對,沒親身體驗的,好像都認為起不了作用.事實證明是有的.
真覺緣體 wrote:這些手電筒足以讓我的腰包重達五公斤歡迎有興趣的同好一起來討論或是有想買手持照明的人想詢問意見 這是我近30年來家裡用過的手提式燈具及手電桶http://my3c.com/D5/viewthread.php?tid=9253&extra=page%3D1%26amp%3Bfilter%3D31536000%26amp%3Borderby%3Dlastpost%26amp%3Bascdesc%3DDE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