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來臺發現懷孕,就應該解約遣返回國才對,外勞是來臺工作,不是來臺懷孕生子的,豈能來臺使用生育補償津貼受照顧權益。勞動部既然說無法律規範雇主須照養,難道就任由外勞自己照顧自己?這也不人道啊,所以最好方式就是遣送回國,由她們自己國家自己養自己家人照顧,合情合理。
chuchulee wrote:被幾千名網友罵爆, 這些不是網軍喔勞動部還不快修一修, 把已懷孕變成民進黨自己養, 外勞自己違規,為何要顧主要等合意?還是以後合約要寫,若懷孕要他自己三餐自理,住宿要自費? 送回國台灣出生人口還要少多少數字這是要翻DPP的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