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7/1 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

(1)北剪可能無「都更」字樣可擷取,在起訴書中對歷次會議中發言極為踴躍的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內容卻僅寥寥數筆帶過

(1A) 北剪細心到將初研意見的「亦因無法適用都市更新獎勵」刪去「亦」一字,以免暴露出起訴書所未提及信義D3街廓案係因不適用都更條例而採TOD(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都市設計之案例,事實上京華城為採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之首案,反而信義D3街廓為第二案。

(1B) 不知為何北剪在起訴書P93將幕僚小組之初研意見解讀為「京華城公司『應該』參考D3街廓案的回饋精神」與「希冀京華城案不要走非法創設方式」,實際上起訴書P74已如實陳述「請參考評估促成TOD之可行性」,且幕僚小組於初研意見一、二、五提出的即為有關容積獎勵及都市設計之修正意見,並未將現行之容積獎勵創設方式視為不合法

(2) 黃台生委員雖只是「有點同意」初研意見,但對TOD概念提出不少建議

(3) 徐國城委員認同黃委員所提D3街廓案之TOD概念,也認為其增額容積代金項目較有對價性

(4) 其實若依「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本案並不符合可申請TOD開發許可區域適用範圍,京華城於2020/12/24第775次委員會議有關土管條例之初研意見即對此有回應,此亦見於此次會議初研意見六之市府回應內容,惟京華城可能倉促之下不及回應(才有議員於會前責罵執秘之事?),但若真依初研意見「評估促成TOD之可行性」,不知是否反而會被剪方指控為非法「準用」TOD相關法規?

(5) 徐國城委員另外建議京華城思考採用土管第80-2條使公益性與對價性更合理化,此亦見諸兩次專案小組會議延續之初研意見

(6) 起訴書除了未列出黃台生及徐國城委員各3點發言內容外,其他如:何芳子委員對公益設施的公益性1點發言、馮正民委員對交通影響的評估及公益空間使用共2點發言、潘一如委員對韌性空間的建置及室內外公益空間的動線等共4點發言、陳吉明委員對公益空間的運用及TOD的交通問題等共4點發言,剪方對委員們提出的建議與申請單位之回應說明卻隻字不提,顯然刻意忽略歷次會議對本案發展的討論過程與修正成效。甚且起訴書對這兩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建議意見全未披露,可能是因為彭振聲與邵琇珮皆未參加之故,尤其是此次有「本案需討論的議題已逐步收斂」之意見,本為本案之重大研議進展,似乎更不為剪方所關注
(完整發言內容請參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記錄https://reurl.cc/xNVmr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