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該不該定個犯太嚴重的分、藏屍案就來個像電影"奪魂鋸"這種酷刑?(各位的高見是?)

我的意思不是說像鄭捷、小燈泡、理查三世、阿爾伯特・費什、安德烈·奇卡提洛、理查德·蔡斯、約翰·韋恩·蓋西、開膛手傑克這些有精神疾病的人,而是那種意識清醒狀態的?

是不是相對地可以達到警世的作用?讓許多本來想做的人畏懼?

樓主知道執行死刑前
需要幫受刑人打麻醉藥嗎?
連這種與世永久隔絕的最重刑罰
都必須要打麻醉藥
樓主還能奢望司法能端出什麼酷刑???
感覺最有用還是鞭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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