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2 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北剪稱邵琇珮承前與柯彭黃沈之犯意聯絡,明知多人指出本案不適用都更條例,仍做出會議結論

(1) 都市設計科表示都更法源申請之獎勵部分不涉及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而本案相關申請項目應屬新建物之義務事項,不符合都市設計容積獎勵之準則,起訴書另於P65第23行列出此2點內容,雖指為反對意見,但都市設計科並未評論本案適不適用都更條例

(2) 都更處表示本案非都更案,引用都更法源尚有疑義,但若引用則後續申請不得重複,似乎是「雖不適用但並非絕對不能引用」,起訴書於P66有如數列出內容,雖將「倘後續基地有申請獎勵之需求」改為「倘後續基地有申請更新之需求」,反而更明確顯示「目前既已引用,倘後續申請更新即不得重複爭取」的含意,被指為反對意見有點牽強。至於都更處在第3點有特別提醒應具體載明草案內所謂「未規定事項」,起訴書P66亦如實呈現

(3) 起訴書P66記載的委員發言中,對劉玉山委員僅截取第2點(虛線部分),卻直接忽視第3點所提促使京華城後續之推動建議方向

(4)起訴書如實記載徐國城委員之5點發言內容,前2點確實質疑本案引用都更容積獎勵辦法之適法性及合理性,但後3點即提供有關都市設計之意見

(5)起訴書雖如實記載林志崧委員之4點發言內容,惟僅第2點提出相關容積獎勵之比例及額度不宜引用都更辦法,但並非指其項目,其他3點亦皆針對都市設計之建議

(6) 至於白仁德委員的發言則僅截取第1點之第1句(虛線部分),完全偏離本意

(7) 而黃世孟委員的第1點內容應該是讓北剪完全不敢披露其發言之原因,起訴書雖於P66第12行有明載都更處回應其不可行性之意見,但P66仍然避開黃委員之發言內容

(8) 事實上本次會議結論共有7點,前6點皆來自會議中5位委員提出的修正建議,然而起訴書P58卻僅將第7點的作業程序列為會議結論,完全跳過前6點之內容,似乎在營造主持人邵琇珮明知諮詢會議只有反對的意見,卻基於犯意聯絡而繼續推升犯行?




(9) 北剪稱柯文哲明知諮詢會議紀錄中多項反對意見,仍違法核決放行

會議記錄內共有2個業務單位、6位委員的發言,起訴書於P65列出2個業務單位及徐國城、林志崧2位委員的全部發言,然而並非全屬反對意見;另擷取劉玉山及白仁德2位委員的片段反對內容,至於黃世孟及蔡元良2位委員多為有利意見則完全被隱藏,與指控邵琇珮的方式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