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懂法律的說明兩者有何不同?

好像都是執法者自己認定後執法,而這執法的行為是否合法?

常常在電視新聞ㄕㄤㄎ到執法人員說違反社會秩序法而進行拘捕。

老百姓能對抗執法者口中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嗎?
and50cc wrote:
有沒有懂法律的說明兩...(恕刪)</blockquote
and50cc wrote:
有沒有懂法律的說明兩...(恕刪)</blockquote
一個屬於刑法,需要經過法院判決,刑罰就是抓去關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個屬於行政法,裁罰主要就是罰點錢,最重是拘留,不得超過五天。
如果只是罰鍰,警察機關就是裁罰處分機關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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