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台南歸仁區發生震驚社會的雙屍命案,當時只有19歲的謝志宏被指控是共犯,9次被判處死刑,因檢方查獲新事證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改判無罪定讞,謝志宏共被關押6834日,前年院方裁定刑事賠償共計約2392萬元,他聲請覆審,台南高分院改以1日5千元上限折算,謝志宏共計可獲得3417萬元賠償。
聊聊台灣現在司法有趣的點:
1.只要你不被判死,廢死聯盟律師團就有機會玩這個案子,這案子就玩了快20年,浪費多少司法資源。
2.只要會找縫鑽,再多的證據都判不了死刑,拿這例子來說,有人證,不好意思共犯不算,有自白,沒律師在場不算。有物證法醫驗屍當證據,換個法醫再驗就不算。第三方證人又被犯人殺了...
3.被害人政府要補償,大概要賠個幾百萬,犯人搞個冤獄又要賠償個幾千萬,犯人、被害人通通要全民買單。最後法官亂判沒事,檢察官隨便起訴沒事,法醫驗屍隨便驗也沒事,犯人放出來也沒事,和律師團分贓一起賺大錢~
4.過幾個月犯人沒錢又殺幾個人進去了,再一次循環,倒楣的還是被殺的老百姓...
郭俊偉拿出蝴蝶刀要求交往,被害人答應,郭俊偉並將被害人帶回其屋內臥室強制性交。隨後,郭俊偉暫時離開,謝志宏亦向被害人調戲,然被害人拒絕。
三人再度騎車外出,被害人要求返家,郭俊偉不耐,便持該蝴蝶刀殺害被害人。隨後,謝志宏因前調戲被害人遭拒,心懷不滿,即接手蝴蝶刀刺殺被害人,被害人傷重不治。 二人行兇過程剛好被騎腳踏車出門的六十八歲農民張清木看見,被郭、謝發覺,因怕事跡敗露,二人因而再殺掉張清木滅口[6]。
以上為控方案情...
1.兩個犯人一起犯案,殺了兩個人,一個還在關,免費吃喝,另一個放出來趴趴走,還領3417萬。
2.犯案兇刀擦乾淨,證人殺一殺,再翻個供,人就沒事了,還有更扯的嗎?
3.殺人犯放出來,政府廢死萬歲,你看我又救了一個殺人犯,還發3417萬獎金給他,獎勵他提升臺灣形象。
可憐被姦殺和路過的百姓,含冤沒地方申,遇到這樣的政府....
dennis10 wrote:
兩個犯人一起犯案,殺了兩個人,一個還在關,免費吃喝,另一個放出來趴趴走,還領3417萬。
殺人那個裡面好吃好喝,放出來辦張黨證還有機會"坦然面對 勇敢承擔",沒有比較差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