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雙屍冤獄18年謝志宏覆審成功終獲3417萬補償~恭喜廢死聯盟律師團又大獲全勝

2000年台南歸仁區發生震驚社會的雙屍命案,當時只有19歲的謝志宏被指控是共犯,9次被判處死刑,因檢方查獲新事證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改判無罪定讞,謝志宏共被關押6834日,前年院方裁定刑事賠償共計約2392萬元,他聲請覆審,台南高分院改以1日5千元上限折算,謝志宏共計可獲得3417萬元賠償。

聊聊台灣現在司法有趣的點:
1.只要你不被判死,廢死聯盟律師團就有機會玩這個案子,這案子就玩了快20年,浪費多少司法資源。
2.只要會找縫鑽,再多的證據都判不了死刑,拿這例子來說,有人證,不好意思共犯不算,有自白,沒律師在場不算。有物證法醫驗屍當證據,換個法醫再驗就不算。第三方證人又被犯人殺了...
3.被害人政府要補償,大概要賠個幾百萬,犯人搞個冤獄又要賠償個幾千萬,犯人、被害人通通要全民買單。最後法官亂判沒事,檢察官隨便起訴沒事,法醫驗屍隨便驗也沒事,犯人放出來也沒事,和律師團分贓一起賺大錢~
4.過幾個月犯人沒錢又殺幾個人進去了,再一次循環,倒楣的還是被殺的老百姓...
dennis10 wrote:
2000年台南歸仁區...(恕刪)
無風不起浪,廢死的終有報
所以一樓看了判決書嗎?知道最後判無罪的關鍵事證是什麼嗎?
dennis10
第二點有提到嘍
18年?
無能的是誰?

真的無罪嗎?
證據不足跟有沒有犯案是兩回事,
當年辦案相關人員真的不夠嚴謹.
b700543
所以辦案要嚴謹,該什麼刑責就什麼刑責,判完立刻執行,拖那麼久很麻煩.
dennis10
沒辦法,現在沒死刑,有一輩子的時間可以翻案..這個例子就是用18年翻案...18年前辦案的法官警察早就退休了
dennis10 wrote:
2000年台南歸仁區...(恕刪)

  • 沒有任何直接科學證據顯示謝志宏犯下殺人罪行
  • 兇刀並未做指紋檢驗
  • 謝志宏的衣物機車沒有血跡反映
  • 刑求的可能,謝志宏於警局作了3份筆錄:
  1. 第1份筆錄:謝志宏自白殺人性侵,但沒有律師陪同
  2. 第2份筆錄:謝志宏改口稱沒有性侵,中途謝志宏的辯護人出現,要求重新做筆錄,
  3. 第3次筆錄:在律師的陪同下,謝志宏否認參與所有犯行,表示自己是清白的,自白是因為受到刑求,然而第一次筆錄的錄音光碟已經不見,無法還原第一次的情況。
  • 法醫鑑定報告也於2003年提出錯誤的科學鑑定,以死者傷口方向判斷應為兩人所為,石台平法醫及更(六)審法醫研究所鑑定推翻更正其報告,表示由刀傷方向無法推斷行兇人數。
  • 測謊報告的爭議:郭俊偉一口咬定謝志宏也一同犯案,郭俊偉通過了測謊,判決因此認定謝志宏也有殺人,把他判死刑[7],而謝志宏的測試則因情緒不穩定,無法鑑判。但是法院採用對謝志宏不利的郭俊偉測謊報告作為判決依據。
2000年6月23日晚上11時許,郭俊偉與謝志宏兩人相約於郭俊偉家喝酒並出去兜風,在路上遇到約18歲的女子陳寶珠,郭俊偉上前搭訕並邀請她一起出遊。陳女雖答應,但路途上發生口角。

郭俊偉拿出蝴蝶刀要求交往,被害人答應,郭俊偉並將被害人帶回其屋內臥室強制性交。隨後,郭俊偉暫時離開,謝志宏亦向被害人調戲,然被害人拒絕。

三人再度騎車外出,被害人要求返家,郭俊偉不耐,便持該蝴蝶刀殺害被害人。隨後,謝志宏因前調戲被害人遭拒,心懷不滿,即接手蝴蝶刀刺殺被害人,被害人傷重不治。 二人行兇過程剛好被騎腳踏車出門的六十八歲農民張清木看見,被郭、謝發覺,因怕事跡敗露,二人因而再殺掉張清木滅口[6]。

以上為控方案情...

1.兩個犯人一起犯案,殺了兩個人,一個還在關,免費吃喝,另一個放出來趴趴走,還領3417萬。
2.犯案兇刀擦乾淨,證人殺一殺,再翻個供,人就沒事了,還有更扯的嗎?
3.殺人犯放出來,政府廢死萬歲,你看我又救了一個殺人犯,還發3417萬獎金給他,獎勵他提升臺灣形象。
可憐被姦殺和路過的百姓,含冤沒地方申,遇到這樣的政府....
nike2788
真的是鬼島阿,一切都荒謬到極限
一日五千,算六千多日?換算月薪不得了耶!當然當事人若真的冤枉,那賠償應該是要的,但賠成這樣,又是國賠是嗎?又是大家的錢?這些公家機關真的是吼
如果某人在私人公司工作,因業務過失讓公司賠三千多萬,那公司一定給他好看,跟他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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