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銘 wrote:幫大家溫故知新 ,...(恕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2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有提議權人或有連署權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 104 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jorome_weck wrote:設局的記者跟店家都...(恕刪) 如果不是小馬後幾年的懶人包,太陽花,烏龍控告,政論節目,網路,新聞三餐加料和蔡這三年豐功偉業被壓抑這麼久反彈也不會這麼大社會和諧,政黨相互尊重合作當然是好事但我想沒可能了,除非回到老三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