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擂台規則比照K-1綜合格鬥賽事,以擊倒為比賽結束條件,罪犯未打直接認輸或假輸,1場增判有期徒刑1年,或取消其假釋資格。
2.中華民國國民皆能報名參加抽籤(包含現役軍人,打贏能獲頒特殊勳章加速晉升,一方面又能增進國軍認同度),參加量級需與罪犯相同,與受害者有親屬關係之人符合量級條件可優先入選。隨機挑選正義之士3位,分別參賽3場,罪犯每場次休息恢復時間為2周。
3.門票及現場轉播收入扣除成本後納入受害者基金會管理,讓因為罪犯沒錢賠償或擺爛脫產導致拿不到賠償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能拿到部分比例的賠償金。
如此一來社會氣憤的張力可以降低,二來讓想要犯罪的人有要上擂台定孤枝的壓力進而降低犯罪率,又有一些國家收入可幫助拿不到賠償金的家屬,一兼二顧,摸蜊仔兼洗褲

各位覺得OK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