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新加坡籍男子去年底來台遊玩,性侵二名酒醉台女,士林地檢署依乘機性交罪起訴4人,士林地院20日裁定收押的3人解除禁見,另1人維持交保候傳。承辦檢察官則透露,台灣刑法明定乘機性交罪刑期最重10年,新加坡性侵罪則為20年徒刑,還要併科罰金,另處以12次以上、24次以下鞭刑檢察官進一步解釋,換句話說,4男在判刑確定遣返回國後,新加坡必須執行台灣判決,「在台灣判刑比較好,在新加坡鐵定屁股開花」,算是撿回半條命。感覺是在鼓勵新加坡來台灣犯強姦罪,有賺到屁股不用開花的樣子蠻多人說台灣是犯罪天堂,真的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