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七車主被控危駕妻:難道要橫死街頭?


JasonQ wrote:
個人認為,針對四人...(恕刪)


我也同意嚴懲
但是我們很多人會誤解一件事情
還是罪刑法定主義
罪犯判了某罪譬如可以關2~5年
那最重的懲罰就是關5年
但是不能把傷害判成重傷害(除非是法院審理中發現新事證)

然而這個誤解
很大程度上是民眾審判恐龍法官的依據

我沒有胸部 wrote:
我也同意嚴懲但是我...(恕刪)


我同意 ~

法律規定多少刑罰,就應該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則去執行。

只是希望檢方在思考起訴的條文時,能考量到"動機"與"過程",而不是只看到"結果"(只有砸壞車體)


並且,立法院應該要制定合適的法條來遏止類似的行為侵害人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capitalist wrote:
米國老百姓只要危及自己生命安全開槍打死對方都算正當防衛無罪...(恕刪)


這是事實
但是不是事實的全部

對於法律
更多人有的只是誤解
然後用這份誤解去認定司法人員是恐龍

齊爾-D-01 wrote:
台中市郭姓裝潢師傅...(恕刪)

支持已暴至暴.我完全支持大7車主的做法
台灣現在的社會若沒出現亂世英雄.真的會亂到無理
支持大七車主
已經很紳士了沒去撞人
齊爾-D-01 wrote:
台中市郭姓裝潢師傅...(恕刪)


不是所有的自衛都沒事
「自衛過當」也是要吃官司的。
這要由法官看証據去形成心証。

即使防衛過當
但對那些小屁孩,如此以暴制暴,也許也是不得已的方法之一。
不要求大七車主是聖人。

capitalist wrote:
有些人就是只會事後...(恕刪)


「米國老百姓只要危及自己生命安全開槍打死對方都算正當防衛無罪,」

看來沒錯!
但用槍場合、用槍時機都是關鍵。
不宜太武斷。

這種事不能太簡化為「自衛用槍都沒事」。
報僅處理就好

齊爾-D-01 wrote:
台中市郭姓裝潢師傅...(恕刪)
在台灣自我防衛是不被法官承認的
一定要被殺了,被砍了才能證明你是受害者
那些慣犯犯法不痛不癢,還當判罪是榮譽勳章
平民百姓卻是被判個案,請假跑幾次法院
就會被公司逼辭開除
誰願意沒事跟前科慣犯拼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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