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起訴鴻海,郭台銘:惹不起華為來搞我

「戒急用忍」政策:「高科技、單一個案投資5千萬美金以上及基礎建設」三種投資禁止登陸。
鍋董為了逃躲「戒急用忍」,用洗錢的方式,在鴻海之上成立控股公司--富士康國際控股,此控股公司跑去英屬開曼群島成立紙上公司富士康,此紙上公司再跑去深圳成立富士康科技。中國富士康總部在上海,在香港上市。法律上富士康和鴻海是互不隸屬,沒有母子公司關係,這樣逃躲李登輝的禁令。

現在MS告台灣的空殼公司鴻海,能告出甚麼名堂呢? 鴻海法律上根本沒有任何富士康的持股。有持股的是鴻海之上的大股東---富士康國際控股公司。
poimkk wrote:


第二大是台塑化
...(恕刪)

股價漲漲跌跌 權值變動很正常 
鴻海和台塑化權值是不相伯仲
但再怎樣 也不是什麼70塊而已 台股沒鴻海沒差
你認為鴻海沒技術?可在蘋果等品牌商的眼中可不這樣認為,代工可不是單純沒有技術含量的
再說一次,鴻海真的要從台股下市,對台股和台灣的影響是非常大的,不是「沒差」
alanchentw wrote:
「戒急用忍」政策:「...(恕刪)

說洗錢是有點過頭了,不過當年這招幾乎是所有到大陸投資的台商必備SOP
這件事還是要看當年鴻海和微軟協議怎簽的
微軟當然目標還是品牌廠 鴻海和富士康不過是替罪羊而已
亞甜莎 wrote:
專利這件事,早就存...(恕刪)

你还真是张口就来。
安卓一直免费,谷歌去年才开始针对欧洲收授权费,针对其他地区比如大陆的政策都还没出
The Taiwanese consumer- electronics manufacturer allegedly failed to comply with a patent-licensing agreement from 2013.

據稱,這家台灣消費電子產品製造商未能遵守2013年的專利許可協議。

In a Friday court filing, Microsoft accused Foxconn of failing to provide twice-yearly royalty reports concerning certain unspecified products and has not made royalty payments on time. The suit was filed in 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在一份星期五的法庭文件中,微軟指控富士康沒有提供關於某些未指明產品的年度兩次版稅報告,並且沒有及時支付版稅。 該訴訟是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院提起的。
https://www.cnbc.com/2019/03/09/microsoft-files-suit-against-foxconn-parent-hon-hai.html


反正就是以前有繳稅,後來沒繳被起訴

finnwty wrote:
你还真是张口就来。...(恕刪)


Android是open source,開源不表示免費
Android生態圈也不是免費的,事實上要開發一隻手機,光是要先拿到vendor 的source code就要先扒一層皮了
而Google在歐洲收費,不表示Googe GMS以前沒收費,而且也收很大
整個雞同鴨講了....

MS在Android上收費合不合理是一回事,但他收費不是一年二年的事了...
習熊維尼 wrote:
Android是open...(恕刪)


Android在歐盟要收費好像是被強迫的,原本Google是希望免費使用,然後從其他地方獲利

Google 遭歐盟以違反反托拉斯法裁罰 43 億歐元後,不得不改變與裝置製造商的合作條款,美媒爆料,未來手機製造商在歐洲販賣的 Android 裝置若要預載 「Google 行動服務軟體套件」,最高每支要付 40 美元的授權費,大幅增加手機製造商的成本,而這筆錢也有可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美媒爆料:歐盟 Android 製造商買 Google 程式授權金,高階手機每支 40 美元

另外我找到了中國商務部洩漏的微軟在Android系統的310項專利
http://images.mofcom.gov.cn/pep/201404/20140408143159274.docx

Chinese gov’t reveals Microsoft’s secret list of Android-killer patents

還有這篇
靠著專利,微軟到底從Android眾廠商身上撈了多少錢?

最近幾年,主流的 Android 手機廠商相信沒少吃專利費的苦頭,不管是三星、HTC、Sony或是其他廠商都是如此,更奇特的是,這些專利費用的追債人,卻不是 Android 的親生父親 Google,而是算是與Android對立的專利權大亨:微軟。

今年 8 月,微軟就有起訴三星拖欠 Android 專利費的消息,當時三星聲稱他們明明已經付過費用了,為什麼微軟還要來跟他們討債?而微軟則稱三星賴帳不還。現在,根據 Re/Code 揭露的法律文件,這個事件有了進一步的數據補充,原來雙方的說法都沒錯:三星在 2013 年支付了 10 億美元的 Android 專利費給微軟公司,目前所拖欠的,只是剩下的利息: 690 萬美元。

通俗點說,Android 系統中使用的微軟專利,覆蓋了智慧手機大部分功能,從軟到硬:通訊錄更新、文件同步、軟體選單、瀏覽器等應有盡有。

除了三星電子,目前有超過 20 家 OEM 廠商在產品中使用了微軟的 Android 專利技術,微軟坐著就能有幾十億美元專利費收入。但是,到底微軟是如何成為 Android 操作系統最大的專利擁有者,而這種專利費的收取,將會給智慧手機生態帶來什麼樣的影響呢?

微軟怎麼跟硬體廠商收錢

微軟目前會找裝置生產商簽署專利授權和商業合作協議,讓裝置生產商們每賣出一台設備,就支付一定的專利費用。根據早前的 Trefis 的數據,三星每賣出一台 Android 手機,就需要給微軟支付 12-13 美元左右的專利費用;而對於 HTC,每台應付的專利費為 10 美元。同樣和微軟簽署了協議的還有 LG、甚至是 Chromebook 的開發廠商戴爾。根據 2011 年的數據,微軟收取的 Android 專利費是旗下 Windows Phone 銷售收入的 5 倍。

微軟公司是實至名歸的專利申請王。在美國的專利局數據庫查詢,從今年 6 月 24 日至今,微軟已經有新的 1000 項專利獲得了批准,總專利數達到了 27720。相比之下,Google 總共只有 6000 項專利。

不過,雖然微軟目前還是掌控著 70% Android 設備生廠商們的專利授權費用,但是後有追兵。

首先是Google 的行動。從今年 6 月 24 日至今,Google 已經申請了 850 條項專利,增長速度已經接近微軟的 1000 條。早在 2012 年,Google 收購摩托羅拉之後,曾經要求微軟支付 40 億美元的 Wi-Fi 無線影像專利,否則需要停售 XBOX。

另外,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服務的咨詢機構 M-Cam 認為,除了微軟所持有的特定Android 專利可能無法取代外,其餘的專利廠商們應該都可以找到其他公司的「替代品」。目前,專利過期的 Android 相關條款有 1.1 萬條,而與 Android 相關但放棄了專利權的有 1.4 萬條。

巨額的專利費,讓 Android 「免費夢」幻滅,也會讓製造商增加成本。在 Android 300 多項專利裡面,不少是在 1996-2005 年申請的,遠在 Android 系統出現之前。對於微軟來說,他們有遠慮也有這樣龐大的人力物力去提前「插旗」,是無可厚非也是無可奈何的一件事。
微軟的法務是很強的,
就算Motorola/Google這種大咖在法律上也未必玩得過微軟

天下雜誌有篇深入的報導,應該是目前最有料的分析報導了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4351)

9頁訴狀暗藏大絕招 微軟如何對鴻海人格謀殺

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大動作對上微軟。隨著微軟對美國法院提出的9頁訴狀曝光,這起扯到微軟與Google、中美貿易戰,甚至華為的戰爭,爭議點到底是什麼?

3月8日,美國微軟公司具狀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起訴,控告鴻海集團違反雙方在2013年所簽訂的「保密專利授權協議」(Confidential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因此在3月12日上午召開臨時記者會,痛訴此一訴訟的本質乃是微軟以霸權心態向手機供應鏈施壓。

他表示,主要是Android侵犯到微軟專利權,是美國和美國公司的戰爭,是微軟和Google的戰爭。

「你微軟和Google去告,你不敢跟它收費,反過來跟品牌廠收費,跟代工廠收費,這是微軟的霸權心態,過去獨霸PC時代的心態,」他怒批。

頭帶國旗棒球帽,穿著板橋慈惠宮贈與他的紅色背心,郭台銘帶著怒意,在2個小時記者會滔滔不絕,從亡妻一路講到中美貿易戰,中間甚至拿出女兒的作業紙。


爭議一:微軟不是告鴻海侵權,是要求履約

一位了解內情的業內人士認為,鴻海記者會根本在「模糊焦點」,「(從訴狀看)從頭到尾,(微軟)不是說他侵權,是他沒有執行合約,只是單純要執行一個商業合約,像是租車、租房子一樣。」

一位在電子業工作多年的科技律師,看完這份9頁的訴狀之後表示,微軟訴狀的重點,在於說服法官,鴻海是「惡意違約」。

訴狀指出,從2013年4月1日,微軟與鴻海簽下「保密專利授權協議」,該協議允許鴻海在一定期限之內,在「協議涵蓋的產品」(covered products)使用微軟的專利;而鴻海也同意,每半年繳交授權金報告(Royalty Reports),包含產品數量,以便計算權利金總數。如果有爭議,則由一個獨立公正的會計事務所稽核。

根據微軟訴狀,鴻海提供給微軟的2014年度權利金報告並不正確。而且,此後從2015年起就不曾依約於每年1月30日及7月30日向微軟提出半年度報告。了解內情的業界人士表示,簽約後,鴻海只有第一年乖乖繳錢。

即便查核會計師多次以書信、電話要求鴻海提供查核所需的簿冊、報告與相關資訊,以及可以進入鴻海營運場所進行實地調查的日期,鴻海卻從未提供、甚至拒絕配合。

「合約有個爭議仲裁的條款,他也不理,」業界人士表示,「微軟能做的都做了,最後只能去法院。」

爭議二:為什麼選在中美貿易戰時才出手?

「這個延宕8年案子,卻選擇這個時機出手,我們到今天的凌晨才知道,才收到了起訴書,」郭台銘在個人臉書寫著。

他因此認為,微軟的控告意在「敲山震虎」。真正目的是想向中國第一大手機品牌華為索取Android的專利授權金,但又擔心得罪中國客戶、網民,因此「轉而面向弱小的台灣,逼迫台灣代工廠,代他們收取轉付」。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劉承慶認為,郭台銘的話有一定道理。其實微軟可以更早出手。它在2018年3月就已經發了形同最後通牒的「Escalation notice」給鴻海。

「2018年3月就已經翻臉了啊,他為什麼挑現在這個時機?」劉承慶認為,很可能因中美貿易戰加劇,與中國關係密切的鴻海,在美國形象直直落,微軟因此伺機出手。

了解內情的業界人士則表示,外界想太多了。「時間點很單純,因為已經拖了5年了,再拖下去,在美國的訴訟制度,可能會變成微軟默認他不履約的狀況。」

微軟告錯對象了嗎?

郭台銘一直強調一點,微軟告錯對象。

首先,他認為,微軟主要告的是使用Android系統的手機。因此,真正的被告,該是鴻海子公司、香港上市的富智康。

因為小米等Android系統的手機代工由富智康負責,鴻海主要生產採用iOS的蘋果手機。因此,基本上Android跟鴻海沒有直接關係,

富智康董事會代理主席池育陽也幫腔說,這場起訴對鴻海來說,「是遭到池魚之殃。」

然而,熟知內情人士指出,這個授權協議涵蓋範圍不只Android,「現在的電子裝置或多或少會使用我們專利,不是微軟的、就是Android、Chrome(用於筆電、智慧電視),」除了蘋果的iOS裝置之外。

更重要的是,該人士表示,這個專利授權合約當初微軟是跟鴻海簽的,「當然找簽約的當事人啊。」

接下來,鴻海集團還有另一種說法。


爭議三:代工廠有沒有付權利金的責任?

針對微軟訴狀,富智康董事會代理主席池育陽解釋,第一,智慧財產權過去是品牌廠負責,不關代工廠的事。

他解釋,一般代工廠提供工程製造服務給品牌廠商,都有清楚定義產品智慧財產權和設計權,「有任何智慧財產的主張 ,依合約來說都是品牌廠商來負責。」

第二,品牌廠要求不要付錢給微軟。

「我們這幾年做的Android手機,全球前五大品牌佔84%,我們(品牌)客戶都是有頭有臉,」池育陽強調。

他表示,微軟第一次有這個主張是在2011年,之後接續和手機廠商有過談判,協商至今8年,富智康都是第一時間和品牌廠聯繫。

「關於這件事情,我們所有客戶都正式要求我們,不能代替他們協商和支付,也不能透露產品相關訊息給微軟,」池育陽強調,他甚至拿出一名客戶的聲明函,對現場媒體念出。

「過去從2011年都是這樣的情形,所以昨天(收到那份訴狀)對我們是很大的surprise!」池育陽表示。

微軟訴狀載明,除了鴻海,還有數十家公司,包括廣達、和碩、仁寶等台灣代工廠也簽了一樣的授權協議。

「難道其他人沒有(一樣的)顧慮嗎?」業界人士反問。他表示,微軟與簽約廠商「雙方都同意,會用到微軟專利的產品,把數量報出來就好了,不會特別要求把品牌廠商的名字放進來。」

他解釋,合約內還有一個「排除條款」,如果品牌客戶與微軟已另有協議,已經交了授權金就可以排除,也就是所謂的「unlicensed device」,但一般狀況,代工廠會先付授權金,再看之後怎樣處理,不一定每次都可以轉嫁回品牌廠。

了解內情的業界人士指出,還有像日本東芝、韓國三星,都有簽權合約,也照合約履行,鴻海是唯一一家不付錢的,「如果微軟沒有(對鴻海)做任何動作,對其他(乖乖付錢)的廠商怎麼交代?」

爭議四:常被忽略的「查核條款」 成為殺招

看過微軟訴狀的科技律師,都不約而同的指出,這份訴狀最關鍵的部分,其實藏在第八頁的最後一段。

微軟訴狀清楚寫著「因為鴻海延誤、而且拒絕配合微軟之前的稽核與查詢要求」,因此請求法院命令鴻海必須在「法院監管的證據開示程序」(court-supervised discovery)中直接揭露相關簿冊、文件。

現居矽谷的前聯發科法務長許維夫解釋,實際運作起來,會是在法官監督下,派遣公正第三人,一般都是會計師,到鴻海去查所有可能的證據,包括帳本跟所有出貨紀錄。調查範圍包山包海,等於把鴻海整個翻一遍。

「一般訴訟不會做到這個程度,」許維夫說。

「我覺得微軟的律師非常有創意,」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劉承慶笑著說。

這不是鴻海第一次遇到美國大廠的違約訴訟。

不過2年前,2017年5月,高通與蘋果之間的專利訴訟戰打得火熱之際。高通突然控告鴻海、緯創、和碩及仁寶等4家iPhone代工廠,違反與高通的專利授權合約,並要求損害賠償。

所以同樣是專利授權違約,當初,高通的訴求重點是:要鴻海交出蘋果支付給它的權利金。

這回微軟告鴻海的訴求重點完全不同,微軟緊抓著授權合約裏頭常被忽略的「查核條款」大做文章,告訴法官「鴻海不交報告、不讓我查」。

這個訴訟策略的高明之處在哪裡?劉承慶解釋,一般專利侵權訴訟勞民傷財,「但這回微軟他完全避開這塊,抓一個查核條款,告你違約,而且很容易舉證。」
微軟可能成功對鴻海進行人格謀殺

他將刊登在外貿協會發行的《經貿透視》雙週刊(3月底出刊)的評論:「不再形同具文的契約查核條款——從微軟告鴻海案談起」一文寫著:「如果……對微軟所提出的指控,包括多年來不按時提交權利金報告(多次違反簿冊提供義務),以及在長達近兩年的期間內阻撓、拒絕查核會計師進行實地調查(長期違反查核配合義務)鴻海均無法提出合理解釋,那麼微軟很可能就已經成功地對於鴻海進行了一次完美的人格謀殺。」

一旦美國法官傾向微軟,同意進行極嚴格的「法院監管的證據開示程序」(court-supervised discovery),這幾個英文字,可能成為未來鴻海的「緊箍咒」,

因為,只要法院核可微軟要求,日後只要鴻海在法院監督下提出的資料,如有不實、隱瞞、甚至拖延時間,都算是「妨礙司法公正」。「在美國很嚴重的,」劉承慶說。

「等於要鴻海脫光光給微軟看。這個反而是(這個訴訟)最關鍵的,」許維夫說。

真到這地步,鴻海該付給微軟的授權金,也將在法院命令下,連本帶利的付出去,很難拖欠。

鴻海要演出逆轉,打贏官司的機會有多高呢?

「從鴻海目前的說詞,看不出一個強而有力的論點,可以反駁微軟的說詞,」劉承慶說。

他認為,鴻海犯的致命錯誤,就是2014年後缺交授權協議明文規範的授權金報告。

如果鴻海交了,裡頭記載的出貨數量、授權金金額,即便微軟不認同,但一旦爭執起來曠日廢時,微軟未必會輕易興訟。「你今天連交都不交,讓微軟有機可乘,」劉承慶說。

郭台銘在記者會結束前豪氣地宣示,「今天我要替股東下個安心劑,我敢跟各位保證, 我們鴻海和富智康絕對不會遭受到一分損失。」

然而,國際科技訴訟經驗豐富的許維夫卻表示,綜合相關證據,鴻海要從這個官司脫身,「很具挑戰性。」
鄭中人對上層樓的天下文章提出其觀點,
鄭中人可能是台灣最早接觸到專利領域的第一代前輩了

(https://www.storm.mg/article/1086028)
鄭中人觀點:微軟霸凌鴻海?

2019年3月12日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召開記者會,針對微軟(Microsoft)在同年月5 日於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對鴻海提起的「未支付專利權利金」訴訟案做出回應。郭董在記者會痛批「你微軟和Google去告,你不敢跟它收費,反過來跟品牌廠收費,跟代工廠收費,這是微軟的霸權心態。」 又說「這個延宕8年案子,卻選擇這個時機出手,懷疑微軟利用中美貿易戰,施『敲山震虎』之術」。

郭董這番話令人回想起鴻海在台灣對連接器產業行使專利權的策略與手段。十幾年前鴻海選在某連接器廠商掛牌上市前夕,控告其專利侵權,除提供二億元新台幣請求法院假處分外,尚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指摘該廠商為「惡意競爭、企圖混淆市場」、「違法投機廠商」、「不肖仿冒廠商」等­語(當年鴻海尚因此爭議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是連續於公開網站以貶抑競爭者營業信譽之文字、陳述或散布專利爭議,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處罰鍰新臺幣156萬元。)。若再觀察鴻海對USB 3.0專利權的索取權利金方式,微軟更是遠遜於鴻海。

郭董對微軟的公開指控,有若干觀念值得商榷,部分論者意見亦似是而非。筆者從專利相關理論及實務出發,就天下雜誌〈9頁訴狀暗藏絕招微軟如何對鴻海人格謀殺〉一文所整理的四點爭議,提出不同看法1。

爭議一:微軟不是告鴻海侵權是要求履約?

先說結論,如果鴻海沒有侵害微軟的專利權在先,為何要簽訂專利授權協議?可見鴻海也同意已使用微軟的專利,雙方間始有簽訂保密專利授權協議的事後補救動作。所以這件爭議本質上仍是專利侵權的問題。因侵權而簽約,簽約後不履行協議與爭執是否侵害專利,何者行徑更可議,讀者自有公評。

試舉一例:房客無權占用房屋在先,房屋所有人發現後,房客承認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為了能繼續使用房屋,故簽署租約,之後卻耍賴不付租金,再批評屋主是霸權心態?

房屋所有權人對積欠租金的房客在法律上可以終止租約要求遷離,或依租約要求給付租金;回到本件鴻海與微軟的爭議,同樣的,微軟也可以主張鴻海侵害專利並禁止其使用,或要求鴻海履行協議給付權利金。微軟選擇維權的方式主要是舉證難易與訴訟成本的考量。

爭議二:為什麼選在中美貿易戰時才出手?

郭董說這個延宕8年案子,卻選擇這個時機出手,懷疑微軟利用中美貿易戰,施「敲山震虎」之術。真正目的是想向中國第一大手機品牌華為索取Android的專利授權金,但又擔心得罪中國客戶、網民,因此「轉而面向弱小的台灣,逼迫台灣代工廠,代他們收取轉付」,所以鴻海成為代罪羔羊云云;天下上開文章亦引述某位律師的意見,附和鴻海說「郭台銘的話有一定道理。其實微軟可以更早出手。它在2018年3月就已經發了形同最後通牒的『Escalation notice』給鴻海。」,所以他猜測「很可能因中美貿易戰加劇,與中國關係密切的鴻海,在美國形象直直落,微軟因此伺機出手。」。


是否真如郭董所言?我們還是先回到微軟起訴鴻海的案件,依據微軟的起訴書記載:

2010年起微軟與鴻海雙方就開始談判協商授權事宜,最終於2013年4月1日簽訂機密專利授權協議(Confidential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並溯及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允許鴻海使用微軟的專利技術,得製造、委託製造、使用、銷售或其他處分特定授權產品(Covered Products);同時定義非授權產品即鴻海不需要給付權利金之產品。

雙方簽約後,鴻海只提出一份2014年度的不確定權利金報告,雖經微軟幾度催討,鴻海仍堅拒提供任何權利金報告。

2017年3月1日微軟正式行使契約上的稽核的權利,鴻海幾經拖延始同意微軟指定的Deloitte會計師事務所,但仍拒絕提供任何資料,也不讓Deloitte會計師進入鴻海公司進行稽核。

2018年3月21日微軟發出Escalation Notice要求鴻海以誠信協商解決爭議,鴻海還是不理會。

2019年3月微軟向加州聯邦地方法院聖荷西分院起訴。

從上面的時序看來,雙方契約在2013年1月1日生效,依約鴻海就應每年提出權利金報告,但鴻海僅於2014年1月30日提出權利金報告,自2015年後即未履約,歷經2-3年的催促,未獲鴻海回應,微軟方於2017年啟動合約上的稽核程序,鴻海同年10月同意微軟選任之稽核會計師,但卻拒絕提供資料與同意會計師進入鴻海稽核,微軟在半年內即2018年3月21日發出Escalation Notice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以上情事都發生在美國總統川普2018年3月22日對中國啟動貿易制裁之前,如何能說微軟要求權利金是趁中美貿易戰出手?微軟經一年協商不成,而在2019年3月起訴,從整個爭議過程看來,微軟是按部就班的行使契約上權利,看不出來有利用何種特別時機或考慮國際局勢的情形。

再說中美貿易戰勝負未分,目前很難判斷對誰有利或不利。姑且不論中美貿易戰對微軟或鴻海的產業地位有何影響,任誰也不會認為中美貿易戰會對微軟或鴻海的營業或財務狀況造成急迫或陷於危險,甚至是影響任何一方的實力。更何況,訴訟輸贏在於法律關係及建構此法律關係之事實與證據,不在於時局與情勢。

既然微軟主張鴻海違約請求其履行權利金報告義務、稽核義務,並令其交出帳簿與記錄,當然會要求賠償權利金及其利息之損害、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費,包括判決前後之利息,以及法官認為適當的其他救濟。所以本案勝負在鴻海有無違約之事實及證據。在鴻海的記者會上,沒看到郭董否認微軟的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也沒看到他主張微軟的專利有瑕疵,很遺憾的,我們只看到郭董充滿情緒而不理性的言語。

爭議三:代工廠有沒有付權利金的責任?

任何有智慧財產權基本常識的人都知道,代工廠其代工就是製造,是製造就屬於專利權的內涵,只要製造的產品落入請求項(專利權)即構成侵害專利權,必須取得專利權人的同意,如簽有授權合約就必須依約給付權利金。

「智慧財產權由品牌廠負責,不關代工廠的事」這個命題以專利法而言是不正確的,也從未被各國法院支持過。各國專利法皆規定專利權人得禁止他人製造、銷售、使用專利產品。專利權人得對製造者、銷售者或使用者之全部或其中任一人行使權利;就同一產品,只要其對其中任何一人行使權利取得對價,其權利即耗盡,不得再向其他人行使。

所以微軟是否向品牌廠即銷售者請求,或對代工廠即製造者請求,微軟有權決定。實務上品牌廠及代工廠如何決定分擔專利侵權責任,概由二者的市場地位與力量而定,通常二者以契約規範,專利權人無必要干涉。權利人既然可以決定對品牌廠或代工廠行使權利,請求智慧財產權被侵害的賠償責任,則當代工廠被專利權人追訴時,自不得以其與品牌廠之代工合約約定主張不負侵權賠償責任。


微軟告錯對象了嗎?郭董一直強調微軟告錯對象了,他認為「微軟主要告的是使用Android系統的手機。因此,真正的被告,該是鴻海子公司、香港上市的富智康。因為小米等Android系統的手機代工由富智康負責,鴻海主要生產採用iOS的蘋果手機。因此,基本上Android跟鴻海沒有直接關係。」。

但如前所述,微軟起訴主張的是鴻海違反與其訂定的機密專利授權協議,所以是否告錯對象,端視鴻海是否為該協議書的簽約人?這個答案不答自明。簽協議書的不是鴻海子公司富智康吧!

郭董說微軟應該告富智康的理由是「因為小米等Android系統的手機代工由富智康負責,鴻海主要生產採用iOS的蘋果手機。」,此理由是否成立,取決於鴻海簽署的機密專利授權協議書是否包括其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以及未授權產品(Uncovered Products)的定義是否涵蓋iOS。依筆者之經驗,微軟與鴻海所簽署專利授權協議書是否包括鴻海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答案應該是百分之百肯定。至於iOS系統的手機是否在未授權產品,而為授權專利所涵蓋,並進一步研究是否落入授權產品之列?則因該專利授權利協議是機密未公開,目前無從得知而判斷。

富智康董事會代理主席池育陽稱「品牌廠要求不要付錢給微軟。」,又說「關於這件事情,我們所有客戶都正式要求我們,不能代替他們協商和支付,也不能透露產品相關訊息給微軟,」等語,令人咋舌。

合約是簽約當事人間的事,除合約另有約定外,必須自行履行義務並承擔責任,不能由他人代勞,更不能因他人的要求,甚或與他人的約定,而能免除合約上的義務或責任,這是商場交易的ABC。把「不能代品牌商協商或支付」解釋為「品牌商要求代工廠不要付權利金」,恐怕是誇張了。

不過,池育陽說對了一件事「合約內還有一個『排除條款』,如果品牌客戶與微軟已另有協議,已經交了授權金就可以排除。」。這就是本文前述專利耗盡的情形。至於是不是所謂的「unlicensed device」,則要看是否符合「unlicensed device」的定義。

又郭董主張微軟應告Google,認為「微軟不敢跟它收費,反過來跟品牌廠收費,跟代工廠收費,這是微軟的霸權心態。」。就專利法而言,這是離題的言論。Android 系統是Google開發設計的,而開放或授權供人使用,該系統如果落入微軟所主張的授權專利,在法律上開發或設計者並不必然侵害專利權。專利法給予專利人的權利只是禁止他人製造、銷售要約(offer for sale)、銷售或使用的行為。所以微軟可不可以告Google,要看Google 是否存在任一前述四種行為。縱使Google 在開發中有使用到微軟的專利,告不告也是微軟的權利。在專利法上,專利權人並不會因選擇告某人不告他人,就喪失其專利權。

爭議四:常被忽略的「查核條款」 成為殺招?

稽核條款是智慧財產權授權交易的一般條款,是履行給付權利金執行條款,如果沒有稽核條款,授權契約算是白簽了。以本案為例,如果鴻海只給了微軟2014年的權利金報告,後續就不繳交,微軟就無從知悉鴻海應給付的權利金,如何能收取權利金?

任何授權交易只要其權利金是依製造或銷售數量計算,就會有稽核條款的設計,這不是什麼「殺招」,僅是擔保合約履行的執行條款,也許只有對不誠信履約者才稱的上是「殺招」吧!所謂「微軟很可能就已經成功地對於鴻海進行了一次完美的人格謀殺。」等語根本是無稽之談。如果稽核條款對鴻海的商譽有影響的話,恐怕也是自招其禍。微軟花了數年的努力仍 然得不到依約應給的權利金報告,怎能期待任何人相信鴻海在訴訟中將自行提出可信的資料,或許這也是微軟要求進行「法院監管的證據開示程序」(court-supervised discovery)的理由,由法院命令鴻海提出相關資料,如果不依法院命令,則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
結論

無論是微軟或鴻海對本件爭議都有其策略考量,如果微軟的策略是依照法律及契約合法、合理的提出,鴻海只是以訴諸愛台灣、池魚之殃等情緒性言論回應,是禁不起理性的檢驗。如果郭董的發言也是鴻海的企業策略之一,回想起鴻海向來在業界的霸氣,今竟反稱微軟霸權心態,真是啼笑皆非。

註:

1. 本文引述天下雜誌乙文所引用之郭董及相關人士的言談內容及撰文者之部分觀點:陳良榕、黃亦筠。取自9頁訴狀暗藏大絕招,微軟如何對鴻海「人格謀殺」,天下雜誌,民國108年3月15日,引用其中部分文字內容。

*作者為台科大專利研究所教授退休,史丹福法學院博士,曾任宏碁電腦法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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