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條文與現行法規不一致之疑慮



只要遇到大陸事項都不是國與國關係,該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無法套用的
當然可以用實質政治實體來想辦法導出一個國與國關係的結論
以達到得以援用該號釋字之效果

研究所考試
可以如此推導以求得相當於法位階層級的監督
但現實上綜觀我國對中國政策
從兩岸人民、學生、配偶甚至經貿等等政策
皆是以兩岸關係特別有別於外國與港澳規範
何以就經貿事項得以特別背於兩岸政策一體解釋而特別適用
也必須有辦法說理以達到政策體系上之一貫

另外簽訂該協定或者條約
與進入我國適用我國法並無衝突
例如公司法、刑法或者民法等法規範
在屬地原則下一樣優先適用我國法的

jackwan wrote:
如果沒有在服貿條文中定義現行法規,如何連結到現行的國內法規?因為現行法規的規定嚴格;但是服貿條文幾乎門戶全開。這部分如果能解釋服貿疑慮或許可降低一些。


你可以查一下台灣對於外資跟陸資的不同面對方式。對於外資要進來台灣經營事業,台灣是負面表列,列出外資不可經營的事項;對於陸資,台灣是採正面表列,列出陸資可以經營的事項。

幾乎門戶全開的說法其實更是荒謬,自兩岸加入 WTO 之後,中國已經讓利十二年了,中國大可以要求台灣確實履行在WTO之下應有的承諾就好,也就是不管貨品或服務,大陸企業全都比照外資在台待遇。也就是說,不用談服貿貨貿,陸資還是可以長驅直入,現在都只是看大陸要不要這樣對台灣而已。

至於服貿跟 ECFA 的關係哦,我們看看管媽之前怎麼說的:

「施明德也批民進黨團杯葛ECFA,建議民進黨團應在審查時,做成附帶決議,要求政府以後跟中國簽署任何協議,都比照條約;同時提升海基會層級,使其直屬總統府,讓兩岸交流是政府對政府的規格。

對此,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批施明德自打嘴巴。管碧玲指出,是馬政府先一頭栽進去,把台灣的命脈都交給中國,才要怕中國利用終止條款以商逼政,且ECFA第十三條直接讓未來的後續協議自動生效,怎還有比照國際條約的空間?

自動生效耶,那服貿躺在立法院九個月了,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兩岸同屬 WTO

一開發中一個已開發

如果對岸不用談的
改國際仲裁比照其他外資
要不要問問那些學生

台灣擋得住幾發呢?
有關ECFA的法律上性質爭議,有許多派學說在爭論其定性。
遇到法律事件,首先是定性,再來是審判籍,審判權,最後準據法。
不過有一說是兩階段定性說,可以給樓主解惑。
兩階段定性說:
就法的形成過程,似可將兩會各類協議,於簽署成立時,均先定位於”民間協議”,俟各自實踐完備法制化程序後,再分別將各該協議轉化定性為國內”行政命令”、”行政規章”或”司法解釋(限於大陸)”,俾使雙方公權力機關,得以各自遵守適從。類似於國際條約,非經締約國國內法採納或編入,不能直接在其國內適用,而產生何種拘束力,也概依締約國國內法決定之概念

很可惜,釋字第329號,僅處理了一半,將中台簽約問題,逃避不處理。所以此次爭議釋字第329號是無用武之地。

後來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時,在第5條制訂審議程序,偏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卻未針對此條訂立相關審議程序,只能用法律審議、行政命令備查程序來審議。這也造成今日立院審議程序的爭執。

最好看立委要不要將此爭議送大法官會議釋憲。

建議樓主有興趣可以看看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競合論、立法程序及制度這類的書,增強功力。
1589 wrote:
有關ECFA的法律上...(恕刪)


把審議的法源依據與程序構成要件訂出或許可以直接解套
不過這也要立法院恢復運作才行

說個題外話
我女朋友南京人
把這話題給她看

她問我
為什麼台灣人總覺的中國人巴不得要來台灣工作啊?

我也...真的不知道耶
有沒有人有相關接觸或資訊啊?
中國人除了旅遊以外
真的有「人」很積極來台灣嗎?
目前比較多的都是資金或者企業來
但是台灣去中國的也不少



marco2702000 wrote:
新加坡政府一直以刑罰嚴厲著稱,幾年前,美青年費伊因損毀他人財物,在新加坡被判挨鞭刑,曾勞請美國總統出面說情未果,仍挨了鞭刑。

重點美國也拿新加坡沒皮條阿總統都出來說情了照打你說呢!(恕刪)


抱歉,或許小弟的表達不夠清楚,以marco2702000的回覆做範例,假如美國與新加坡簽訂了雙邊互惠協議,其中有一條"不得對美國公民執行鞭刑",美青年在協議簽定之後才損毀他人財物,這時新加坡是否仍可延用當地法令對青年執行鞭刑?

以此範例相對於服貿,我方原有許多兩岸法令,若是服貿協議簽定與現行法規不一致時,該如何認定?

還是說鞭刑範例不同於服貿無法比照。
感謝回覆。

vix wrote:
你可以查一下台灣對於...(恕刪)


荒謬 ?
要不要去查一下 服貿條文以及CPC對應的有哪些 ?
網路有人查過了 他也有貼原文連結
我還是別貼免得又被別人講專看懶人包 ...

jackwan wrote:
抱歉,或許小弟的表達...(恕刪)


恩...如果能舉出服貿目前與兩岸條例衝突的例子的話就好了


我認為

就法的相互補充觀之
人的資格限制必須符合有關兩岸條例等規範
而服貿條文對人的資格限制空白
並非洞開而是藉由上述條文補充之

就政策方向觀之
查我國對大陸政策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與港澳及外國政策為原則開放例外禁止所不同
故若真的有條約扞格法規之處
我認為應優先適用較嚴格之條文

再者以法律位階觀之
另外又因為與大陸簽約之條約在剛好成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之漏洞
故無法成為相當於法律層級之條約
是若有衝突
也當優先適用各種兩岸條例為主

當然以上是我自己對法規適用方法的理解
兩岸法規我研究所只上過一學期的課
服貿詳細內容我不清楚畢竟我只是一日球迷
個人知識有限還請海涵
jackwan wrote:
抱歉,或許小弟的表達不夠清楚,以marco2702000的回覆做範例,假如美國與新加坡簽訂了雙邊互惠協議,其中有一條"不得對美國公民執行鞭刑",美青年在協議簽定之後才損毀他人財物,這時新加坡是否仍可延用當地法令對青年執行鞭刑?

以此範例相對於服貿,我方原有許多兩岸法令,若是服貿協議簽定與現行法規不一致時,該如何認定?

還是說鞭刑範例不同於服貿無法比照。
感謝回覆。
...(恕刪)


入境隨俗,你在別人家裡,不用配合別人的習慣嗎?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22403382

ROXSOUL wrote:
說個題外話
我女朋友南京人
把這話題給她看
她問我
為什麼台灣人總覺的中國人巴不得要來台灣工作啊?
我也...真的不知道耶
有沒有人有相關接觸或資訊啊?
...(恕刪)

反服貿團體發現大陸勞工來台搶台灣人工作的論調已慢慢不被認同
現在已改變說法,改成會把台灣的資金人才都吸去對岸,台灣關廠造成失業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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