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JTY wrote:
權利是人為定義出來的,就比如參選權,參選也是人權之一,為什麼要限制45歲以上才能登記參選總統,如果平等權、自由權是與生俱來就有,嬰兒也該有參選總統的權力,能得幾票是他的事。
又是反面的邏輯誤謬, 永遠把 『除外規定』, 少數這些例外規定當成 一般原則性規定 反過來講 ?
再度運用循環論證 無限迴圈 ?
有關人民基本人權之限制,憲法第23條定有明文,「…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列舉的自由權有:人身、居住遷徙、意見、祕密通訊、信仰宗教和集會結社自由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 您卻可以反邏輯把 源於天賦人格尊嚴說成 嬰兒也該有參選總統的權力 ?
憲法 , 公約可有條列" 年齡平等" 嗎 ? 沒有 !明明年齡就是天生的不平等 ! 3歲的溥儀 範例已經擺在那裏了 , 他能當家做主嗎 ? 不能 ! 都是幕後 影武者 在操控 , 這就是公約所說的外部壓迫下的不自由 !
果然是帝制高壓威權體制下的思維?
美國駐中国大使勃恩斯(Nicholas Burns)對他任內曾遭中方刻意刁難的經歷,作出罕見且直言不諱的分享。,他真正意識到權威政體的本質,「他們否認事實,而且逼你接受他們的否認。」.
連天賦人權這樣的事實也能否認? 然後要逼他人接受 ?
朕即天子 ? 聖旨 ? 一口咬定 權利是人為定義出來的?
對於一出生就有的生理機能 , 呼吸道行氧氣交換 , 大腦開始活動思考 , 手腳接受神經傳導訊號做出動作,都是再自然不過的事
結果,同樣是身體的器官 , 在威權體制下, 就是只有 呼吸道可以自由 ?說這呼吸是天賦? 大腿,雙手,大腦思考不是天賦? 都沒有自由要被限制? 啥? 這些肌肉細胞 ? 腦細胞 的活動 居然不是出生就會活動? 不是天賦 ? 要被人為限制自由 ?
因為在集權的思維中, 權利是人為定義出來的?
肌肉細胞 ? 腦細胞 聽好了 , 細胞生理活動的權利必須等待批准? 不可以自己動?要等 人為定義 ?
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特別是當言論自由與其他價值或權利衝突時。 不可能是絕對無限制的言論,言論不能被用作發表假新聞 、暴力、誹謗、侮辱或淫穢言行。
禁止不當言論能說成沒有言論自由嗎 ? 因為加了限制,就說言論自由不是天賦?是人為定義?
看不懂這是何種邏輯?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46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解釋文: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
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
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
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其授權有明確之目的及範圍,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
與憲法並無牴觸。
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乃屬當然
。
理 由 書: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立法機關自得制定法律為公平合理之規範。
如法律規範之內容並未逾越必要之限制,即不得謂侵害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選舉權及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
釋字第340號
中華民國 83年02月25日
解釋爭點
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