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性劈腿女學生 補教界納豆又教書

Gugugu wrote:
號稱對方已成年是他自己講的
之前他教的是高中補習班
多的是未滿18也許還有未滿15
這樣怎麼不會有性騷性侵未成年之虞?
前面的事他沒說清楚就自己消失了
現在去教更小的國中補習班
是絕對未成年吧?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不是像電影明星跟誰上床那種三姑六婆


不對喔
你說的是"性侵"與"性騷擾"
這可不關年紀的事

除非你意指...
有對價關係性交易或和誘略誘未滿20脫離其家庭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然....刑法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你的"之虞"說就有點無遠弗屆~
如此一來前言就提到:要找理由任何人用任何藉口都可以找到的
finepupil wrote:
m大比較正確,稱呼都是老師,但不是都適用教師法,不應張飛打岳飛,馮京當馬涼


我前面就有提進修補習班的規定
因為補習班和教師法有類似規定
引用作為例子而已

話說m大真正一再主張的是
納豆先生跟誰劈腿是他家務事私事
媒體不應該報這種三姑六婆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我前面就有提進修補習...(恕刪)

我不知道你提的規定在那?麻煩你可以提供一下出處嗎?
不過,我自已查的短期補習班設立及規理規則中,只查到
第 2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補習班設立人及班主任:
一、現役軍人、現職公務人員、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
及在學學生。但設立人或班主任因在職進修取得學生身分者,不在此
限。
二、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或
侵占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
三、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有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


第 21 條 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
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
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
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石梯有夢 wrote:
我不知道你提的規定在那?麻煩你可以提供一下出處嗎?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前項第四款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恕刪)

請問,這位補教界的納豆是符合上面的那幾條????
還是單純社會觀感不好??

石梯有夢 wrote:
請問,這位補教界的納豆是符合上面的那幾條????
還是單純社會觀感不好??


前案中
性侵性騷對未成年行為不檢這幾項全都有可能吧
只是前案他自己先辭了走了也就沒有被調查
要不要大方點把前案交待完再來?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納豆先生跟誰劈腿是他家務事私事
媒體不應該報這種三姑六婆


你有些誤解
那文主要說的是鄉民
媒體不負責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而記者本就應該善盡查證責任
這類捕風捉影尤其是沒證據私事
不是只憑懷疑就可以指三道四影射
若只依據個人自行腦補
那沒有任何事任何人能逃過
其中有些人又愛自下結論
這不是有道德自制的人會忽略的事

有權調查的是公權力不是路人甲

Gugugu wrote:
性侵性騷對未成年行為不檢這幾項全都有可能...(恕刪)

你自已都知道要加個
再回頭看你貼的法條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再請問一次,這位補教界的納豆是有那幾條被確定的呢?
還是純粹就你看他不爽....

石梯有夢 wrote:
你自已都知道要加個吧
再回頭看你貼的法條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再請問一次,這位補教界的納豆是有那幾條被確定的呢?
還是純粹就你看他不爽....


我只會看嫌移人不爽

前案他是辭職溜了
不是確定沒有違法
前案就這樣變成未定狀態
又換新的筆名教更年輕的國中生
新工作被要求接受檢視是應該的

他怎不趁這機會澄清自己?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前案他是辭職溜了
不是確定沒有違法
前案就這樣變成未定狀態...(恕刪)

這就好笑了,要是真的犯法,難道辭職就不用追查了嗎?
講白白的
就是一些人覺得觀感不好而已
沒聽過
在未定罪前,人都是清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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