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超買私帶23瓶酒嗎? 民進黨可以

blood0819 wrote: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條文總共只有九條,不到500字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府機關派駐國外使領館或其他常設機構服務之人員任滿回國或調職回國
攜帶進口之自用物品免徵關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自用物品,指曾在駐在地使用之日常自用或家用物品,其範圍
及品目如下: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免徵進口稅之品目
。
二、錄音機、收音機及電唱機各一臺或其組合一部。
三、電視機一臺。
四、幻燈機一臺。
五、電影放映機一臺。
六、電視錄放影機一臺及錄影帶五捲。
七、電冰箱及烤箱 (瓦斯或電氣) 各一個。
八、洗衣機、烘乾機、吸塵機及洗碟 (碗) 機各一臺。
九、空氣調節器一部。
十、鋼琴一架。
十一、個人電腦一部。

第 4 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第 5 條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核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
海關辦理。 

第 6 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
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

第 7 條
攜帶之自用物品屬應課貨物稅者,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

第 8 條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在任內亡故,於一年內由其隨任眷屬或經外交部具函證
明之國內親屬將其自用物品攜帶回國者,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xattacker
法規都寫好了, 不照法規就是違法啊
傲笑憐
有沒有照法規,依行政單位解釋為準
真是個走私黨、特權黨、司法敗類黨…
Ractopamine wrote:
你能超買私帶23瓶酒嗎? 民進黨可以


酒而已,這算什麼雞皮毛的。
就算是帶毒品,也不意外。

台灣的法律,就是看對象。
感覺沒問題啊...

依照外交官免衛生查驗,

還有私人物品超過部分仍必須報關繳稅,

她沒問題啊...

她報關也不是被爆料才補稅,

而是返國前就已經依法申報繳稅清關,

完全沒問題啊

和從前的華航超買案,
完全天壤之別,

她這個完全合法,
沒有不法阿,

你也可以帶23瓶,
然後走申報櫃台繳稅清關,
沒問題啊,

最大差別只在於,
因為超過5公升,
一般人要取得衛生檢驗證明才能放行,
不然必須走通常報關流程(要產地證明+衛生檢驗證明),

但外交官返國歸建,可以依法取得財政部核發的同意文件取代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和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但超過部分還是要繳稅)

整體而言,
她是完全合法的
台財庫字第11503613503號令
二、超過前點規定數量,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

找半天終於找到了
不需要「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是財政部說了算
完全合法超買喔
當然超買的部分該繳稅還是要繳稅

至於免驗的規定在「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三條

最後就是
一切合法
但人民觀感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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