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atalysis wrote:
(2)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其實重點是紅字部分
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是不會喪失的
aries740409 wrote:
引述的法源內文就寫了。
"兩岸條例第9條之一的規定"
有疑慮可以請藍白立委聯手砍掉試試。
jcatalysis wrote:
紅字是說,不會喪失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