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公告文號:經授能字第 1060300448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22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草案公告二個月後,應該就正式公告施行了
第四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備之總供電容量數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總供電容量= 達成年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之總供電容量* (基準年系統尖峰日之售電比率)。
二、基準年系統尖峰日之售電比率= 該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之基準年系統尖峰日售電量/基準年系統尖峰日總售電量。
三、達成年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之總供電容量= 達成年系統尖峰負載預測值*(1+ 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
前項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以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後依電力可靠度審議會檢討修正及電業管制機關公告內容辦理。
不是上限也不是下限,就是固定值15,之後一年或幾年檢討一次吧
再看看草案說明欄
第二項明定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之計算基礎,其將因應國內電力供應狀況而為檢討修正,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沿用現行規定
以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後依電力可靠度審議會檢討結果及電業管制機關公告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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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辦法政府機關公告就算數,只是公告之後要送立法院備查
cch327 wrote:
多1%多100億是一年還是一天要說清楚
抱歉,不是一年也不是一天
是建廠費用100億, 分20年攤提的話是一年5億
備載容量調查報告
若於100年時,備用容量率較15%多出1%,按燃氣複循環電廠之投資金額計,其閒置發電廠之建廠投資費用將達100億元,且電廠完成後之固定營運費用尚不包括在內。」
不發電沒有燃料費的話,維護成本算你5億好了, 一年是10億元
當初的背景是認為15%備用已足夠,所以不用再花錢提升備用率
不是讓你用來反對提升備用率到15%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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