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囉)財政部所屬國稅局違法要不要比照國防部一樣懲處啊?


m531215 wrote:
公務人員自應依法行政,
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為何官官相護?
(恕刪)


既然您是案件當事人就去告發
這又不是牽涉龐大的公眾利益
您以為爆料後會有記者代替您出頭?

話說案子被拖延算是比較小條的
我就看過明定期限四個月拖成兩年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既然您是案件當事人就去告發

很抱歉,我不是案件當事人,
只是看到公務員違法怠惰公文,舉發出來而已!
因為當時8/6日跟該分局政風室主任(王新文)檢控,沒有下文,
還好經監察院調查回復財政部的報告內容後,
才知道整個過程,
該案經8/6日檢控後,被洩密,
企圖8/8日補辦程序,掩飾違法行為!!
這就是公務機關違法出事時遭人詬病的地方,
遮遮掩掩+偷偷摸摸~~

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基本要求
不照規定來 該受的懲處當然也是該受的

千里之堤 潰於蟻穴
如果一切照規定來阿帕契事件就不會發生了
如果一切照規定來洪仲秋也就不會死了

挺樓主要求依法行政懲處
但是應該沒有刑法圖利的犯意啦

m531215 wrote:
很抱歉,我不是案件當事人,
只是看到公務員違法怠惰公文,舉發出來而已!
(恕刪)


您都有相關公文的正本
就算不是當事人也足夠告發了

別老想著用爆料讓別人去出頭
認真說拖延還算小條的
隱藏遺失公文的都有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承辦人有申請延期,這個重點,貼圖卻沒有劃線?只是主管沒有再簽往上層機關而已
不過這張貼圖有點意思,上面寫「承辦人僅…」。奇怪了,承辦簽給主管,剩下的不就是主管往上送嗎?這樣的寫法感覺就是要讓底下的去背黑鍋
但是,有申請延期的動作,就沒有圖利的意圖,跟圖利怎麼扯得上關係?想把白的說成黑的,也要合情合理
刑法大部分的規範都是要有意圖的,雖然這個案子可能造成納稅人賺到一點利息,但硬要拗說有圖利,就什麼了點
而且最重點,承辦人有申請延期,如果他的主管業務熟一點,有按正常程序向上送,這也只是必然的結果
所以就是程序不符而已,了不起就是記個申戒、警告,這個案子可能連小過都記不上
而且主管的懲處可能比承辦重,畢竟承辦已經有送了

而補辦程序是按規定必須補辦程序,跟掩護違法有什麼相干?難道都被告知了,還能不按規定補辦嗎?
還有洩密什麼的?被檢舉了,不找當事人查明,是要怎麼處理?承辦人有申請延期並不是沒有,這事有嚴重到要找檢調單位來明察暗訪嗎?
再說,你怎麼知道沒有懲處?你逛遍所有公家單位網站,有哪個網站公告懲處的?這是機關內部的事,至少我沒看這類公告

懷疑是否有懲處,就發函去問啊,這麼簡單
而且,就算有懲處,頂多就是那一年沒得升而已,不是永遠不能升
有問題,就去問清楚,不必瞎質疑

這個案子,個人覺得,你貼給任何人看,都八竿子跟圖利扯不上關係
去掉刑法犯罪的問題,遺產稅及贈與稅法本身沒有說怎麼懲處的話,行政執行問題就只能回歸到行政程序法
而行政程序法,它是法沒錯,但行政程序法就是規範行政程序,那事實就是違反行政程序而已
所以怎麼樣也不會抓去關,也不會沒工作啦
糾結在違法違法的是怎樣?你到底對承辦人還是他主管有什麼深仇大恨?
仇視公務員沒什麼,但沒必要一定非得陷人於罪不可
1.首先應探討「遺產稅及贈與稅法」位階是法律?還是行政規定?
2.違反「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48條明定:從嚴懲處!
3.公務員違法是不是就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法定標準來處分?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條(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二章:懲戒處分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有沒有處分?
監察院103年3月12日院台業三字第1030701116號函轉財政部103年2月27日台財政字第10312904560號查復報告,截圖如后:

口頭告誡?
請問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法定標準-從嚴處分嗎?

不爆料?不就是官官相護吃案了?
隨便講講 wrote:
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基本要求

支持+1
我還以為什麼大事哩,不是什麼事扯到阿怕氣就會有一樣多的人氣的!
m531215 wrote:
1.首先應探討「遺...(恕刪)

終於願意將調查報告下半段貼出來了齁,
要不要整篇貼出來,比較沒有斷章取義的疑慮。
所以是不是已經有懲處了,只是不合你的意。
然後,你是不是要承認你抬出刑法是危言聳聽了

其實錯過展延期限不是嚴重的事,
如果是這種案子,國稅局會輕輕處理也不奇怪。
反倒是意圖掩蓋疏失這點,比較應該處分。
不過,貼在這裡,
有權力的長官不會來這裡看的啦。
這種小事記者也不會有興趣的啦!
你是想找誰幫你出氣?
我倒有點同情你了,
好不容易抓到人家的小辮子了,
本來想說如果記個申誡,
就可以順理成章要求考績乙等,考績獎金一扣就上萬塊,
這可是很重的懲罰,
想不到最後卻輕輕放下,讓你傻眼。
如果你是想報私人恩怨,那就
如果你是想伸張正義,
我倒是可以提供一個情報,
趕快去考國營銀行。
國營銀行裡面違法的事可多了,我說的是真的要刑法審判的事,
例如幫公司老闆和政治人物洗錢,
你去當行員一定可以收集到很多一刀斃命的證據,加油!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m531215 wrote:
1.首先應探討「遺...(恕刪)

就算從嚴處分了不起就是個申戒而已
但其實口頭告戒也不是什麼意外的事
稅務單位的任務是在於確保稅費徵收
這個案子勢必展期,不論程序是否有缺失,都是必然的結果
在這個案子來看,申請延期的動作是有的,雖然遲了幾天,主管也未往上送
但在於確保國課方面,也並沒有少徵稅
所以就事實而言,這真的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以稅務來說,只要有徵到稅,沒有引發民怨,剩下的都是小事
看一下他們的獎懲標準,差不多就是這樣的意思

只不過這張貼圖更奇怪的是
職務代理人及課長?承辦人本身沒事?
只是,這又關職務代理人什麼事了?
不是躺著也中槍嗎?

獎懲標準你可以查一下「財政部稅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不考慮承辦人是否有申請延期的動作,硬是要強按圖利罪名
你的標準跟大家的標準應該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剩下的就不奉陪了
自己挑個喜歡的懲處吧

blood0819 wrote:
職務代理人及課長?承辦人本身沒事?...(恕刪)

這讓我想到一個案例,
在某個公司中,
有位主管請了產假,
結果他的代理人沒辦報稅案就壓著,
主管請完產假回來是期限前三天,
等主管消化完桌上的案件才看到壓在下面的報稅案,已經過期了,
公司被罰了很多錢,結果是主管被炒魷魚。

依此類推,
這個案件莫非是代理人拖過期限沒展延,
承辦人補送展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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