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531215 wrote:公務人員自應依法行政,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為何官官相護?(恕刪) 既然您是案件當事人就去告發這又不是牽涉龐大的公眾利益您以為爆料後會有記者代替您出頭?話說案子被拖延算是比較小條的我就看過明定期限四個月拖成兩年
Gugugu wrote:既然您是案件當事人就去告發 很抱歉,我不是案件當事人,只是看到公務員違法怠惰公文,舉發出來而已!因為當時8/6日跟該分局政風室主任(王新文)檢控,沒有下文,還好經監察院調查回復財政部的報告內容後,才知道整個過程,該案經8/6日檢控後,被洩密,企圖8/8日補辦程序,掩飾違法行為!!這就是公務機關違法出事時遭人詬病的地方,遮遮掩掩+偷偷摸摸~~
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基本要求不照規定來 該受的懲處當然也是該受的千里之堤 潰於蟻穴如果一切照規定來阿帕契事件就不會發生了如果一切照規定來洪仲秋也就不會死了挺樓主要求依法行政懲處但是應該沒有刑法圖利的犯意啦
m531215 wrote:很抱歉,我不是案件當事人,只是看到公務員違法怠惰公文,舉發出來而已!(恕刪) 您都有相關公文的正本了就算不是當事人也足夠告發了別老想著用爆料讓別人去出頭認真說拖延還算小條的隱藏遺失公文的都有
承辦人有申請延期,這個重點,貼圖卻沒有劃線?只是主管沒有再簽往上層機關而已不過這張貼圖有點意思,上面寫「承辦人僅…」。奇怪了,承辦簽給主管,剩下的不就是主管往上送嗎?這樣的寫法感覺就是要讓底下的去背黑鍋但是,有申請延期的動作,就沒有圖利的意圖,跟圖利怎麼扯得上關係?想把白的說成黑的,也要合情合理刑法大部分的規範都是要有意圖的,雖然這個案子可能造成納稅人賺到一點利息,但硬要拗說有圖利,就什麼了點而且最重點,承辦人有申請延期,如果他的主管業務熟一點,有按正常程序向上送,這也只是必然的結果所以就是程序不符而已,了不起就是記個申戒、警告,這個案子可能連小過都記不上而且主管的懲處可能比承辦重,畢竟承辦已經有送了而補辦程序是按規定必須補辦程序,跟掩護違法有什麼相干?難道都被告知了,還能不按規定補辦嗎?還有洩密什麼的?被檢舉了,不找當事人查明,是要怎麼處理?承辦人有申請延期並不是沒有,這事有嚴重到要找檢調單位來明察暗訪嗎?再說,你怎麼知道沒有懲處?你逛遍所有公家單位網站,有哪個網站公告懲處的?這是機關內部的事,至少我沒看這類公告懷疑是否有懲處,就發函去問啊,這麼簡單而且,就算有懲處,頂多就是那一年沒得升而已,不是永遠不能升有問題,就去問清楚,不必瞎質疑這個案子,個人覺得,你貼給任何人看,都八竿子跟圖利扯不上關係去掉刑法犯罪的問題,遺產稅及贈與稅法本身沒有說怎麼懲處的話,行政執行問題就只能回歸到行政程序法而行政程序法,它是法沒錯,但行政程序法就是規範行政程序,那事實就是違反行政程序而已所以怎麼樣也不會抓去關,也不會沒工作啦糾結在違法違法的是怎樣?你到底對承辦人還是他主管有什麼深仇大恨?仇視公務員沒什麼,但沒必要一定非得陷人於罪不可
1.首先應探討「遺產稅及贈與稅法」位階是法律?還是行政規定?2.違反「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48條明定:從嚴懲處!3.公務員違法是不是就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法定標準來處分?「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條(懲戒事由)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第二章:懲戒處分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有沒有處分?監察院103年3月12日院台業三字第1030701116號函轉財政部103年2月27日台財政字第10312904560號查復報告,截圖如后:口頭告誡?請問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法定標準-從嚴處分嗎?不爆料?不就是官官相護吃案了?隨便講講 wrote: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基本要求 支持+1
m531215 wrote:1.首先應探討「遺...(恕刪) 終於願意將調查報告下半段貼出來了齁,要不要整篇貼出來,比較沒有斷章取義的疑慮。所以是不是已經有懲處了,只是不合你的意。然後,你是不是要承認你抬出刑法是危言聳聽了其實錯過展延期限不是嚴重的事,如果是這種案子,國稅局會輕輕處理也不奇怪。反倒是意圖掩蓋疏失這點,比較應該處分。不過,貼在這裡,有權力的長官不會來這裡看的啦。這種小事記者也不會有興趣的啦!你是想找誰幫你出氣?我倒有點同情你了,好不容易抓到人家的小辮子了,本來想說如果記個申誡,就可以順理成章要求考績乙等,考績獎金一扣就上萬塊,這可是很重的懲罰,想不到最後卻輕輕放下,讓你傻眼。如果你是想報私人恩怨,那就如果你是想伸張正義,我倒是可以提供一個情報,趕快去考國營銀行。國營銀行裡面違法的事可多了,我說的是真的要刑法審判的事,例如幫公司老闆和政治人物洗錢,你去當行員一定可以收集到很多一刀斃命的證據,加油!
m531215 wrote:1.首先應探討「遺...(恕刪) 就算從嚴處分了不起就是個申戒而已但其實口頭告戒也不是什麼意外的事稅務單位的任務是在於確保稅費徵收這個案子勢必展期,不論程序是否有缺失,都是必然的結果在這個案子來看,申請延期的動作是有的,雖然遲了幾天,主管也未往上送但在於確保國課方面,也並沒有少徵稅所以就事實而言,這真的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以稅務來說,只要有徵到稅,沒有引發民怨,剩下的都是小事看一下他們的獎懲標準,差不多就是這樣的意思只不過這張貼圖更奇怪的是職務代理人及課長?承辦人本身沒事?只是,這又關職務代理人什麼事了?不是躺著也中槍嗎?獎懲標準你可以查一下「財政部稅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不考慮承辦人是否有申請延期的動作,硬是要強按圖利罪名你的標準跟大家的標準應該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剩下的就不奉陪了自己挑個喜歡的懲處吧
blood0819 wrote:職務代理人及課長?承辦人本身沒事?...(恕刪) 這讓我想到一個案例,在某個公司中,有位主管請了產假,結果他的代理人沒辦報稅案就壓著,主管請完產假回來是期限前三天,等主管消化完桌上的案件才看到壓在下面的報稅案,已經過期了,公司被罰了很多錢,結果是主管被炒魷魚。依此類推,這個案件莫非是代理人拖過期限沒展延,承辦人補送展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