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性劈腿女學生 補教界納豆又教書

Gugugu wrote:
不好意思
台灣法律對教師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曾有老師因婚外師生戀被依法開除
同樣的補習班老師發生這種事
被公開報導是合情合理


不用不好意思

抬頭寫的是補習班老師
有許多課目興趣等都有許多老師或教師
私人聘請的則是家教等
這表示學業有專精術業有專攻
遠一點三人必有我師
就別無限上綱了
這說穿了在有心人認知下這沒有底線

另外在台灣"依法"並沒有禁止師生戀
會開除的通常是另觸犯刑法及民事訴訟等
或其作為有違內規等連家長同事都不挺
因此不是師生戀依法就可以開除
更多的是道德因素與別的名目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所以被報導出的不是兩者身份有"老師"兩字就等於是"老師"
自動變成"合情合理"
媒體注重更多的是受人之託或有賣點能賣新聞
有很多記者的正義是假正義只是職業特性而已

另外你說的跟我的重點不怎相關
記者報導是一回事
網友想滿足私欲大批特批是另一回事
見報的不一定是"公事"
你隨意看看每天有一大推私事被當成"公事"披露
由此得知用身份等於用報導等於
這邏輯就不甚正確

----------
在電視上投顧老師是經金管會立案還要考試的

教師法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補習班的是這個...

前項第四款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假如沒有這些行為
你要當法官嗎?


miamivice wrote:
另外在台灣"依法"並沒有禁止師生戀
會開除的通常是另觸犯刑法及民事訴訟等
或其作為有違內規等連家長同事都不挺
因此不是師生戀依法就可以開除
更多的是道德因素與別的名目


您忽略我說"婚外"師生戀
不是單純師生戀
本件也是婚外師生戀喔

之前的案例就是婚外師生戀
被依行為不檢終生不得任用
一直鬧到大法官釋憲去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您忽略我說"婚外"師...(恕刪)


那真抱歉是個人疏忽

不過...
這跟我說的有何關係呢?
前言也提到了
那不是"師生戀"問題
是別的名目


miamivice wrote:

那真抱歉是個人疏忽

不過...
這跟我說的有何關係呢?


補習班老師是受補習班設立管理規則管的

不是您所謂家教老師,三人行必有我師的"老師"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miamivice wrote: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假如沒有這些行為
你要當法官嗎?


就報導來說
記者爆出有這現象
他自己號稱對方已成年但實際上未知
那麼顯然有性騷擾或藉勢性侵害之虞
行為接受檢視是應該的吧?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補習班老師是受補習班...(恕刪)



那你的"台灣法律對教師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這個"教師"是補習班在管的嗎?

miamivice wrote:
那你的"台灣法律對教師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這個"教師"是補習班在管的嗎?


呵呵
那是舉例老師被罰的案例
您要挑說那個案例不是補習班老師不算數?

學校體系內的老師有教師法管
補習班的老師有補習班辦法管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他自己號稱對方已成年但實際上未知
那麼顯然有性騷擾或藉勢性侵害之虞


為何號稱對方已成年
就會顯然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虞呢?
在此邏輯下
那又如何才不會有之虞?

而既知...
一.不知未成年與否
二.未知是否有性騷擾與性侵

那現在對方若都沒提告
記者是要幹嘛?
逼者要女方提告?
而你覺得搞錯記者會道歉嗎?
說對不起那是他家的事這樣?

而以上這些跟我主文在念的...
愛管閒事的三姑六婆
又有何關係?
還是你認為只要三姑六婆認為有"之虞"這尚方寶劍
就可以如何如何無限上綱?
若真是如此
那第一次回文就已告知
在你的眼中有什麼會不關公眾的事
不就早問對了...

Gugugu wrote:
呵呵
那是舉例老師被罰的案例
您要挑說那個案例不是補習班老師不算數?
學校體系內的老師有教師法管
補習班的老師有補習班辦法管


然後呢?
不就不同法與不同的身份
兩者職業規範的確是較它業嚴格
但是你舉學校教師例的依法開除名目不一定等於適用這補教老師
而兩者個案也不一定相同等於
所以不早就說哩
你是要怎麼等於呢?

miamivice wrote:
為何號稱對方已成年
就會顯然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虞呢?
在此邏輯下
那又如何才不會有之虞?

而既知...
一.不知未成年與否
二.未知是否有性騷擾與性侵

那現在對方若都沒提告
記者是要幹嘛?
逼者要女方提告?
而你覺得搞錯記者會道歉嗎?
說對不起那是他家的事這樣?


號稱對方已成年是他自己講的
之前他教的是高中補習班
多的是未滿18也許還有未滿15
這樣怎麼不會有性騷性侵未成年之虞?

前面的事他沒說清楚就自己消失了
現在去教更小的國中補習班
是絕對未成年吧?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不是像電影明星跟誰上床那種三姑六婆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m大比較正確,稱呼都是老師,但不是都適用教師法,不應張飛打岳飛,馮京當馬涼

教師法第三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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