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gugu wrote:
不好意思
台灣法律對教師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曾有老師因婚外師生戀被依法開除
同樣的補習班老師發生這種事
被公開報導是合情合理
不用不好意思
抬頭寫的是補習班老師
有許多課目興趣等都有許多老師或教師
私人聘請的則是家教等
這表示學業有專精術業有專攻
遠一點三人必有我師
就別無限上綱了
這說穿了在有心人認知下這沒有底線
另外在台灣"依法"並沒有禁止師生戀
會開除的通常是另觸犯刑法及民事訴訟等
或其作為有違內規等連家長同事都不挺
因此不是師生戀依法就可以開除
更多的是道德因素與別的名目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所以被報導出的不是兩者身份有"老師"兩字就等於是"老師"
自動變成"合情合理"
媒體注重更多的是受人之託或有賣點能賣新聞
有很多記者的正義是假正義只是職業特性而已
另外你說的跟我的重點不怎相關
記者報導是一回事
網友想滿足私欲大批特批是另一回事
見報的不一定是"公事"
你隨意看看每天有一大推私事被當成"公事"披露
由此得知用身份等於用報導等於
這邏輯就不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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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視上投顧老師是經金管會立案還要考試的
教師法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補習班的是這個...
前項第四款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假如沒有這些行為
你要當法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