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ttacker wrote:民主國家每個人都有懷疑的權力 這句話不對!你漏了一個重點:"合理~"你可以有合理懷疑的權利,(不是"權力",我"合理懷疑"你只是編輯太快選字錯誤,而不是不學無術。)但,雖然從脈絡上來說,我也可以"合理"懷疑你是因為能力太差,對於"權力"跟"權利"搞不清楚,但我並不能"合理"在網路上,就此對你進行人身攻擊,說你能力差。這才是民主社會的"度"。----民主不是隨便,也不是你撿到一個玩具,具有無限開火權,民主是給你討論的機會,不是權力。
詢問了一下AI,這可能涉及恐嚇罪,是公訴罪,不是當事人說算了就算了。1. 為什麼可能成立「恐嚇罪」?雖然字面上使用的是「希望」,聽起來像是一種「詛咒」或「願望」,但在法律審判上,法院不會只看字面,而是會依據社會通念與上下文脈絡來綜合判斷:• 明確的暴力指涉:「小燈泡事件」在台灣社會是眾所皆知的隨機隨地隨意殺警/殺童慘案。將這個惡性案件嫁接到特定政治人物的年幼女兒身上,在客觀上已經傳達了「希望或暗示其家人遭受斷頭、殺害等生命身體安全危害」的訊息。• 致生危害於安全:這種言論已經跨越了單純政治評論的紅線,足以讓為人父母者或一般大眾感受到具體的人身安全威脅與恐懼心驚,因此符合恐嚇罪的構成要件。2. 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刑法恐嚇罪:可處 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兒少法加重條款:由於言論指涉對象包含未成年兒童,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故意對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非告訴乃論(公訴):正如同前述,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公訴罪,一旦檢警機關認定涉嫌重大並主動偵辦,就算被指涉的當事人(如沈伯洋)表示「對方已道歉,不用特別針對」,司法程序依然可以依法獨立進行,無法由個人私下「撤告」使其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