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 絕 被 台 獨 綁 架!!中華民國的台灣 不是 台獨的 台灣

民進黨主要成員~實乃二戰【日本倭民】,台奸後裔 !
高喊台獨是幌子,實際為了繼續【侵佔,統治台灣】 !

潛伏在台灣興風作浪~高喊台獨,潑漆,拆銅像,改課綱,去中國化...偽裝,滲透,造謠,偷天換日,竄改歷史...散播【南島】原住民血統論~製造仇恨對立,搞分化,搞內亂,搞顛覆...

*去中國化 ! 開放東南亞入侵【侵佔台灣】清洗~閩南+客家+外省人(祖先全來自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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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台灣 ! 苗頭不對...捲款遣逃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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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和台獨如何區別?

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國土,包含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兩岸人民同屬一個中國。雖然中華民國目前治權不及於大陸地區,但希望在兩岸多交流互動之下,將來成兩岸攜手合作,達成和平統一的終極目標。

台獨只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不包含大陸地區,大陸是境外敵對勢力。台灣不屬於中國的一部分,自己不是中國人,多方限制兩岸人民交流,認為一切都是統戰。終極目標是改國號,建立台灣國
caraxist
現在是 台獨 綁架中華民國!!出賣中華民國壯大台獨!!
Fish7yu1967
台獨是建立台灣共和國,消滅中華民國,去看看邪教的台獨黨綱。
無所用心 wrote:
現在是 台獨 綁架中華民國!!出賣中華民國壯大台獨!!


現在是 台獨 綁架中華民國!!

出賣中華民國壯大台獨!!

台獨 不是 台灣
台灣人 不要被台獨綁架不要被台獨愚民

台灣才能走得出去!!
選舉
臺獨這個字眼是中國共產黨說出來的 何苦去理牠這狗共黨
民進黨在野才會把台獨掛出來騙選票
陳水扁蔡英文賴清德沒一個敢提
figo1958 wrote:
「中華民國」這塊招牌...(恕刪)


選舉
看來看去 還是臺灣這名稱最合我意
===========================
所以你等是中國派來的..來搞統一的?

你就說 全世界到底承認中國台灣的多?還是認知你台灣的多?
caraxist
我是中華民國派來的。。。您哪一國啊?莫名奇妙!!
caraxist wrote:
拒 絕 被 台 獨 ...(恕刪)





現在中華民國總統是你所謂的台獨金孫賴清德。



這你可以忍受?



你還不趕快把身分證燒了,入籍中國。
Snoopy
16樓認同被雞姦了,那得把雞雞剁掉?
Fish7yu1967
清德宗是在邪教黨綱裡要建立台灣共和國的領導,現在牠當中華民國總統,又要對岸開條件談合併,這妳也受得了?
caraxist wrote:
拒 絕 被 台 獨 ...(恕刪)


這議題就像DPP說投KMT會滅國一樣
都是假議題........................................
中華民國本來就是獨立自主的國家
就算存在114年了,聯合國會員也不會承認
所以別在這無聊的議題上打轉,要改國號早就改了
鐵灰5D
重點..............所以聯合國有承認中華民國?[笑到噴淚]
caraxist
@鐵灰 您被台獨 綁架久了,,得了 斯德哥爾摩症。。可憐
但是台毒不能沒有披'中華民國'的外衣
中華民國 得了斯德哥爾摩綜合症??
被 台 獨 綁架了
還說已經習慣了 被台獨欺負 愚民 習慣了?》?

原來 很多台灣人 是被台獨綁架後得了 斯德哥爾摩綜合症
herblee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又稱為人質情結,指被害者對於加害者產生情感,同情加害者、認同加害者的某些觀點和想法,甚至反過來幫助加害者的一種情結。是一種創傷羈絆,當受害者相信加害者時,他們才會覺得自己不再受到威脅
herblee
誰是加害人?是集權不遵重天賦人權(自決權),是主張武裝脅迫,軍事佔領加以軍事戒嚴 , 受害的是自由民主!無自由民主的受害人卻依附於強權的武力壓迫,戰爭威脅?反過來幫助加害者才覺得自己不再受到威脅?
caraxist wrote:
拒 絕 被 台 獨 綁 架!!
中華民國的台灣 不是 台獨的 台灣

請大家發文時
要寫出來
把那些主張 台 獨 的人 士和政黨
冠上 台 獨

既然 台獨 敢說不敢做
我們就幫台 獨 把 台 獨 的帽子 戴好



對不起 ,問題不在台灣 ! 是毫無關係的 PRC 習近平主席: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
堅決挫敗各種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圖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一個中國標準論述: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

對不起, 喊 中華民國 的也被說是台獨

爭議是 ,習總書記說的 和 2758號決議文根本不同 ! 習在2019年1月2日《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中,就特別重新對「九二共識」自行定調為「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達成『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九二共識」。
習主席自行把「九二共識」與「一國兩制」對接起來,單方面霸權宣告去否定國民黨多年來所宣稱兩岸會談的92共識是 「一中各表」。

如此,若是想要台灣和中國統一為中華民國ROC的「華統」,被習主席定義為 堅決挫敗各種製造“ROC vs PRC兩個中國”, 這定調為台獨?
想維持現狀,由擁有主權的台灣人授權中華民國擁有台澎金馬治權, 被稱為「華獨」,這也被說是台獨 ,企圖製造“一中一台”?
只想要求被視為為"人"?有基本人權之自決 ? 台灣人獨立建國, 更改國名,這更被稱為 “台灣獨立”的圖謀 ?
否定其它可能,全部都被稱為台獨了 ! 把中華民國打為台獨? 這顯示中共一直在滅亡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的台灣 不是 台獨的 台灣
明明就是相同的東西 ! 中華民國就是台灣 , 台灣就是中華民國

(1)人民自決,是現代國際社會認定的基本人權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國際人權盟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 利盟約(ICCPR)》第1條規定:是指「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住在台灣的人民, 1996年之後至今,已經將自身擁有的"主權" 委託授權來進行管理
能夠被委託授權的土地 , 當然以戶籍所在地台灣為限 !
無關 中国
沒住在那裏 , 不是戶籍地 ? 要如何長臂管轄?無遠弗界去授權別人的戶籍地 ?這是它決!並不稱為「住民自決」!

無論是 1911 年的中華民國在南京 , 1913年10月,以北京為首都的中華民國北洋政府? 或是1949年撤退來台灣的中華民國?1996年之後前民直選的中華民國, 都是接受人民委託的代理。
國家是被人民委託的代理, 那能拿國家暴力反過來去奴役委託它的主人 ?
忘了人民才是主人 !

國民才擁有國家主權 ! 當地住民才有 「住民自決」!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 是區分出『自由地區』,切割開 "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區分的是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後面的主詞 是 人民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 條授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含有蒙古共和國?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由人民決定 !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規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
在1993年簽署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強調「考慮到受殖民統治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占領的人民的特殊情況,世界人權會議承認各民族有權依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合法行動,實現他們不可讓與的自決權利」

(2) 中華民國的台灣 是什麼 ? 這是違反憲法主從關係(主權在民)的說詞!
是相反 , 由擁有主權台灣人,將自己手上的權力授予中華民國進行管理
主從關係 是 台灣人民為主人 , 中華民國只是被授權代行管理
應該說 ,是台灣人擁有主權的中華民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28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大法官根本不予解釋
因為中華民國國民能『住民自決』 的土地 , 必須是自己的戶籍地

憲法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固有之疆域" ? 在那裏 ?
因為在憲法當中 , 從未有這樣的文字敘述

1911年的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並沒有台灣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當時的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1936年的五五憲草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列舉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同樣沒有 台灣

怎麼會有 中華民國的台灣 的這種說法 ?

是 1996 年 , 台灣開始依據憲法 第二條 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中華民國2300萬國民, 全數都是 2300萬戶籍登記在台灣的 台灣人

由擁有國家主權 臺灣人 表達了 "住民自決" ! 所以台灣才成為一個國家! 國名叫中華民國!

1996之後, 中華民國回歸憲法 , 不再是強人統治! 不再軍事戒嚴 ! 而是 主權在民(台灣人民)
「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或曰, 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它的領土範圍在臺澎金馬。
"中華民國" 第二共和的重生,是來自台灣人民一次一次投票授權而產生治權
現在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的是"賴桑" 賴清德 是個台灣出生的台灣人 !

現在的ROC 早就不是武裝鎮壓台灣人民, 對台灣實施軍事戒嚴的中華民國

現在的ROC是反過來,由台灣人民擁有中華民國ROC全部完整"主權" !
中華民國在台灣, 有完整的國家四要素組成
(一)人民:憲法規定:台灣人民擁有中華民國主權 ·
(二)領土: 法律授權台澎金馬為台灣自由地區 ·
(三)政府:台灣人民直選,授權了中華民國政府管理自己·
(四)主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此國民全數為台灣人民

人民領土政府主權 ,所有要素都是台灣 ,依聯合國人權宣言 及憲章 , 這個國家就是台灣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在憲法授權之入出境移民法有更細部規定,定義『國民』為(1).有台灣戶籍 (2) 有中華民國國籍
是直到1987解除戒嚴,無正當性的軍事統治已經結束了,是1996年全民選舉自己決定了新的政府, 此全民授權的台灣人總統提名組成政府,這是一個自治的台澎金馬, 由臺灣人自己管理自己,因為自治所以中華民國才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它的領土範圍在臺澎金馬。臺灣早就獨立 ! 不必再獨立二次。

不存在什麼 "不是 台獨的 台灣 " ? 台灣就是自治 且獨立運作的國家 , 只是掛了一塊招牌在外面 , 上面寫了 中華民國 !

如同質疑 英獨的英國 ? 掛在外面的招牌是 聯合王國 UK
質疑 美獨的美國 ? 說 掛在外面的招牌叫 美利堅合眾國
質疑荷獨的荷蘭Holland? 它掛在外面的招牌是叫 Netherlands,取「低窪之國」之意,與中文譯名荷蘭並不一致。
若中文寫 「低窪之國」 嗎? 知道在指誰嗎 ?
「荷蘭Holland」僅包括阿姆斯特丹、哈勒姆及鹿特丹等城市的地區,荷蘭Holland曾在法蘭西第一帝國時期短暫用於國名,「尼德蘭」(荷蘭語:Nederland;英語:Netherlands)是這個國家的正式國名。
歐洲以外的荷蘭王國部份被視為歐盟的「域外國家和領地」(landen en gebiedsdelen overzee),然而由於國籍乃王國中央政府管轄範圍,因此不論是歐陸荷蘭、阿魯巴、古拉索還是聖馬丁的公民,都具荷蘭王國國籍,並同時都是歐盟公民。

這些如同台灣周邊島嶼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同樣屬於台灣自由地區 ,人民都是中華民國民

(3)《開羅宣言》 不是有『 日本自中國人所竊取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波茨坦宣言 不是有 ﹝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必須得以實施﹞
及 依據日本 降伏文書 ,宣佈將遵守波茨坦宣言。

1949年3月份,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在東京稱,「在對日和約簽定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3月14日,美國中央情報局發表報告:「從法律角度來看,臺灣不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在等待對日和約的期間,該島嶼仍是被佔領的領土

1961年日本外務大臣(即外交部長)小坂善太郎在日本國會參議院回應:「波茨坦宣言中載明開羅宣言的規定必須履行,而我方依據降伏文書,宣佈將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

1951年5月,下達命令讓蔣介石進駐台灣的麥克阿瑟應邀出席美國參議院聽證會。4日,面對聽證會主席詢問臺灣地位是否已透過條約決定了,麥克阿瑟回答:「還沒有。在法律上,它仍然是戰敗的日本的一部份。對大日本帝國的各個部份的處置還沒有正式決定。

1951年9月14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指示美國駐華大使館,中日雙邊和約的措詞不應暗示臺灣已因該條約之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的一部份,這種做法會給聯合國未來的措施造成困難,而且這件事情不是單靠中日雙邊和約就能決定的。
9月17日,美國駐華大使藍欽與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商議中日雙邊和約事項時說:「國務院並請余明告閣下,在研擬任何方案時,貴方須注意避免使用技術上之詞句以暗示台灣已因該條約之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份。此點因與聯合國之利益有關,不僅適用於在多邊和約生效前締結之雙邊和約,抑且適用於以後之各項協定。」

依照國際法慣例,世界各國領土的轉移需要正式的條約作為依據,始發生領土轉移的法律效果

軍事佔領非法軍事戒嚴統治均不等於領土主權移轉。依國際法實踐及學理,戰爭所導致的領土主權移轉需經正式國際和約或條約承認規範才能合法決定確立,而二戰後從無任何國際規約將臺灣領土移轉給任何中國政權。

二戰終了,中華民國部隊是接受麥帥的第一號命令,在戰時盟軍的同意之下進駐「托管 台灣」 (還是美國登陸艦LST-847載來的);從此以後,國民黨自行宣稱台灣「回歸中國」(即中華民國)。
但是,實際上,中華民國行憲的1947年及 軍隊進駐1945年-1952年,台灣當時仍屬於日本主權管轄範圍,直到7年後的1952年4月28日,日本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生效日,宣佈放棄對於台灣主權為止。
也就是 1952年4月28日 「舊金山和約」生效日 之前 , 台灣仍屬於日本主權管轄範圍,當時台灣600萬人的國籍仍為 "日本" 。

日本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中川融答詢: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日本必須履行同盟國要求事項,日本再以伏降文書接受,在此宣告投降。不過,此投降只是日本終止戰爭行為,其它的領土歸屬等等事項,須待和平條約才能確定。

日本外務省答覆日本國會議員對於臺灣歸屬問題的質詢時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只具有休戰協定的性質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內閣總理大臣池田勇人答覆:我們不是以『中華民國擁有台灣領土權』的想法簽訂日華條約
1964年2月29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答詢:「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上來看,法律上的解釋是,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但是,考慮到《開羅宣言》以及繼承其的《波茨坦公告》,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而台灣目前則是由中華民國統治。各國對於這樣的統治也認為是過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現況來看,應解釋為過渡性的施政權

1951年杜魯門指派美國國務院外交政策顧問杜勒斯協調對日本和平條約, 與英國協商時, 詳盡地重申了美國對臺灣的立場,以及未經臺灣居民的意願就將它移交給一個共產政權是不可取的。
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令駐英大使路易斯·道格拉斯向英國溝通,由於世局已經發生許多變化,實非開羅會議時所能預見,使得美國不能以開羅宣言作為臺灣地位問題的定論

英國外交大臣安東尼·艾登在1955年2月4日發表了臺灣法律地位之書面答詢,提到:開羅宣言「是表示臺灣應在戰後歸還中國的一個意向聲明」。此一歸還,事實上,從未發生,因為有兩個實體自稱代表中國而引發了難題,..... 盟軍最高統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中國軍隊接管了臺灣,但此舉並非領土割讓,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介石駐於臺灣,是依盟國與其所達成的安排,由其軍事佔領,為全體同盟國負責,等待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者如果臺灣的地位沒有在該條約中得到解決(實際上沒有),那麼就等待一個關於臺灣的最終解決方案—這也尚未發生。這項安排並不構成臺灣成為中國領土

1964年4月23日,法國總理龐畢度表示,臺灣「脫離了日本,但沒有歸屬於任何人」,從長遠觀點來說,臺灣的地位是不清楚的,「這個問題有一天必須依臺灣人民的意願來決定。」

1965年10月,英國外交大臣麥克·司徒華特訪問日本時在一場演講中提到:「英國政府對台灣的見解並未改變。我們認為台灣的法律地位尚未決定。同時,關於台灣將來的最終決定,希望能基於人道主義的理由,將台灣住民的意願列入考慮。」

原本的邏輯次序 , 應該是 開羅宣言 (單方面宣告的"意向書")→波茨坦宣言(單方面宣告等待日本接受投降)→降伏文書 (日本接受投降)→ 投降後簽訂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作戰雙方同意之日本戰後領土處置)

不同時空的中國,有不同的定義 ! 開羅宣言 時代 的中國 是中華民國 (目前被台灣人民授權)! 不是 PRC這個中国 !
這些僅憑單方面宣告的 開羅宣言 就說成是 "台灣回歸中國" 的法定證據? 無視國際法當中"宣言"是單方面的意向,在外交折衝過程中只具有中途"停戰協定"的性質,與最終雙方都同意共同簽署的和平條約是不同的!

(4) 聯合國 2758 號 決議文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 如下
Resolution 2758 (XXVI)

THE GENERAL ASSEMBLY.
大會
Recall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Considering 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essential both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for the cause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must serve under the Charter.
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
Recognizing that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the only lawful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Oct. 25 1971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九七六次全體會議。
該文只是將〈蔣介石的代表〉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中的席位,轉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文中沒有包含「中華民國」、「台灣」的字眼,也沒有提及台灣地位問題
美、日對2758號文,投下的是反對票!

194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是藉由 分裂 1911年中華民國 國土而成立
2758號決議文很清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蔣介石的代表,成為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

取代了的是 蔣介石的代表 , 贏了老蔣? 此無關中華民國 , 更無關台灣
事實是 ,2758號決議正文並沒有提及「中華民國」和「台灣」,(拉丁法諺: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明示其一,排除其它)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決議僅涉及中國代表權,而保留有「中華民國返聯」或「台灣入聯」的解釋空間。
如波蘭學者陸安寧與孟狄斯於2023年在《國家利益》上發表論文,指出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只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但沒有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中代表中華民國,未註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也未提到台灣國家地位的解決方案。

台灣 根本無涉於 中国 !

單方面霸權宣告 只顯示了這個前身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國家"中国"? 根本就只是馬列蘇維埃的信徒,假冒中國這個殼上市而非中國!
中國的傳統是王道文化!是行仁政, 不是霸權武力!是博大精深文化吸引日本送來遣唐使全面唐化
現在唐宋文化東傳反而成了日本文化! 在現在的"中国" 反而絕跡! 吸引日本幕府迎南宋禪宗高僧成為日本的禪學 , 由禪宗衍生了的日本武士道精神 !
caraxist
以上自說自嗨的謬論,就說 一句 承認自己就是台獨 很丟臉嗎?為台獨去當兵簽下去很難嗎?求您了不要再綁架 霸凌 中華民國,台獨就不是台灣,您自己是台獨, 別人並不是 中華民國也不是台獨!!
Reko0914
廢話一堆,只為了掩飾綠孬的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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