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531215 wrote:
該分局公文誰核發用...(恕刪)



一個小小的行政疏忽和一個國防軍紀問題,二者同等比較?!





乾脆去告總統瀆職,再申請國賠....



yuffany wrote:
你提出來的證據,怎麼看都是
「承辦人錯過展延時間,分局怕留下不良紀錄乾脆掩蓋,
後來被抓包才連忙補申請」。
這只是行政過失,
看清楚你貼的法條:「其涉有犯罪行為者,應依刑法及其有關法律處斷」
請問故意包庇讓當事民眾可以緩繳的證據在哪裡?
對國庫的損失是多少?
如果這兩個不能證明,
就沒有圖利,
就只是行政處分而已,
法律條文說得清清楚楚,
不要拿著雞毛當令箭。
人家上級單位已經在做行政處分了,
你還想要什麼?...(恕刪)
yuffany wrote:
好啦!
你的觀點就是只要錯過展延期限沒有申請,承辦人就是罪大惡極,應該馬上抓去殺頭。
與你說理無益,
你趕快去法院告吧。
在這裡寫沒用的,記者不會理你。
虎克貓 wrote:
到底你損失了什麼?
還是只是仇視公務(員)機關?
心態不健康,對自己人生沒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