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心請教 所謂的民間版是從何而來?

民間版的問題太多,我看到的問題就有好多

1.直接把兩國寫進法律條文內,過了對岸馬上啟動反分裂法

2.明定行政院以及相關人員刑責,易有寒蟬效應動輒得咎

3.否定公投法30條,讓監督協議變成太上法律

4.由民間團體招開公聽會與提出審查報告,民間團體易被操縱、立場不一,沒有公正性

5.立法權有侵犯行政權之嫌

6.監督過程複雜,簽屬一個協議會曠日廢時

7.限制太多,過了這一版本的監督條例等於以後兩案都不用簽屬任何協議了

scottching wrote:
有圖啦,可是我一po又要被刪,我就懶得po了
我的感覺是,就尤美女版(一般俗稱民間版,其實還有其他版本,共八個),那說雖然費時一點,但是整體來說挺好的。


不是費時"一點",是非常多點

光是民間招開公聽會、提出審查報告沒一兩年以上是搞不定的

總統立委也才四年一任,到時一定又跟大選綁在一起

不管誰是執政黨,都會完全作不了事情


scottching wrote:
政院版不好的地方在於,如果要落實立法機關可以修改,那是根本不可能的,更不用談人民想要修改,所以是垃圾。


兩國或是兩區域之間的協議,本來就不可能談完後交回立法院修改,更不可能是交由人民修改

2300萬人有2300萬種立場

簽屬任何協議一定是某些人受益某些人受害

所以交由人民修改跟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聲音大的人會出來爭取自己權益

到時候是比誰聲音大誰拳頭大,而不是數人頭,這根本就違反了民主的精神

若要交由立法委員修改

那就要像美國一樣讓議員也參加談判過程

但是

為什麼一定要可以讓立法機關修改才可以?

是因為立法機關有民意基礎嗎?

內政外交本就是行政部門的工作

立法院有權監督,所以可以接受條文過或不過

要交由立法院修改條文,十年可能都改不完,而且我認為這已經侵犯到行政權了
如果先讓立法機關修改
再讓朝野協商決定
那?
民間版還有溯及效力
如果通過的話,立法院的權力會不會太大了

kantinger wrote:
如果先讓立法機關修改
再讓朝野協商決定
那?


修改完了為什麼還要朝野協商?

而且修改協議又不是只有單方面的問題

就算要修改,也要對方同意才行

我國參與對外協議條約的從來只會有政府行政官員

不會有立法委員參予

要一個沒參加協商過程的人修改條文是很奇怪的事情

就像你媽要你出門買雞蛋,先去問問一斤多少錢

回來後你媽說一斤30太貴了,去跟老闆殺價殺成20塊才要買

這根本就不合理

你會殺價,老闆也會還價,叫小孩出去殺價只是浪費時間罷了

要就媽媽自己出門殺價

不然就媽媽根據小孩的報告決定要不要買30塊錢的雞蛋
修改完了為什麼還要朝野協商?
搞朝野協商或全體表決的呢?
道理在哪呢?


要一個沒參加協商過程的人修改條文是很奇怪的事情?
那要全體立委都去談嗎?
按照民間版溯及效力:

你媽說以前的雞蛋全部買貴了
叫你拿收據全部拿去退掉
你: 媽, 可是雞蛋都吃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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