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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迷糊糊的莫宰羊 wrote:
你錯了,其實這是一個誤會...(恕刪)
你也誤會了 並不是公車的案子
是超商的案子
一審法官認定有罪的原因
1.遺失的皮包一直都在監視器範圍裡
2.整個過程只有司機去拿
3.失主家距離超商不過十分鐘的路程但卻花了一小時以上才歸還
二審法官認定無罪的原因
1.雖然皮包在監視器範圍裡,但是失主有可能在這之前就已經遺失了
失主並無法證明包包的錢在司機拿的時候還在
2.雖然失主家離超商不遠,但是司機並非當地居民 不可能直接朝失主家前去
雖然花了一小時 但是考量找路所花的時間 一小時是合理範圍
另外,法官既然能認同包包裡的金額就表示失主應該有提出相關佐證(如提款機)
否則二審法官也不會用失主無法證明包包裡的錢在之前就有可能遺失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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