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0116 wrote:
哪裡沒有?小弟就住新北市,每月初一/十五或初二/十六就有一堆在社區樓下燒紙錢的,哪裡有不准的?
台灣各大街小巷宮廟,哪家不是説燒就燒,説拜就拜?
剛剛走路出門去銀行,五分鐘的路程,就看到三個燒紙錢的鐵桶擺在人行道上!
(竹北光明六路,喜來登飯店對面的人行道)
無事閒閒 wrote:
所以是說這公文確實...(恕刪)
Jason kid wrote:
這位朋友,從公文上來看,這公文確實沒有要求地方有絕對執行的義務,
是保留地方的行政裁量權,指南宮為什麼被罰?依照甚麼法源罰它?
那得去問地方主管機關。
我單純就是解釋公文的用字而已,沒別的...(恕刪)
Jason kid wrote:
...而「應」跟「須」相比,「應」具備非執行不可的義務,
須則是必須後接動詞才具備強制性,但也僅比「需」強一點,
至於「得」,則是由收文單位依單位裁量權,決定要不要照做,
「應」才有非做不可的義務,「得」則是擁有選擇不做的自由...(恕刪)
軒轅浩 wrote:
"得"這個意思是你的業務中有裁量權的行為
但應該是偏"要做"的意思,
如果你選擇"不要做"的話你必須要有正當理由。
"應"的話就算沒有理由必須要做...
所以,公文上的"得"你選擇不作為是必須要有理由的喔,
你沒有理由而不作為可以算怠於職務喔,
不過...民眾抗議也可以算正當理由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