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應元呼籲政治人物帶頭「滅香」 總統府:蔡英文樂於這樣做

ken0116 wrote:
哪裡沒有?小弟就住新北市,每月初一/十五或初二/十六就有一堆在社區樓下燒紙錢的,哪裡有不准的?
台灣各大街小巷宮廟,哪家不是説燒就燒,説拜就拜?

剛剛走路出門去銀行,五分鐘的路程,就看到三個燒紙錢的鐵桶擺在人行道上!
(竹北光明六路,喜來登飯店對面的人行道)

Jason kid wrote:
「得」這個字,在應用公文上,確實是⋯..(恕刪)

所以是說這公文確實有問題?
上面冩「全面落實塔內不燒香及持香」,之後寫「塔內香爐得予以收存不擺放」。是說都已經全面落實禁止了,再說沒用處的香爐任選放或不放。
又寫了「得朝全部撤掉香爐」指也是任選撤不撤皆可,但再寫「達到零燃燒最佳願景」。
所以政府是在說香爐任你擺不擺,撤不撤,但是全面落實不能燒,而且「㓕香」確實是目的。

無事閒閒 wrote:
所以是說這公文確實...(恕刪)


政府公文都已經說了是宣導而已,又不是強制禁止
可不做的話 何必宣導?

你的上級跟你講一件事 結果也告訴你 可做也可不做
你的老婆跟你講一件事 結果也告訴你 可做也可不做
你的父母跟你講一件事 結果也告訴你 可做也可不做

那可以不做 他們跟你講做什麼?
那可以不做 他們跟你講做什麼?
那可以不做 他們跟你講做什麼?



hn1271n wrote:
政府公文都已經說了是宣導而已,又不是強制禁止
無事閒閒 wrote:
所以是說這公文確實...(恕刪)


公文本身確實沒甚麼問題,我們來看一下內文寫好了

主旨:(前刪)......就轄下各殯葬設施,依說明事項持續配合辦理推動,請查照

主旨已經說明,配合辦理的單位是收文單位,而非殯葬業者

說明:
一、(前刪).....惠請各公私立殯葬設施之轄管單位,依下列說明事項逐步循序漸進推動,以達環保低碳城市願景

這裡也很清楚的說明,是逐步推動,乃宣導而非強制執行

(一)公私立納骨塔堂
1、香支減量,香爐可減為只留塔外天公爐1座,全面落實塔內不燒香及持香,以雙手合十祭拜,塔內香爐予以收存不擺放,並宣導民眾「心誠一炷香」心誠則靈,(後刪)


這裡也寫得很明確,清楚寫出了未來希望的目標,但保有行使自由

2、(等到)上開「心誠一炷香」推廣成效良好後,接下來朝全部撤掉香爐,宣導「以心香祭拜」,(後刪)

這裡也說,要「等到」前面說宣導的「心誠一炷香」推廣有成效後(假設前提),才可能朝下一步撤爐邁進,而且是用「得」這個字,也就是說,這裡的「得」是要滿足前面那個假設前提之後,才由收文單位保有選擇行使與否的自由


總之,公文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很清楚寫出這是「宣導」,沒有強制力,
單純就事論事,解釋公文就是如此;應用文就是這樣,追求簡單精確,沒有可以被超譯解讀的空間,
要怎麼用一般普羅大眾的邏輯去解釋公文,都沒有辦法破壞應用公文存在已久的使用規範

講真的,就我的理解,政府單位如果要強制執行,直接頒布公告就好,
再發文至轄下機關,要求主官管依公告辦理之,也不需要在那邊函來函去的了

每天漲停板 wrote:
這算是打壓香燭業嗎...(恕刪)


代言「滅飛蚊香」

簡稱 滅香
跟環保低碳有關?

那環保單位的編制就排碳

要不要減編制呢?

無事閒閒 wrote:
那這世界還真奇怪,...(恕刪)


這位朋友,從公文上來看,這公文確實沒有要求地方有絕對執行的義務,
是保留地方的行政裁量權,指南宮為什麼被罰?依照甚麼法源罰它?
那得去問地方主管機關。
我單純就是解釋公文的用字而已,沒別的
Jason kid wrote:
這位朋友,從公文上來看,這公文確實沒有要求地方有絕對執行的義務,
是保留地方的行政裁量權,指南宮為什麼被罰?依照甚麼法源罰它?
那得去問地方主管機關。
我單純就是解釋公文的用字而已,沒別的...(恕刪)


那麼你有沒有發現自己寫的前後矛盾了呢?
在上面的引言中你寫"保留地方的行政裁量權"

但是在前面130樓,你是寫"由收文單位依單位裁量權,", copy如下
Jason kid wrote:
...而「應」跟「須」相比,「應」具備非執行不可的義務,
須則是必須後接動詞才具備強制性,但也僅比「需」強一點,
至於「得」,則是由收文單位依單位裁量權,決定要不要照做,
「應」才有非做不可的義務,「得」則是擁有選擇不做的自由...(恕刪)



你看出來差異了嗎?
現在寫"保留地方的行政裁量權" 應是指行政機關有權決定.
在130樓寫"由收文單位依單位裁量權,"應是指收文者宮廟有權決定做或不做.


還是說你不知道現在在討論的公文內文是指:
發文者: 台南市政府民政局函
收文者:財團法人...台南學甲慈惠宮

所以你的結論是: 函中寫的"宣導" ,若是宮廟沒有配合辦理逐步推動,那摩政府機關有權決定處款,罰到你不敢做.
所以現實之中, 指南宮才會貼出大紅色告示牌聲明自清, 避免被處罰.大廟封爐,小廟哀嚎.


所以也證明98樓寫的才是事實, 如下,而所謂"宣導"也是說說而已....
軒轅浩 wrote:
"得"這個意思是你的業務中有裁量權的行為
但應該是偏"要做"的意思,
如果你選擇"不要做"的話你必須要有正當理由。
"應"的話就算沒有理由必須要做...
所以,公文上的"得"你選擇不作為是必須要有理由的喔,
你沒有理由而不作為可以算怠於職務喔,
不過...民眾抗議也可以算正當理由吧......(恕刪)








無事閒閒 wrote:
那麼你有沒有發現自...(恕刪)


沒錯啊,就公文上的內容來說,不論它是行文給誰,
只要用上「得」這個字,收文單位就沒有依規定配合的義務,
如果是強制的,它就必須用「應」這個字,
所以就公文而言,它的確就是宣導,沒有強制力,
若有,也應該在函文內明確引用法規條文才是,
至於地方主管機關究竟是以甚麼法源為依據開法,這我不清楚,
不過肯定不是依據這張公文就是了
公文的遣詞用字使用是有相關規定的,
糾結在是不是宣導,其實我也沒甚麼意思要去深究或是跟閣下辯論甚麼
如果閣下想知道為啥指南宮被開罰了,法源依據又是甚麼
這我沒辦法回答,或許直接去問地方主管機關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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