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



這下內容是從網路上找到的

 中山醫學大學學生張博崴,今年二二八連假獨攀白姑大山失蹤,當地警、消、國軍、民間救難組織及家屬自僱的山青等,投入六百人次、遍尋五十一天,堪稱近年最大規模搜山行動,卻毫無下文,但上週兩名山友入山搜尋,卻在第二天就找到死者大體,且地點就在家屬研判的北港溪一帶,引起岳界譁然,也引爆家屬砲轟官方救援不力、不知善用手機定位系統,並認為孩子因而枉死,考慮提出國賠。
 找到張博崴遺體的山友「阿諾」黃國書,四年前曾在南湖溪搜尋十五公里後找到失蹤四十七天的新光人壽登山隊員李俊生,當時也震撼岳界;黃國書上週二和林姓友人入山搜救時,透過手機和張博崴的女友對談,確認女友與張通話時聽到潺潺溪水聲,加上兩人又追蹤到新的樹枝折痕及腳印,遂研判張博崴可能和李俊生一樣,都選擇下切溪谷找生路。
 隔天清晨,黃國書用望遠鏡發現溪底有帳篷飄動,以高繞及繩索固定後,耗費四小時下切溪谷六百公尺,越過三十多個深潭或瀑布群,其中最高達八層樓,還有數個五樓高的瀑布,由於地勢險惡,他無法理解張博崴是如何徒手下切溪谷的。
 黃國書找到張博崴時,發現他早已斷氣,身穿簡單衣褲、大體完整地踡曲在睡袋內,而缺少外帳和營柱的內帳、大背包散在遺體數公尺之外,一旁的石頭壓著幾張白紙,因被風吹雨淋而模糊不清,無法辨識內容。
 因張博崴的內褲沾有微量血跡,背包內的手機支離破碎,一旁還有腐爛食物,黃國書研判,張博崴可能滑落深潭或瀑布時受了傷,受困溪底待援。

這是 wiki百科的內容
張博崴山難[編輯]
張博崴山難是台灣一起山難事件。張博崴就讀於台中市中山醫學大學,其身份則是在校就讀中學生。這起山難事件發生於2011年2月27日,張博崴獨自攀登臺中市和平區與南投縣仁愛鄉交界處的白姑大山(海拔3341公尺)[1]。次日下午3時,張生以電話聯絡女友表示迷路,之後就失去聯絡[1]。3月1日起警消開始發動搜索,不過在發動了600多人次、51餘日的搜索都一無所獲[1][2]。4月20日,遺體在白姑大山外圍東勢林管處171林班的野溪被黃國書尋獲[1]。由於發現地點就在搜救初期家屬研判的北港溪一帶,而警、消以及張生家屬僱用的山青初期有至該區塊搜索,但皆未尋獲,引發家屬不滿[3],提出金額新台幣665萬元的國賠訴訟,經3年纏訟後,在2015年5月經台北地院認定南投消防局有疏失,國賠267萬元,創下台灣山難國賠的司法首例[4]。

在搜救結束之後,其父母投身「山難救助體制」推動工作,並於2011年8月8日透過立法委員田秋堇與中華人權協會協助,在立法院召開首次公聽會,達成11項初步結論,包括消防署須編列預算強化搜救、定期結合原住民演練山難救援和高山型國家公園、成立專屬搜救隊等內容[5]。

不過遺憾的是,並沒有因此次事件提出「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搜救需耗損人資、物資,然搜救不力更要全民買單。張博崴山難事件中,張博崴獨自攀登地形複雜的白姑大山實屬不當判斷,盼未來能有更多相關法案推動。
有問題的家長,有問題的法官…
繼續這樣亂,三不五時就在國賠
真的很討厭價值觀有問題的人
因為臺灣是高山峻嶺,通常溪谷的落差都很大,也許還有有深潭,瀑布等等,如果沒有裝備,第一個危險,二也耗費體力。如果耗費體力,糧食也是問題!

Coolshin wrote:
發問,為什麼不能往...(恕刪)

台灣現在就是如此,

假-----人權 、

假-----人道 、

真-----理盲 。
鯨魚vs海豚 wrote:
中時的報導,看看就好。...(恕刪)




這件事幾乎是今天各大報的頭版, 各報就是陳述事情經過及法院判決,我不覺得中時寫的內容和蘋果, 自由等報有何不同..

所以為何看到中時,你的結論就是看看就好?

--> 把個人政治立場帶到這種山難事件新聞, 是中毒太深了嗎
Coolshin wrote:
發問,為什麼不能往溪...(恕刪)

臺灣的地形起伏很大,溪谷濕滑,容易失溫或跌倒,下去了上不來,而且很多斷崖,沒路。

68102020 wrote:
yah00留言版 ...(恕刪)



國賠不是使用我們繳的稅金喔....
國賠是國家先墊付賠償金,
然後會從那些被起訴的消防隊員薪資扣錢!!

台灣會變成鬼島,
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恐龍法官真是大害之一啊!!

d1994830715 K大 wrote:
那家屬一開始怎麼不...(恕刪)


請你先了解整個發生山難時的程序後再發言
請各位秉持著冷靜去思考這個問題

這件事情不是要大家吵架,爭你死我活
而是探討救難程序上的問題


就好比,大家都知到有警察會吃案
但並不代表所有的警察都會吃案

不是嗎?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牧葉 wrote:
國賠只是一種手段,...(恕刪)


當初一看到也是覺得不合理,只是再深入了解,雖然死者太過自信有錯,然而搜救方面也一樣有疏失,找到大體地點就在家屬一開始提供的可能範圍裡,然而搜救人員跟家屬自雇的搜救人員卻說搜過了直到黃先生仔仔細細搜一遍就找到了只能期望這件判決能讓官民雙方能痛定思痛,一起建構出更好的山區搜救機制,這樣這件判決才真的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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