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未緊靠邊 肇事恐涉過失傷害 永康區王先生問:我下班回家將小客車停在路邊,路旁就有一盞路燈非常明亮,我的車子明顯可見,但是深夜突然發生一聲巨響,我出門查看有一個青少年騎乘機車撞上我的小客車摔倒在路邊,我急忙報警叫救護車,同時我聞到那位青少年滿身酒味,顯然是酒後駕車,結果員警到場說我未緊靠路邊停車,恐怕涉及過失傷害罪,請問警察說的是對的嗎?那位青少年明顯酒駕,為什麼變成我的過失呢? 按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於「臨時停車」時(所謂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為人員上下車,裝卸物品,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隨時可以行駛的狀態而言,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九款之規定。)不得逾六十公分,於「停車」時(停車是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不立即行駛的狀態而言,參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十款之規定。)不得逾四十公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王先生下班後將車輛停放路邊後返家,應屬「停車」,而非「臨時停車」之狀態,依照上揭規定車輪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路緣石或路面邊緣自應在四十公分以內,否則即有未緊靠路邊停車之違規,如果因此造成行進中車輛撞擊,導致駕駛人受傷,自可能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員警所言並無錯誤。 本件機車駕駛人雖然酒後駕車,就本件肇事顯然也有過失,然而於假定王先生也有未緊靠路邊停車的過失情形下,既然是二人的過失共同造成本件肇事,因而導致機車駕駛人受有傷害,機車駕駛人的過失僅可以作為王先生過失程度量刑(酌減刑度)的參考,無法逕行減免王先生的過失責任。 但王先生也毋庸過度擔心,如果肇事機車撞擊王先生車輛的部位,在右側車體靠近路面邊緣的部位,也就是說即使王先生將車輛停放於路邊四十公分以內,也無法避免此次車禍的發生,或許可以認定王先生未緊靠路邊停車的違規,與機車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受傷的結果間並無因果關係,王先生未必會有過失責任(惟實際結果仍有賴法院審理)。(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 2013/01/11 14:17skywalker7263 wrote:你要先確認你車“停”...(恕刪)
b9971m wrote:小屁孩撞車肇事逃逸安...(恕刪) 樓主我建議你幾天後再請警方找人現在找不太好第一對方可以去驗傷最好隔個3天還是幾天如果對方沒驗傷你就贏了對方驗傷過失傷害這條你可能會悲劇等你提告之後對方要驗傷也來不及了因為你可以主張對方撞車後沒有傷他現在驗的傷是之後才造成的並不干我的事暑假屁孩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