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檢舉違規的計程車,憑這張照片難道不夠力嗎?

被固定式照像照到的不就是這樣呈現嗎

鐵馬豬 wrote:
事實不是如你假設的這...(恕刪)


證據不足也不能強迫

法律又不是憑你的意見就能判斷?

那我可以懷疑你故意跟小黃找碴嗎?
鐵馬豬 wrote:如圖,是我在楊梅市梅高路/水尾橋 路口,

跟彰化比起來好太多了,我寄給彰化警局跟局長信箱都沈了,有人說要寄交通隊,上星期寄了一樣連回信都沒
我不是正義魔人,有可能危害到我。我才會檢舉
wessley wrote:
煞車燈有亮..代表停車中...(恕刪)





不知道是不是一樣的設計,但一般尾燈是這樣
車體上的紅燈應該只是開頭燈才亮的
踩剎車的話尾門上的燈才會一起亮





圖片來源

ivan.chou wrote:
被固定式照像照到的不就是這樣呈現嗎
...(恕刪)

民眾檢舉的審核標準比固定式照相儀器拍的嚴格多了

vodka0517 wrote:
跟彰化比起來好太多了,我寄給彰化警局跟局長信箱都沈了,有人說要寄交通隊,上星期寄了一樣連回信都沒
我不是正義魔人,有可能危害到我。我才會檢舉
...(恕刪)

可以的話
寄縣市長信箱

再不行的話
寄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
保證會回覆
如果我是計程車司機,我能不能解釋說,其實我綠燈的時候剛好開到這個路口,結果車子故障,所以我只好停在

那邊,照片中是剛好我故障的時候,後車拍下的,只有1張照片,話隨人說,所以沒辦法定案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與聯絡地址。(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 為憑,俾免爭議。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 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避免超過30日為宜(處理期程15天左右:作業過程中尚包括資料整理、違規事實認證、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等期程)

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84年8月1日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

■備 註 欄: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市民當家熱線1999,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或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樓主大大的正義感是我們的借鏡,但是這樣做讓警察大如無法承辦下去!

鐵馬豬 wrote:
如圖,是我在楊梅市梅...(恕刪)


用影片 比較好舉發...照片通常就5050

鐵馬豬 wrote:
如圖,是我在楊梅市梅...(恕刪)


你要將該車輛靜止秒數一一附上
而且是連續的,即可證明該車超越停止線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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