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案號:107年度消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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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受害人確實有檢舉,只是公平會在受害人應該未提告情況下,認為損害程度輕微,未處罰。
但從公平會106年12月26日公競字第10600205671號判定,其實公平會並未作出處分或不處份處理。
因經詢問公平會人員【【公競字第】】是公平會內部對外發函字號。
經本人詢問公平會人員,在加奧迪福斯道路虛擬實境顯示功能這一案,可連辦追究嗎?公平會人員說可以,附上資料在檢舉(就是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案號107消字第21號與道路虛擬實境顯示功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