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西周封建說的終結 ( 轉貼,內容偏考古與文化討論,不習慣者感受沈悶,慎入。)

( 轉貼,內容偏考古與文化討論,不習慣者感受沈悶,慎入。)

https://www.bannedbook.org/bnews/zh-tw/lishi/20190326/1103487.html

李峰:西周封建說的終結

2019年03月26日


按照我們熟悉的關於社會形態的五階段論,西周曾被認為是奴隸制社會,后又被認為是與歐洲中世紀相近的封建社會。可是,近年來歐洲史學界的研究表明,Feudalism(封建)作為一個學術範疇的正當性已經被摧毀。哥倫比亞大學東亞語言和文化系的李峰教授研究中國早期歷史和考古多年,其著作《西周的滅亡》和《西周的政體》先後在國內出版了中文本,他在書中指出,由於Feudalism的致命缺陷,對西周封建說這一概念的顛覆也勢在必行了。

您在《西周的政體》一書中,對”西周封建論”提出了激烈的批評,我們注意到,您指出在西方史學界,所謂歐洲中世紀”封建”的基礎已經徹底動搖了,這是不是您對”西周封建論”提出批評的起因?

李峰:可以這樣說。不過,我想首先說明一下表述的問題。”封建”這個詞是戰國時期思想家的創作,講的是西周早期所謂的”封建親戚,以藩屏周”(《左傳》語),從而形成了西周國家的基本國家體制。當然,”封”和”建”這兩個字在西周時期的金文資料中都有出現,其語義和戰國思想家的用法基本相同。這個”封建”的概念在中國的傳統史學中被傳承了下來,如唐代的柳宗元寫過《封建論》的名作。如果說是這個意義上的”西周封建說”,那我並不反對。我所反對的是來源於Feudalism 一詞,經日本學者翻譯成”封建”的所謂”西周封建論”。經過這一翻譯並經過中國學者的普遍採用,”封建”(Feudalism)便成了中國現代史學中的一個新的理論建構,而不是傳統史學中”封建親戚”的意思。進而,在現代史學中的”西周封建論”也有兩個不同的意思:西方學者所說的”西周封建論”(Western Zhou Feudalism)說的是西周的政治制度(大多學者強調政治制度方面)與西歐中世紀的所謂 Feudalism 相似,西周國家的主要政治關係是一種 Feudal 關係。與此不同,中國學者過去所講的”西周封建論”則是指五種社會形態中的一種,強調的是地主和農民之間通過地租剝削所形成的經濟關係,但其來源同樣是西歐中世紀的 Feudalism。因此可以說現代史學中的這兩種”西周封建論”是同源而異流,但它們和傳統史學中所說的”封建”都是不同的。

在西方的史學傳統中, Feudalism這一概念的確立也經過了一個複雜的過程,其語源是法語的feu、feud, 或 feudum,指的是中世紀法蘭克王國一種特定的土地佔有方式。Feudalism一詞大約出現於十九世紀中葉,當然它也是西方現代史學中的一個理論建構,反過來被加在中世紀歷史之上。但是,這一概念經過馬克·布洛赫 (Marc Bloch)和贛紹夫(F. L. Ganshof)等著名史學家的論述,成為主導歐洲中世紀研究的一個關鍵性概念。但是,隨著西方史學的進步,Feudalism這一理論建構的缺陷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後逐漸地被揭露出來。最早發難的是伊麗莎白· 布朗(Elizabeth A. R. Brown),她於1974年發表的《一個概念的暴政:Feudalism和歐洲中世紀史學家》,揭示了這一概念的內在矛盾。另一個對Feudalism的重炮是蘇珊·雷諾茲(Susan Reynolds)於1994年出版的《領地和封臣:重新解釋有關中世紀的證據》。在這本書中,雷諾茲仔細分析了作為所謂 Feudalism 的兩大要素的 Fief(領地)和 Vassal (封臣)制度在歐洲獨立形成的複雜過程,認為這兩個制度的真正結合,即形成所謂”領地-封臣制度”(Feudo-vassalic Institutions;這是雷諾茲的表述,一般用複數,以之代替 Feudalism)是到了十一或十二世紀才完成,而且在歐洲各地情況都不一樣。換句話說,Feudalism 這一後起的概念既不能概括歐洲中世紀的全部歷史,也不能反映歐洲不同地區的特殊現象。相反,它只是阻止人類去看到這些特殊現象和了解歐洲中世紀歷史的複雜性。現在西方史學界雖然仍有人用這個概念(特別是在一些為大眾所寫的著作中),但是大部分學者相信 Feudalism 作為一個學術範疇的正當性已經被摧毀。即使仍然使用這一概念的學者,也往往是把它重新定義,緊扣其字源,即僅僅把它當成一個賞賜 Fief(領地)的制度(不包括封臣的含義)。

中國國內學者近年來對”封建”(Feudalism)的概念及其在中國史研究中的使用也有一些批判,但是這些批判基本上都是在五種社會形態的學術範疇中進行的。我本人對這一概念的批評則是究其本源的一種批評,也是一種基於不同學術傳統(即西方的史學傳統,包括作為史學的漢學傳統)的批評。如果說西方學術界長期以來所講的 Feudalism 是一個錯誤的建構(這一點已很清楚),那麼由它發展出一種概括社會形態的模式(即所謂的”封建社會”),再把這一模式套用在古代中國社會之上,這就成了一個錯誤的連鎖性反應。這不僅是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史學的一個問題,對同樣源於歐洲十九世紀學術傳統的馬克思主義史學(包括現代中國史學),這自然也是一個嚴重問題。因為,我們現在對這一概念的顛覆是勢在必行的。

在新的定義下的西歐封建制或”領地-封臣制”,與西周實際實行的制度有什麼樣的差別,這些差別是根本性的嗎?

李峰:我把你的問題換一個方式來問,即:歐洲中世紀的社會和西周實際的制度究竟有什麼不同?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分為表象和實質兩個不同層面來論述。表象是我們在史料中可以直接觀察到的現象,實質則與兩個社會的不同起源有關,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表象之後的深層原因。先說表象層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所謂的 Vassalage (封臣制)是兩個自由的男人之間的一種排他性的私人”婚姻”關係。其實質是一種建立在法理上之平等地位和相互責任之上的契約性不平等關係(這裏的關鍵詞是”契約性”,即英文的 Contractual)。但是,周王與諸侯之間的關係並不是這樣,而是一種君主和屬臣關係,是一種絕對不平等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我們不可以想象西周時期的某國諸侯可以把周王告上法庭,或提出中斷他對周王的臣屬關係。但是歐洲中世紀的封臣卻可以這樣做。第二,歐洲中世紀領地(Fief)並不是一種全產權的土地;而是領自領主,其權利在封臣與領主之間的契約中有具體規定的一塊土地。從根本上講,領地是一種生活補貼,它是不帶有司法權的;有時一塊領地上的司法權既不屬於封臣也不屬於領主,而屬於第三者。從這點講,領地只是歐洲中世紀諸多不同的土地佔有或領有形式的一種,因此也不足以用來概括歐洲中世紀的土地制度。

與此不同,西周的封國是西周國家權力的具體體現;諸侯在領受土地時同時也領受到大量的人口,並領受到在這些土地上實行政治和司法統治的權力。因此,每一個封國都是一個集民事、經濟、司法和軍事權力為一體的政治實體,它與歐洲中世紀的領地(Fief)是完全不同。第三,在軍事方面,歐洲中世紀實行領地-封臣制度的一個主要目的是減輕領主裝備他的戰士的負擔,所以在領地-封臣制度實行起來以後,歐洲的國王一般是沒有常備軍隊的,而只是在戰時召喚自己的封臣參戰,而封臣則會帶來他們自己的騎士(當然這並不是國王組織軍隊的唯一途徑)。封臣入伍以後,在歐洲的定製是他們只服務四十天,這是由他們的契約規定的無償服務。四十天以後他們可以隨時離開,領主無權要求他們無償超期地進行服務。關於西周的軍事制度,我們可以肯定周王手頭是有一支龐大的常備軍的,這就是金文中常常講到的西六師和成周八師。這是完全不同於領地-封臣制度的一套軍事制度。

另外還有兩個誤解必須澄清。首先,很多學者,如西方漢學中”西周封建論”的主要倡導者顧立雅(Herrlee G. Creel)過去把 Feudalism 誤認為是一種政府的組織形態,他認為西周政府即是這樣組織起來的。但實際上領地-封臣制度並不是一種政府組織形式,而是一種通過在國王和其屬臣之間建構新的私人關係(領主-封臣關係)的方式來保證政府有效運作的辦法。第二,過去一些學者往往將所謂西周的”五等爵”與歐洲中世紀的貴族稱謂相比附,這也是一種誤解。歐洲的系列爵稱在領地-封臣制度出現以前早就存在,他們代表了邁洛文(公元五世紀至八世紀)和卡洛林(公元八世紀至九世紀)國家的基本政治體系,並非所謂 Feudalism 的一部分。所謂的”五等爵”也並非西周的制度。我最近論述,所謂的”五等爵”稱系列實際上可能是春秋時期與”霸”的制度相伴隨而興起的一種制度。

從實質層面上講,領地-封臣制度在歐洲的出現有其深層的社會背景,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制度。這種制度在歐洲中世紀出現,主要是因為日耳曼人社會仍處在一種部族組織狀態,其主要的社會關係表現為一種武士對於首領的私人依附關係,而缺乏拉丁民族中長期形成的那種公共權力意識。但另一個方面,佔領羅馬帝國以後的日耳曼人卻接受了拉丁民族的法律觀念甚至體系,特別是契約(contract)制度。因此,在中央政權削弱的情況下,他們將這種私人的依附關係用法律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並逐漸加以推廣,這對加佩王朝(Capetians)時期法蘭克人重建政治權利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換言之,它是一種通過在國王和其屬臣之間建構新的契約性質的私人關係的方式來保證政府正常運作的辦法,是附加在原有政府組織之上(或之外)的一個制度。它在本質上是加強王權的一個辦法,而不是削弱王權的一種組織形式。

西周國家是兩次東征的產物,其國家的形成過程和政治權力的組織邏輯與歐洲中世紀日耳曼人國家有著根本的不同。西周國家的實質是將周王和其子弟之間的親族關係直接轉化成一種國家組織形式。因而,周人用來維繫中央對地方權威的是血緣紐帶及姬姓與非姬姓宗族的婚姻關係,而整個西周社會可以說是一張由血緣和婚姻紐帶編織成的大網。周人沒有必要,也沒有機會來推行一種法理契約性關係並以之來加強政治權力。我們並不是說周人沒有私人性的契約關係;從金文中知道他們當然是有的。但是,把這樣的一種私人性的契約關係引入政治關係從而形成政治權力的重新組合,這恐怕要到春秋時期的盟誓制度了。但是,這是周人中央權力的式微和血緣宗族制度衰弱的一個產物,這是後來的變化,而非西周的制度。

我自己關於”封建”問題的論述最早見於2003年《哈佛亞洲研究學刊》,之後在2008年出版的《西周的政體》中也有進一步的討論,其目的是反對西方漢學界流行的”西周封建論”(Western Zhou Feudalism)。應該提到,2005年許田波(Tin-bor Victoria Hui)教授出版了她的《戰爭與國家形成:古代中國與近代早期歐洲之比較》,也是一個將中西歷史進行比較研究的例子。顯然,許田波並沒有看到我對”西周封建論”的批判,而是以周代社會的Feudalism為基本的出發點和西歐早期近代歷史相比較。最近,丹麥奧胡斯大學的喬根·莫勒(Jrgen Mller)教授就許田波的比較研究寫成了一篇長篇批評(尚未發表),我有幸拜讀此文。在這篇書評中,莫勒教授詳細引用我對 Feudalism 的批判,重新檢討了許書比較歷史學研究的基礎。莫勒的論述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我對此也表示同意:第一,相對歐洲中世紀而言,周代的社會缺少法理契約傳統(Legal contractualism);第二,歐洲中世紀有許多獨立於世俗王權的受制度性保護的特權力量,如獨立的城市及其市民,教堂及其神職人員等,而在中國周代世俗王權一直都強大,缺少那些獨立的社會群體。因此,周代的中國和歐洲中世紀乃至早期近代的社會環境是非常不一樣的。這也許可以看作我們有關”西周封建論”的討論對歐洲歷史研究的一個反饋吧。希望莫勒教授的這篇書評能夠及早發表,以饗更多讀者。

既然西周與歐洲中世紀的制度有如此大的差別,如果我們只能放棄”封建”的定義,那麼您覺得該如何描述西周的政治制度呢?

李峰:首先,我們要放棄的並不是”封建”這個詞,而是作為 Feudalism 之翻譯的”封建制度”乃至”封建社會”這個學術範疇。但是,我們描述一種政治制度所需要的並不只是一個詞,而是要進行符合邏輯的所謂厚度描述(thick description)。同時,這種描述要有意義。我們不能把西周的制度孤立起來看,還必須考察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政治體系的各種形態及其發展變化。經過多年的思考,我認為對西周政治體系的最好描述是它是一個以”邑”的網路為基本存在形式的國家,即”邑制國家”。它既不同於以一個超大城市為中心的所謂”城市國家”,也不同於以領土的實際控製為目標的所謂”領土國家”。進而,作為西周國家基本功能的對邑進行的控制是通過宗族的結構體系來進行的,也就是說,作為地緣政治基本單位的”邑”是沿著周王室宗族組織的結構進行分配並由宗族實際佔有和進行控制。宗族(主要是姬姓宗族)的分支一旦被分封到東方,他們就形成了諸侯國,其子孫再按宗族的結構進行繁衍並領有居邑。在政治權力方面,周人認為西周國家的根本權力也就是正當性來自上天,它被給予周朝的創造者文王(西周中期以後武王加入受天命者的行列);在位的周王則是依靠一個傳自周文王的權力來進行統治。進而,在位的周王又將這一權力委任給由他派往各地的諸侯,由他們直接統領各地宗族,並通過宗族實現對成千上萬的邑的管理。因此我們說,西周國家是一個”權力代理的親族邑制國家”(Delegatory Kin-ordered Settlement State),這個說法雖然長了一些,但它概括了西周國家在地緣結構、社會組織和政治權利等三個方面的基本特徵。

中國史學界包括我們的歷史教材,長期採用的是五種社會形態劃分方式。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史學界討論的是西周封建說還是戰國封建說或魏晉封建說。而近年來,這個劃分方式本身就受到很多質疑,您認為我們現在是否有必要繼續採用這一劃分形式?

李峰:這個問題說來就話長了。對歷史進行分期的初衷是好的,具體到中國史來講,分期研究的最初動機是想證明中國歷史的發展並沒有置身於世界文明的洪流之外,而是遵循了世界文明(或者說只是歐洲文明)發展的通則。這是對西方十九世紀以來流行的東亞文明停滯論的一種反駁。但是,對於分期問題的討論主要是在社會形態的五階段論的範疇中進行的,是一種如何使一個地區的歷史符合所謂”通則”的討論。馬克思在其著作中曾明確寫到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本主義的四種社會形態,有意表明這是一個連續性的而且普遍存在的發展過程,但是他有時也將前三者看成是人類步出遊牧生活而進入定居生活的三個不同途徑。即使說馬克思曾經主張歐洲社會經歷了他所列舉的四個發展階段,這一發展也只能被看作是歷史性的,也就是說不是必然性的。換言之,奴隸制度本身並沒有要求發展成為封建制度的內在因素;歐洲之所以這樣發展完全是由於歐洲特殊的歷史環境,即羅馬帝國以後有一個日耳曼人的社會,但這是偶然性的,在世界其他地方則並不必然如此。但是到了蘇聯理論家那裡,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的所謂”五種社會形態”則成了人類社會發展所逐次必經的五個社會階段,成了一個社會發展的通則。中國學者則是從蘇聯特別是斯大林那裡繼承這個所謂”五個社會發展階段”的理論,並且長期以來在如何按照這個理論來劃分中國歷史的問題上下功夫。

應該指出,按照”五種社會形態”或”五個社會發展階段”的理論來劃分中國的歷史不僅是一個學術論題,而且曾經在中國現代史上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它關係到對中國現代社會的定性和中國革命的對象和目的。這就是上世紀三十年代在中國出現的所謂”社會史大論戰”。對國民黨左派而言,上世紀二十和三十年代的中國仍處在漫長的封建社會,因此中國革命的對象是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但對中國共產黨而言,中國社會已經步出了典型的封建社會,進入了一種半封建、半資本主義的狀態。因此,中國革命的任務不僅要推翻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統治,還要推翻現代官僚資本主義的壓迫,也就是壓在人民頭上的所謂”三座大山”。這個任務是明確地寫在早期中國共產黨黨章中的。這是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在意識形態上的最大不同和最根本的矛盾(所謂的”官僚資本主義”與國民黨上層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這則是共產黨要推翻的),這就是為什麼國共兩黨雖可以在反帝反封建的目標上合作,但對中國現代社會認知的不同終將兩黨引向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后徹底分裂的道路。

關於中國”封建社會”究竟起於何時,這涉及它在五種社會形態體系中的定義。馬克思當然沒有看到由當代學者所揭示出來的歐洲中世紀的複雜性,而是把 Feudalism 當成歐洲中世紀涵蓋一切的一種制度。斯大林則是強調了歐洲中世紀的另一個側面,即把地主對農民的地租剝削當作了所謂 Feudalism 的主要特徵。中國則是繼承了斯大林的定義,並在半個多世紀以來形成了”西周封建論”、”戰國封建論”和”魏晉封建論”的所謂三論混戰的局面,至今沒有結論。更有甚者,”封建主義”變成了一切反動的、落後的和黑暗的舊社會的代名詞,這實際上是對學術詞彙的一種政治性濫用;這當然也是歷經了半個多世紀的中國革命的一個副產物。現在看來,不僅用Feudalism 一詞概括歐洲中世紀本身就有問題,由它發展出一種社會模式(即”封建社會”),再把它套在別的社會上就更有問題了,尚不用說其間還經過斯大林一番不知其所以然的再造。由此看來,中國史學界半個多世紀以來關於封建社會究竟在西周時期開始還是在戰國時期開始的爭論是多麼沒有必要!


同樣,用奴隸制度來涵蓋歐洲古典時期也是有一定問題的。簡單地講,歐洲古典時期確實存在過奴隸制,正如十七世紀之後的美國也存在過奴隸制,但是它並沒有一個所謂的”奴隸社會”。正如現代西方古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的巨擘摩西·芬里(Moses I. Finley)所指出的,這種典型奴隸制的出現是歷史性的(而非必然的),也就是說它是羅馬帝國對外征服的結果。在義大利以外羅馬帝國的其他被征服地方,特別是東方,其社會的主要生產方式並非奴隸制,而是使用附庸勞力。即使是在義大利,從公元四世紀起奴隸制也已經衰弱,這主要是因為隨著征服的結束、奴隸來源的枯竭和遠程輸送奴隸所造成的價格上漲。就西方古代社會的整體而言,像雅典和義大利這樣的有過典型奴隸制的社會其實是背離了社會發展的”正常”道路而採取了一種特殊的生產方式(這主要是緣于其特殊的征服歷史),而像埃及這樣以大量非自由農民為基礎的社會才可能是正常的。

這是目前西方史學界所取得的關於歐洲古代社會史的一個基本認識。因此,用雅典和義大利的典型奴隸制將希臘和羅馬的古代社會簡單概括成”奴隸社會”本身就是錯誤的,更不用說將這種社會看作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必經階段了。中國的商代和西周可能確實存在過奴隸制,秦漢甚至魏晉時代也存在過。但是說到”奴隸社會”則是另一回事,它要求奴隸制的生產方式成為一個社會最常規和最大規模的經濟活動模式和其賴以生存的基礎。在中國歷史上的漢代,由於它有和羅馬帝國類似的大擴張時期,可能最有條件形成類似義大利的發達奴隸制。但是,由於它所征服的大量匈奴人口來自完全不同的一個自然生態系統,不習於農作和農業社會的生活(也就是說作為奴隸的價值不高),因此他們大多是被漢朝政府安排在邊地,像原來一樣聚族而居。因此,漢代奴隸的主要成分仍然是漢人,這就限制了奴隸制的進一步發展。總之,就目前的資料看,中國歷史上沒有一個時期可以確證是一個”奴隸社會”。簡言之,中國的所謂”奴隸社會”是一個沒有被證實甚至是沒有必要存在的假說。

總之,”五個社會發展階段”理論,即使把它還原到歐洲古代史的範疇,也不能正確地反映歐洲歷史發展的過程,而只能是將複雜的歷史過程簡單化,甚至誤解了歐洲古代社會的基本面特徵。它在中國歷史上的應用不但不能帶來有效的研究成果,相反只能阻礙中國史學的發展和真正現代化。現在應該是謬誤止於智者的時候了。

馬克斯·韋伯曾提出理想類型的說法,並據此提出個人魅力型、傳統權威型和法理型三種統治模式,雖然世界各國的歷史未必有一個統一的規律,但是否有可能找到適合的理想類型來描述各種不同的統治模式呢?

李峰:我們為什麼要進行歷史分期呢?歷史的發展本來就是有時期區別的,表現為王朝的興衰或執政者的更替。歷史分期一般是探討長期的、有根本性的社會變化以及社會發展背後深層的原因,它一般比王朝的變化來得更慢一些。我們說”五個社會發展階段”理論不能適用中國歷史,並不是說人類歷史的發展完全雜亂無章,沒有規律可循。我們是說”五個社會發展階段”理論是基於歐洲歷史的例子,即使這五個階段都存在過,那它們也只能是歷史的偶然,而非邏輯性的必然。我們當然不能將這五個階段套在其他社會之上。韋伯的理論是從法理政治學的角度描述政治權威和領袖形式的發展和變化,用它作為概括人類過去發展的史學理論則顯得太狹窄了。

另一個比較常用的分期方法是所謂 “游團-氏族-酋邦-國家”的四階段論。這個發展模式主要是上世紀六十年代初在人類學的範疇中發展起來的,其得以產生的理論土壤當然是新進化主義。這個發展模式注重於早期人類社會的組織方式及其演進,比之韋伯的發展模式更容易在研究的實踐中進行把握,因此它被考古學家和社會史學家所廣泛接受,儘管現在也有人開始批判這個理論。對歷史學家來講,這個分期理論雖然對人類早期的社會發展(這是人類學和考古學所主要關心的)有著比較強大的概括力,但對歷史學家所主要關注的進入”國家”形態以後的人類社會發展卻提不出見解,因此,作為一個歷史學的理論是先天不足的。有些歷史學家也提出了”早期國家”和”帝國”的劃分,但這仍是非常粗線條的,特別是人類創造出帝國以後的歷史也很漫長,帝國的形態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時期存在巨大差異,不能簡單用”帝國”一詞概括之。
義大利 Vespa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