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這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
1、我想這應該沒問題吧,依民法153條的規定,只要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必要之點合致的話,所以
必要之點,就是價金、物品,我想哪種款式多少錢大家都有自己的需求,也刷卡、ATM轉帳等,所以契
約成立應該沒問題。
2、再來針對契約內容,我想契約內容就是哪款FZ的型號,多少錢,以及給付期日,針對於給付期
日,ATM轉帳者,應該於當日(上月21日)已經給付完畢,刷卡者,如果華碩還沒扣款,也是當
21日當日就刷,屬於隨時可以取得的狀態,應該對於消費者而言,該盡的契約義務都已經履行完畢。
再來就是華碩應該於預計於16日履行他的義務(若有提早履行,那是華碩自己放棄他的期間利益)。
二、若逾越16日未履行,則華碩應該陷於給付遲延的狀態。
1、依民法229條規定,有確定給付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起,付遲延責任。當然有人會說,他說預計16日寄送,並沒有說16日一定送(以下是官方小編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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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是在:
1. 4/18前(含)於ASUS Store訂購完成ZenFone A500CG或 ZenFone A600CG 的客戶,我們將在5/9左右完成交貨。造成您的久候,深感抱歉 。
2. 4/19(含)後於ASUS Store訂購的消費者,交貨時間將不會有變動。若您不記得您訂購的交貨時間,可以上Asus Store查詢:
網址:http://www.asus.com/tw/zentalk/tw/forum/list?aid=2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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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然說明"4/19(含)後於ASUS Store訂購的消費者,交貨時間將不會有變動",哪16號的給付期日當
然就是"確定的給付日"。因此依民法229條規定,若未於16日給付的話,就是華碩就陷入遲延
囉。
三、若華碩陷入給付遲延,消費者有何權利可主張??
原給付內容繼續請求給付,我們都是苦主,所以請求繼續給付FZ,另外還可以主張下列的權利或是拒絕
原給付,而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
1、損害賠償:依民法231規定債權人可以主張因遲延所生之損害
2、拒絕原給付,而請求不履行賠償:民法232則規定,對於遲延後給付對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可以拒絕
受領,並請求不履行的損害。例如,本來是要當生日禮物或是出國禮物,結果超過時間,遲延後再給付
對於債權人已經沒有任何利益囉(已經無法達成原本契約的目的)。或是本來這隻FZ要請再轉賣出
去,結果因為華碩遲延造成他方解約等等損失,都可以主張。
3、解除契約就應該不用說吧,就到網站去撤單。所以就算解除契約後,已經生的損害賠償還是可以繼續主
張(民法260)。
三、請華碩不要把消費者當猴子耍,消費者都是被動的接受貴公司的契約內容與條件,產量不足應該早已預
估的出,不是到給付日才告知,況且還都是消費者打電話詢問才逼你們出來公告。這應該不是一間很有
規模號稱堅若磐石的公司會做的事吧。既然號稱"堅若磐石"的企業,應該不只產品,甚至行銷、維修
等品質都要堅若磐石吧。
四、你們在網頁上笑說,小米把顧客當猴耍,你們絕不會把消費者當猴耍!!請問這不是把消費者當猴耍,
什麼才是把消費者當猴耍??既然要宣稱"堅若磐石"就不要有愧對這四個字精神的情形。從以前主機
板開始支持,到現在這種完全不尊重消費者行為,叫人如呵繼續支持??
PS:這篇我已經PO到官網上囉,也希望各位苦主可以知道自己的權利為何,我也會好好想想到消基會如何提出申訴內容!
小惡魔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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