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 ventura wrote:先到警局報案然後告民事損害賠償 先做個樣子要把業務和營業所 "一起列為被告"(恕刪) 講啥鬼呢?到警察局報案是告「詐欺」,是刑事,除非你能證明營業所和業務合謀,否則你只能告業務;「損害賠償」是民事,得自己(或請律師)跑法院,但本案理應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ika12 wrote:日前五月份於桃竹苗某(恕刪) 公司有連帶責任但你要提出你給的錢是因為該公司的業務性質而給付例如給錢有無收據?總之要證明你把錢給了業務人員而這筆錢是購車的車款但該公司如果可以提出已請購車者勿將車款直接給業務的提醒那你只能自己吞了員工闖禍了,老闆要負責嗎?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407/post/201901100020/
ika12 wrote:日前五月份於桃竹苗某韓系汽車營業所訂購一輛蠻多人排隊等待的車 某韓系? 韓系又不是只有一間發文要對自己言論負責 是事實 就正名吧雖然發在這版 大家都知道 但文內何必躲躲藏藏 直接正名 貼出單據 業務姓名 不難反正業務都躲躲藏藏了 公佈也沒差吧付18萬沒單據嗎? 若沒拿單據也太瞎了另外營業所內都有出納 不論你是保養維修還是購買物品...只要付款...都會出單據明細若要付款 匯款 一定要在所內完成...若是即時性匯款 請先致電營業所確認帳號165不是都有交 要反查問題當初買車全額現金付款 他說來家裡收錢...因擔心業務品德最後也是自己去營業所付現金... 這樣證人就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