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11233&ldate=20030528&lno=81,82,83依照「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以下有案例(網拍就無罪嗎??)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730如果賣家回收退回現金就算了沒有的話就報警吧
KevinChang0820 wrote:我買9000,就是因為價錢差不多,才不疑有他!現在他都說他不清楚,他是原封不動的寄給我!不過目前已經在處理了! 應該是在賭能遇到較不懂的買家,那就是賣一台賺一台。